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至少一方属于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必然至少一方是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一方是车辆,一方是行人则可以构成交通事故。
(二)事故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事故是在运动中发生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当然,一方车辆在停止的过程中,一方车辆发生碰撞等情况,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四)事故要求有事态发生
有事态发生一般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需要与事态的发生,若无相关事态的发生,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五)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交通事故的发发生要求导致发生事态的原因是人为因素,是由于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不是认为因素,而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六)事故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而且是指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若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损害,只是造成惊吓等心理因素,一般不予处理。
(七)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心理状态应当为过失或者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进行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一般为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也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就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就小。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态,可以将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再根据上述三种形态特征,以便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属于严重过错行为还是一般过错行为。
主动型过错行为,一般是指向对方靠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情形,属于严重过错行为。机动车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就可能属于主动型违法行为: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行车间距;不按规定掉头、倒车;未按规定超车等。
被动型过错行为是指车辆或者行人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就可能属于被动型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等行为。
隐患型过错行为是指人、车、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2.行为是导致结果的直接原因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四)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合理操作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2.合理操作原则。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戴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