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竞合


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竞合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经常会发现同一个案件事实可能同时符合多个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这时,就发生了请求权的冲突与选择问题。
处理这一问题,是律师制定诉讼策略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效率与可获利益。
核心概念: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的冲突”在法学上最典型的形态是“请求权竞合”。它是指同一生活事实(或称为“自然历史事实”),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同时产生多个内容相同或可以并存的请求权。
(一)基于同一核心事实
例如,同一个“保管人擅自出售保管物”的行为。
(二)产生多个请求权
可能同时产生违约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请求目标同一
多个请求权的最终目标(给付内容)在本质上是相同或重叠的(如都是要求赔偿损失)。
(四)权利人只能行使一次
由于给付目标同一,权利人不能因一次损害而获得双重赔偿。
请求权竞合的主要类型与选择策略
以下是其他几种重要的竞合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
1.典型情形: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侵占或损坏。
2.竞合内容:所有权人既可以行使《民法典》第235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也可以行使《民法典》第1165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3.选择策略
(1)返还原物请求权
优势: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物存在,原则上随时可主张);无需证明侵权人有过错。
适用:当原物仍然存在且你希望取回原物时。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优势:在原物已经毁损、灭失时,可以要求金钱赔偿。
劣势:适用3年诉讼时效;通常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典型情形: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一方已给付财产。
2.竞合内容:此时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关于合同无效后果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选择策略
合同无效的返还请求权在法律适用上更为直接和优先。
不当得利请求权通常作为“兜底”的救济手段,当其他请求权因故无法行使时(如合同关系不成立、无效等原因难以证明),可以诉诸不当得利。
非竞合关系:请求权聚合与法条竞合
除了竞合,还存在其他两种关系。
(一)请求权聚合
指同一事实产生多个给付内容不同、目的各异的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并行不悖。
1.典型例子:在侵权责任中,原告可以同时主张
(1)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害赔偿)
(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
(3)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这些请求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以并存。
(二)法条竞合
指同一事实虽然符合多个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法律逻辑上的特殊性,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
典型例子:关于担保责任。《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规则,此时应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而非任由债权人选择。
实务操作指南:如何做出最优选择?
当面临多个请求权时,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进行“沙盘推演”。
(一)诉讼时效
首先检查哪个请求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这是最基础的筛选条件。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情况
评估己方对每个请求权要件的证据掌握程度。
选择举证责任更轻、证据更扎实的路径。例如,违约之诉通常比一般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更轻。
(三)赔偿范围与可获利益
明确计算不同请求权下的可能赔偿额。侵权之诉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之诉可能支持可得到益损失。
考虑责任形式(是要求赔偿、返还财产还是恢复原状)。
(四)管辖法院
不同的请求权可能导致不同的管辖法院。选择对己方更便利或更有利的法院。
(五)被告的偿付能力
如果违约责任主体和侵权责任主体不是同一人(如产品责任中,可以是销售者也可以是生产者),需要选择偿付能力更强的被告。
(六)诉讼成本与效率
评估不同路径的诉讼周期和复杂程度。
总结
请求权的冲突与选择是民事诉讼艺术的集中体现。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在案件事实与庞杂的法律规范之间,为客户搭建一座最稳固、最快捷的“桥梁”。这座桥梁的选择,建立在对实体法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因素进行全面、精细的权衡之上。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