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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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身体的某项机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为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工作劳作,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该残疾器具购置支出部分属于交通事故对人体损害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获得赔偿。
撰稿人:陈明前
一、残疾辅助器具及其配置标准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赔偿权利人为弥补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生活自助器具所需的费用。辅助器具种类有辅助肢体残疾者行走的电动代步车、轮椅、假肢;失明后植入的义眼、盲杖、导盲镜、盲人阅读器;听力减弱后佩戴的助听器等,是残疾人职业重建、回归家庭和重回社会的重要工具。
交通事故中,获得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前提是伤者所遭受的损害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才能由事故侵权方或者赔偿义务人进行相应赔偿,以填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二)配置辅助器具符合价位普通和性能适用原则
普通,即配置的辅助器具排斥奢侈、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高科技产品。“普通适用”本身不是标准,而是确定合理费用的指导原则。比如,目前市场上有上臂机械手臂、电动假肢和肌电假肢三种假肢,其中上臂机械手臂是构造最为简单价格最低廉的一类;电动假肢具有代偿功能,有三个灵活自由度,价格也适中;肌电假肢功能最完备,较为智能化,也是有三个自由度,但价格最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电动假肢为普通适用型器具。
适用,是指能起到功能的补偿作用,又符合“稳定性”、“安全性”性能要求。功能上确实能起到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如安装仅有装饰作用的义眼、义鼻、假发)。不具有稳定性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器具产品,即非“适用”,是否国产在所不问。
普通适用并不一定是绝对标准,个人体质各有不同,受伤伤情也不一样,若伤者装配普通型辅助器具无法实现辅助功能,伤情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就对伤情有特殊需要如何理解,在客观方面是指普通器具达不到安全性或者稳定性的“适用”要求,须配置“普通”以上的器具才具有“安全性”“稳定性”,才能起到帮助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功能补偿作用,方能帮助受害人实现生命维持、职业重建或者社会回归;主观方面指受害人伤情有异于常人,辅助器具的配置须作“个性化”处理。对于该类伤情有特殊需求情形,可依据鉴定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确定相应费用标准。


三、赔偿方式及其与护理费关系
(一)一次性赔付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付有一次性赔偿、定期金支付两种方式。司法实践中,一次性赔偿是较为主流的赔付方式,该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规避长时间分段给付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弊端是一次性赔付给赔偿义务人带来很大压力,赔偿金难以兑现,赔偿权利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面临不得不作出重大让步来换取了结赔偿,这也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二)定期金支付
定期金给付方式是根据更换周期保留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并非将该项赔偿金一次性判给受害人,而是只判决一次或者两次的费用,待受害人更换次数超过判决次数时,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该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单次的赔偿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够让受害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开销来主张权利,相对更为公平合理,现在越来越多的被采用。定期金的给付如果能通过引入保险机构或者理财机构定期支付,将会更有保障,有利于辅助器具费得到最大程度的落实。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与护理费
获得了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还能否得到护理费赔偿,也是司法实践争议较大的话题。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受害人在得到了辅助器具费赔偿,部分肢体残疾受害人在佩戴辅助器具后,一般能实现生活自理。护理依赖系指因受伤致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对于伤残者在主张辅助器具费后,又主张定残后生活护理费的,应在其佩戴辅助器具前提下,鉴定其生活自理范围,从而合理确定护理依赖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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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前 1871551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