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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园地】请求权基础与证明责任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5-10-11 0

    【学习园地】请求权基础与证明责任

                                         润天律师事务所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11日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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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权基础与证明责任



    请求权基础与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交织的核心,二者如同“一体两面”,共同决定了案件的成败。

    Part.

    01

    基本概念界定

    (一)请求权基础

    1.定义:指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特定请求的实体法律规范。

    2.作用:回答“凭什么”提出请求的问题。它规定了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

    3.例如:《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请求权基础。

    (二) 证明责任

    1.定义: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2.分类:

    (1)行为意义证明责任: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俗称“举证义务”)。

    (2)结果意义证明责任:当诉讼终结时,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我们通常讨论的核心是结果责任。

    3.作用:回答“事实不清楚时,谁倒霉”的问题。它是诉讼的“风险分配器”。

    Part.

    02

    核心关系:请求权基础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总纲”

    法律界公认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的例外是“举证责任倒置”。而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正是通过请求权基础来实现的。

    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是通说理论,其核心逻辑如下:

    1. 将实体法规范分为两大类:

    (1)权利产生规范:即请求权基础规范本身,它规定了权利在何种事实条件下成立(如合同成立且违约,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妨碍/消灭/阻却规范:那些足以导致权利自始不能产生、或产生后又消灭、或虽存在但无法行使的规范(如合同无效、债务已清偿、诉讼时效届满)。

    2. 分配规则:

    (1)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通常是原告),必须对权利产生规范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主张权利不存在、已消灭或受阻却的一方(通常是被告),必须对权利妨碍、消灭或阻却规范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Part.

    03

    在请求权基础检视各阶层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让我们将证明责任嵌入到熟悉的请求权基础三阶层检视模式中,这个过程清晰地展现了诉讼中双方的“攻防战”。

    (一)阶层一:请求权的成立(权利产生规范)

    1.证明责任主体:原告

    (1)证明对象: 原告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

    (2)举例(基于合同请求权)

    原告甲请求被告乙支付货款。其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626条(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

    (3)要件事实包括

    ①买卖合同成立;

    ②买卖合同有效;

    ③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

    ④价款金额确定且支付期限已届至。

    2.证明责任:甲必须对所有以上四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事实(如“是否已交货”)真伪不明,法院将认定请求权不成立,甲败诉。

    (1)举例(基于侵权请求权)

    原告甲被被告乙的狗咬伤,请求赔偿。其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要件事实包括

    ①乙是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

    ②存在动物加害行为(狗咬人);

    ③甲遭受了损害;

    ④加害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3.证明责任:甲必须对1、2、3、4承担证明责任。注意,该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乙的过错”不是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甲无需证明。

    (二)阶层二:请求权的消灭(权利消灭规范)

    1.证明责任主体:被告

    2.证明对象: 导致请求权消灭的要件事实。

    3.举例

    被告乙主张,其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向甲支付了货款(即清偿)。

    (1)法律规范:《民法典》第557条,清偿是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之一。

    (2)证明责任:乙必须对“已经支付货款”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提供转账记录)。如果无法证明,法院将认定债务仍未消灭。

    (三)阶层三:请求权的可执行(权利阻却规范)

    1.证明责任主体:被告

    2. 证明对象: 抗辩权发生的要件事实。

    3.举例

    (1)诉讼时效抗辩(《民法典》第188条)

    ①被告乙主张甲的请求权已过3年诉讼时效。

    ②证明责任:乙必须对“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注意,原告甲最初无需证明“未过时效”。

    (2)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

    ①在双务合同中,乙主张甲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拒绝付款。

    ②证明责任:乙必须对“甲负有在先的履行义务且未履行”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Part.

    04

    特殊情形:证明责任倒置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为了平衡双方举证能力,会明确规定将本应由一方(原告)证明的要件,转由另一方(被告)来证明。这通常发生在被告更接近证据或控制危险源的情况下。

    典型案例:过错推定。

    1.正常情况(一般侵权):原告需证明侵权四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2.倒置情况(如《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脱落坠落责任):

    3.请求权基础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证明责任分配

    (1)原告只需证明:建筑物脱落、自己受损、二者有因果关系。

    (2)被告则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被告证明不了,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被告败诉。

    Part.

    05

    总结与实务启示

    审查阶段

    核心问题

    证明责任方

    证明对象

    请求权成立

    权利是否产生

    原告

    请求权基础的全部构成要件事实

    请求权消灭

    权利是否已消失

    被告

    权利消灭规范的要件事实(如清偿)

    请求权可执行

    权利能否行使

    被告

    权利阻却规范的要件事实(如时效届满)

    (一)对法律实务的指导意义

    1. 起诉阶段(原告律师)

    (1)在起诉前,必须围绕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来搜集和组织证据。

    (2)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本质上就是在陈述并试图证明这些要件事实。

    2. 庭审阶段(双方律师)

    (1)原告的攻防重点在阶层一,必须确保每一个要件都有证据支持。

    (2)被告的攻防策略有三条路:

    ①攻击阶层一:否认或质疑原告证据,让法院认为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

    ②主张阶层二:提出并证明权利已消灭(如已付款)。

    ③主张阶层三:提出抗辩权(如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3. 裁判阶段(法官)

    (1)法官的思维过程就是带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请求权基础检视。

    (2)当某个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会直接判决对该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

    (二)结论

    请求权基础决定了需要证明什么(证明对象),而证明责任决定了由谁来证明(证明主体)以及在事实不清时谁承担败诉风险。二者共同构成了民事案件法律分析与诉讼攻防的完整骨架。精通此道,是成为优秀法律人的不二法门。

    ——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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