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常常与保险挂钩,尤其是有机动车的情况下。本文就交通事故中常见的商业保险中的三责险及相关理赔等问题进行阐述。


“三者险”概念

三者险,全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三者”的认定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一者”是指保险人;“第二者”是指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
被保险人(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车上人员”可否转化为“第三者”,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5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一保险条款明确了“第三者”的含义,即把车上人员(驾驶员、合法搭乘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无论其处于车内还是车外)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实践中,对于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即第三者身份的确定标准以及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都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由此可知,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以及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照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第三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成为本车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但车上其他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三者险不赔偿情况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如何认定。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甲、乙两个车队属于各自独立核算,因此,甲乙车队之间造成的损失可以予以赔偿。又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在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两车均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甲、乙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家庭成员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若父母、兄弟如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则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但夫妻,即使分居两地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一体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
三者险的赔偿的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五)下列具体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2. 交通肇事逃逸或找人顶替;
3. 盗抢期间事故;
4. 饮酒、吸毒等;
5. 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满;
6. 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7. 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8. 在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9. 其他法律规定行为。
(六)下列具体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的间接损失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与交强险的区别

(一)定义
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只要购买车辆就必须投保交强险。
从定义可以看出,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车主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决定是否购买,可作为交强险的有效补充。
(二)赔付的顺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属于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优先赔付权,先从交强险中赔付,超过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再从车辆相应的商业险中赔付。
第三者责任险须由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经过核定后履行赔付保险的义务。
(三)赔付的原则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管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需要进行理赔。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无过错情况下不会进行理赔。
(四)赔付的范围
交强险用于满足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目前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交强险几乎覆盖所有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和免赔额的规定,而第三者责任险则不同。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
以上就是本文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内容。第三者责任险不是用来改善我们生活的,但是增强我们抵御风险能力。


戴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