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民事诉讼中“请求权基础”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请求权基础”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基础”是指原告据以向被告提出实体法上请求的法律规范。
简单来说,就是回答“原告凭什么告被告?”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的分类方式有多种,以下从不同维度进行系统阐述,其中第一种分类是最为核心和常用的。
核心分类:基于实体权利的性质(最常用)
这是最经典、最实用的分类方法,源自德国法学,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也广为接受。它将请求权基础分为六大类:
(一)合同请求权(契约请求权)
这是基于有效的合同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1.主要特征: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3.常见子类
(1)主给付请求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例如:买方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民法典》第598条);卖方请求买方支付价款(《民法典》第626条)。
(2)次给付请求权:请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而产生的额外权利,如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例如:因卖方违约,买方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584条):或因买方不支付价款,卖方请求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
(3)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对方违约(如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而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77条)。
(4)违约金请求权:请求对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
(5)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请求权:合同解除后,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民法典》第566条)。
(二)类合同请求权
这类请求权并非基于有效的合同,而是基于法律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而作的拟制,使其产生与合同类似的法律效果。与缔结合同相关,但并非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一系列请求权,总称为类合同请求权。主要包括:
1.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恶意磋商、欺诈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损失,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民法典》第500条)。
2.无权代理的赔偿责任请求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71条)。
(三)物上请求权
这是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或占有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1.主要特征:旨在保障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不适用诉讼时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物权编。
3.常见子类
(1)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物(《民法典》第235条)。
(2)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人请求排除他人对物权行使的妨碍(《民法典》第236条)。
(3)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人请求消除可能危及物权安全的危险(《民法典》第236条)。
(四)无因管理请求权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补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79条。
2.示例:邻居外出,其房屋水管爆裂,你主动雇人进行维修并垫付费用,之后有权请求邻居偿还该笔费用。
(五)不当得利请求权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85条。
2.示例:银行因系统错误向你账户多转了1万元,银行有权请求你返还这1万元。
(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1.法律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常见子类
(1)一般侵权请求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
(2)特殊侵权请求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各分章)。
其他重要分类方式
除了上述核心分类,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
(一)按请求权的内容(目的)划分
1.履行请求权: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如交付财物、支付款项、完成工作)。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对方以金钱赔偿方式填补已发生的损害。
3.返还请求权:请求对方返还特定物或金钱。
4.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按请求权产生的法律领域划分
1.民法上的请求权:上述五大类均属此类。
2.商法上的请求权:如股东权利请求权、票据追索权等。
3.劳动法上的请求权:如请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4.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如请求停止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三)按请求权规范的完整性划分
1.完全性法条(完备的请求权基础):该法条本身就包含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可以直接作为起诉依据。例如,《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2.不完全性法条:需要结合其他法条才能构成完整的请求权基础。包括:
(1)说明性法条(定义性法条):如《民法典》第114条对物权的定义。
(2)限制性法条:如《民法典》第986条关于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的规定。
(3)引用性法条:如“参照XXX规定处理”。
(四)实务中的应用:请求权基础思维(鉴定式案例分析)
在法律实务和法学教育中,尤其是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律师和法官通常会遵循“请求权基础思维”:
1.谁向谁(确定原告和被告)
2.依据何种请求权基础(检索可能适用的上述各类请求权规范)
3.主张什么(明确诉讼请求)
4.逐项检视:对每一个可能的请求权基础,按照“成立→未消灭→可执行”的步骤进行审查
(1)成立要件:该请求权的所有法定构成要件是否都满足?
(2)未消灭:该请求权是否因履行、抵销、免除、提存等原因而已经消灭?
(3)可执行(无抗辩权阻碍):被告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可以暂时或永久地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5.通过这样系统、严谨的检索和检视过程,可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遗漏。
总结
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分为合同、类合同、物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六大类。掌握这种分类,是构建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民事纠纷的基石。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