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物权请求权的搜寻、检视和关键证据


物权请求权的搜寻、检视和关键证据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特有的、最重要的保护手段,其核心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非填补损害。本文遵循“搜寻→检视→证据”的逻辑,对物权请求权进行系统性的分析。
第一步:物权请求权的搜寻路径
1.物权请求权主要源于《民法典》物权编,其核心类型与适用情境如下图所示:

2.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类型,从广义上看,还包括
恢复原状请求权(《民法典》第237条):当物遭受损坏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修理、重作、更换,以恢复物的原有状态。此请求权是物权效力与侵权责任的交叉地带。
第二步:物权请求权的三阶层检视与证据清单
选定一个具体的物权请求权后,需按照以下模型进行检视。
一、阶层一:请求权是否成立?
请求权是否成立由主张权利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此阶段的目标是证明该物权请求权的所有法定构成要件均已满足。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成立证据
1.原告是物权人(权利主体适格)
(1)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是最核心、最直接的证据。
(2)动产
占有:对动产的直接占有和控制状态(如车辆在自己手中)。购货发票、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证明所有权的来源。继承、赠与的法律文件。
2.被告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1)被告直接占有或控制标的物:照片、视频、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证明被告正在占有该物。
(2)被告的占有“无权”
曾经的合同关系已终止(如租赁合同到期通知)。
被告的占有是侵权行为(如抢夺、偷盗的报警记录)。
证明被告占有无任何合法依据。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成立证据
1.原告是物权人:(同上,需提供物权证明)。
2.存在现实的妨害行为
(1)照片、视频:证明妨害行为正在持续(如在通道上堆放杂物、违章建筑影响采光通风)。
(2)现场勘验记录、公证文书。
(3)证人证言:邻居、物业人员的证言。
(4)妨害行为足以阻碍物权的正常行使:证据需能证明妨害达到了“重大、持续”的程度,而非轻微不便。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成立证据
1.原告是物权人:(同上,需提供物权证明)。
2.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1)证据:房屋墙体开裂的照片(危及邻居)、大树即将倾倒的视频、对方施工可能危及地基安全的鉴定报告等。
(2)关键:证据必须证明危险是现实的、紧迫的,而非主观臆测。
二、阶层二:请求权是否已消灭?
请求权是否已消灭由主张消灭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需预判。
物权请求权(尤其是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消灭”通常意味着妨害或危险状态的消除。因此,此阶层的抗辩和证据主要围绕
(一)妨害/危险已不存在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移除障碍物、加固了危墙等。
(二)对于返还原物,被告可能主张
1.其已返还原物:原告签字的《交还确认书》。
2.原物已灭失:物已毁损且无法恢复的证据(此时返还原物请求权因履行不能而消灭,但可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阶层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请求权是否可执由主张抗辩权的被告主张并承担举证责任
此阶层是被告的“主战场”,原告需预判并准备反驳。
(一)诉讼时效抗辩
1.被告主张: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
2.原告反驳证据(时效中断)
(1)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催告函及送达证明。
(2)曾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材料。
(3)曾向行政机关(如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请求保护的记录、回执。
3.重要提示: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通说认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只要妨害或危险状态持续存在,请求权就持续存在。
(二)权利正当抗辩(针对返还原物)
1.被告主张:其占有有合法权源。
2.被告证据:有效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留置权合同等。
3.原告反驳证据:证明该合同无效、已解除或已到期的证据。
4.相邻关系抗辩(针对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1)被告主张:其行为是行使相邻权的必要容忍范围。
(2)被告证据:证明其行为是生活必需、且在合理限度内。
总结:物权请求权证据准备的核心要点
1.权利凭证是基石:不动产权证书是“王牌”证据。对于动产,要构建完整的“权利链条”(从购买到占有)。
2.状态证据是关键:对于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照片、视频、现场公证等能直观反映“持续状态”的证据至关重要。
3.时效策略需精明
(1)作为原告,要习惯性地通过发函等方式中断时效。
(2)作为被告,要首先核查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尤其对于返还原物)。
4.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
(1)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旨在“恢复原状”;侵权损害赔偿旨在“金钱填补”。
(2)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不要求证明对方有过错,也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失,只要无权占有、妨害或危险存在即可行使。
(3)时效不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等物权请求权,通说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
——润天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