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无因管理请求权的搜寻、检视和关键证据


无因管理请求权的搜寻、检视和关键证据
无因管理请求权的搜寻路径
无因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被定位为“准合同”,体现了法律鼓励互助、平衡双方利益的立法精神。通俗讲就是“没有义务,好心帮人办事”。其核心请求权基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当遇到“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未受委托”的情形时,即可考虑搜寻无因管理请求权。其法律关系与核心请求权如下图所示:

除了上述典型的适法无因管理,还存在一种不真正无因管理(不正当无因管理)的特殊类型,指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且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此时,管理人不仅不享有请求权,若因管理给本人造成损失,还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请求权的三阶层检视与证据清单
以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为例,进行三阶层检视。
(一)阶层一:请求权是否成立?
请求权是否成立由管理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此阶段需证明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均已满足。
1.“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的证据
(1)证明无约定:没有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任何约定管理该事务的协议。
(2)证明无法定: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如非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非消防员对火灾等)。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事务”的证据
(1)管理意思证据:证明管理行为是为他人(本人)谋利,而非为自己。
例如:在帮邻居扑火时大喊“我来帮你救火!”的证人证言;管理前与本人沟通的记录,表明帮忙意图。
(2)他人事务证据:证明所管理的事务确属他人事务范围。
例如:维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走失的狗有他人饲养的证明;代为支付的款项本是他人应负的债务。
3.“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其意思”的证据(对于“适法无因管理”而言)
(1)符合本人真实/可推知意思的证据
①本人曾表示希望处理该事务的记录。
②根据社会常识可推知本人意愿(如对房屋漏水、病人急救等紧急事务的管理,可直接推定本人同意)。
(2)符合本人公共利益或法定义务的证据
如代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代为履行公法义务(如代为缴纳税款以避免罚款)。
(二)阶层二:请求权是否已消灭?
请求权是否已消灭由本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本人已偿还费用:本人提供向管理人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收据等。
2.本人已实际补偿损失:本人提供补偿的证明。
(三)阶层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请求权是否可执行由本人【被告】主张并承担举证责任
1.管理人管理不当的抗辩:
(1)本人需提供证据证明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方式不当,并因此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或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
(2)例如:管理人维修房屋时采用了不必要的高价材料,或请了不专业的施工队导致二次损坏的鉴定报告。
2.诉讼时效抗辩:无因管理请求权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本人可主张管理人起诉已超时效。
为使策略更直观,管理人主张权利时,应围绕以下核心要件组织证据清单:
证明对象 | 核心证据清单 |
管理他人事务 | 1.事务属他人所有/负有义务的证据:房产证、车辆登记证、本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人应付款项的账单。 2.实施管理行为的证据: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施工合同、购买材料的订单、缴费单据。 |
无法律义务 | 1.无委托合同的声明。 2.证明双方无身份关系(如非亲属、非员工)的证据。 |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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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必要性与合理性 | 1.费用票据:购买材料、支付劳务、垫付款项的全部发票、收据、转账记录。 2.费用必要性证据:维修报价单、市场公允价格证明、专家意见(证明该支出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 |
管理利于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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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策略
1. 核心是证明“管理意思”和“他人事务”:这是无因管理与侵权、不当得利等其他法律关系区别的关键。证据必须清晰表明“我是在帮你,而不是在为自己或是在害你”。
2. 保留所有费用凭证:无因管理不主张报酬,但必要费用必须留痕。所有支出都应争取获得正式票据。
3. 管理行为要合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最合理、最经济的方式管理,避免给本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否则可能面临赔偿请求,并影响自身费用的求偿。
4. 及时沟通:管理前后尽量与本人或其亲属沟通,留下记录,这既是确认管理意思的有力证据,也能避免后续纠纷。
通过系统的无因管理请求权的搜寻、检视方法和证据准备思路,可以清晰地构建无因管理之诉,有力地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互助的良好风尚。
——润天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