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限额和商业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法定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与登记制度、强制报废制度合称为我国对机动车管理实行的三大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对其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每辆机动车必须且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重复保险无效。
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诉讼中,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交强险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有效的赔偿,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境外机动车临时人境的、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或原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车辆需要使用的情况,投保短期交强险。
交强险保障的是事故车外受害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第三者是指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范围作出了限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但是,在车辆修理或者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本车人员、驾驶员等都可能成为事故的受害人,在某种情形下,车上人员(本车人员)可能转化为本车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如驾驶员下车后因意外被所驾驶的车辆撞伤、乘车人员因车门未关好或者其他原因被甩出车外致伤害等。
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主要基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考虑:
(1)在时间上,应当以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为时间节点,符合时间节点则是判定损失和损害的最直接、有效的因素,也即为保险事故中的近因;
(2)在空间上,应当以本车为考量对象,即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上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人员,不包括原来在车上,,但是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车外的人员,也不包括在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之外的人员。如公交乘客下车过程中受伤,因乘客已完成下车动作,故应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和“受害人”的范围。
被保险人驾驶其投保的车辆造成自己损害,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赔偿,故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人第三者的范围,只可能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来承保自己遭受的损害。例外的是,如被保险人并非实际驾驶人及本车上人员,被自己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投保的机动车让其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人是投保人雇佣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自己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不能获得自己驾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偿。这种情形也存在例外状况,如车辆存在多个驾驶人,某一驾驶人下车休息(脱离本车人员身份),被其他驾驶人疏忽造成损害,则该驾驶人作为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范围。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交强险合同的解除不同于一般保险合同的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解除只有法定解除,而无约定解除。交强险解除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形: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登记、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保险公司基于法定解除情形解除保险合同后,并按照规定退还未投保期间的相应保费。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事故也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可能使保险合同得以解除。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依法可以得到支持,且在该情形中,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的保险费标准补足档期保险费。
在上述重要事项发生后,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则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反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商业险
机动车除投保交强险外,承保人一般会自由加投商业保险,常见的商业保险主要有车辆损失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如不计免赔责任条款等。2020年9月1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理顺商业险中主险和附加险责任,在基本不增加投保人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业险的保障责任范围,并积极引导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亦强调要进一步丰富商车险产品,如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一)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属于机动车的基本商业保险,也是《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重点调整和规范的商车险险种内容。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车辆损失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2020年9月19日后,车辆损失险进一步扩展“车辆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无法找到第三方”等多个保障,不计免赔并人主险,无须单独进行投保,部分原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场景,也被纳人了保险责任。较之以前,投保人无须支付额外保费,就可享受更多保障。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的,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功能的有效补充。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商业三者险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投保的险种,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到期前及时续保,否则对超出保险期限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产生的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群体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才被具体和特定化。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系“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的“第三者”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例如,受害人如果自始至终都处于车上,则其显然应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受害人自始至终都在肇事车辆外面的情形,也是非常明显的。但是现实中的交通事故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情形下的临时身份,而非永久、固定不变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三)机动车附加险
附加险,即为机动车基本险之外的保险,是对基本险保险责任外的其他风险的补充。附加险根据防控风险的不同,分有很多类型,有针对机动车本身的附加险,也有针对乘车人、驾驶员的险种,如司机责任险、乘客责任险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1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扩展了车损险的主险范围及保障场景,原属于附加险的盗抢险等列人车损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机动车附加险范围大为减少。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1)部分附加险必须要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方可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2)部分附加险必须要投保了车辆三者险方可投保,如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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