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0551-6789 0002
业务研讨
  • 道交安全

    交通事故赔偿之残疾辅助器具费篇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1-17 0
    图片

    交通事故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篇

    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侵删)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身体的某项机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为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工作劳作,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该残疾器具购置支出部分属于交通事故对人体损害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获得赔偿。

    撰稿人:陈明前

    一、残疾辅助器具及其配置标准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赔偿权利人为弥补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生活自助器具所需的费用。辅助器具种类有辅助肢体残疾者行走的电动代步车、轮椅、假肢;失明后植入的义眼、盲杖、导盲镜、盲人阅读器;听力减弱后佩戴的助听器等,是残疾人职业重建、回归家庭和重回社会的重要工具。

    交通事故中,获得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前提是伤者所遭受的损害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才能由事故侵权方或者赔偿义务人进行相应赔偿,以填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二)配置辅助器具符合价位普通和性能适用原则

    普通,即配置的辅助器具排斥奢侈、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高科技产品。“普通适用”本身不是标准,而是确定合理费用的指导原则。比如,目前市场上有上臂机械手臂、电动假肢和肌电假肢三种假肢,其中上臂机械手臂是构造最为简单价格最低廉的一类;电动假肢具有代偿功能,有三个灵活自由度,价格也适中;肌电假肢功能最完备,较为智能化,也是有三个自由度,但价格最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电动假肢为普通适用型器具。

    适用,是指能起到功能的补偿作用,又符合“稳定性”、“安全性”性能要求。功能上确实能起到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如安装仅有装饰作用的义眼、义鼻、假发)。不具有稳定性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器具产品,即非“适用”,是否国产在所不问。

    普通适用并不一定是绝对标准,个人体质各有不同,受伤伤情也不一样,若伤者装配普通型辅助器具无法实现辅助功能,伤情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就对伤情有特殊需要如何理解,在客观方面是指普通器具达不到安全性或者稳定性的“适用”要求,须配置“普通”以上的器具才具有“安全性”“稳定性”,才能起到帮助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功能补偿作用,方能帮助受害人实现生命维持、职业重建或者社会回归;主观方面指受害人伤情有异于常人,辅助器具的配置须作“个性化”处理。对于该类伤情有特殊需求情形,可依据鉴定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确定相应费用标准。

    图片

    二、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主要取决于其使用寿命,各类辅助器具都有相对确定的使用年限值,以保障使用目的得以实现及安全性、稳定性的适用性能要求。由此可见,制定相应辅助器具使用寿命的行业标准,有助于确定辅助器具赔偿的更换周期。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假肢与矫形其专业人员培训指南》指导意见,将每人每3年应该重新配制一件假肢作为指导理念和方针;考虑到个人体质、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异,假肢使用年限为3至5年较为合理。全国各地很多工伤辅助器具更换周期规定为8年甚至10年,主要是基于工伤保险基金经济负担方面考虑,但无疑会大大降低受害者的使用安全和体验感,也增加了相应的维修成本。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年限,各地区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观点:(1)采取定型化标准,按20年固定期限赔偿,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可继续请求给付辅助器具费。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充分考虑残疾者个体差异,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疾辅助器具而降低生活质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试行》》(合中法[2018]161号)第35条规定:赔偿期限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最长计算至受害人75周岁。

    2022新《人损赔偿司法解释》未就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仅概括性规定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超过给付期限的,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请求继续支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综合来看,按20年期限计算,并保留20年后赔偿权利人另行起诉的权利,是综合各类情形后的一种较为恰当的灵活赔偿期限确定方式。

    至于什么样的机构可以对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包括更换周期、赔偿年限、费用评估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民政部门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安徽省民政厅假肢厂(安徽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于2012年出资,成立省内首家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机构“安徽华安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这种将鉴定和安装相分离的方法值得鼓励,如果能将鉴定机构彻底从残疾辅助器具的安装与服务机构中独立出来则更为可取。

    图片

    三、赔偿方式及其与护理费关系



    (一)一次性赔付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付有一次性赔偿、定期金支付两种方式。司法实践中,一次性赔偿是较为主流的赔付方式,该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规避长时间分段给付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弊端是一次性赔付给赔偿义务人带来很大压力,赔偿金难以兑现,赔偿权利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面临不得不作出重大让步来换取了结赔偿,这也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定期金支付

    定期金给付方式是根据更换周期保留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并非将该项赔偿金一次性判给受害人,而是只判决一次或者两次的费用,待受害人更换次数超过判决次数时,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该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单次的赔偿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够让受害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开销来主张权利,相对更为公平合理,现在越来越多的被采用。定期金的给付如果能通过引入保险机构或者理财机构定期支付,将会更有保障,有利于辅助器具费得到最大程度的落实。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与护理费

    获得了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还能否得到护理费赔偿,也是司法实践争议较大的话题。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受害人在得到了辅助器具费赔偿,部分肢体残疾受害人在佩戴辅助器具后,一般能实现生活自理。护理依赖系指因受伤致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对于伤残者在主张辅助器具费后,又主张定残后生活护理费的,应在其佩戴辅助器具前提下,鉴定其生活自理范围,从而合理确定护理依赖级别。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END

    图片


    陈明前 1871551530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