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致使收入减少或者失去收入来源,进而致其被扶养的亲属生存权益和生活受到损害。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事故致残或者死亡,造成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扶养的人丧失生活来源,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的扶养费用。本文从被扶养人范围、获得赔偿条件、举证材料、计算标准等方面加以解析。
撰稿人:陈明前
交通事故赔偿之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被扶养人范围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赔偿权利人依法应当承担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出生的婴儿属于被扶养人,事故发生时已妊娠的遗腹子亦属被扶养人,均应获得赔偿。赔偿权利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且尽到过抚养义务的兄、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对于超过退休年龄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一方,是否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实务中争议较大。一般来说,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一方由死者生前扶养,未生育子女、子女早逝或者子女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法院酌定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对于有成年子女赡养人的,各地司法实践裁判观点不一,多数地区(包括合肥地区)判例不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也有部分法院基于被扶养人实际生活困境考量采取部分数额支持。
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03.13刊载“年满60周岁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亡故,其配偶能主张生活费吗?”判例文章,肥东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死者配偶一方还有其他赡养人,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不属于被扶养人,故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江苏省南通中院、山东省烟台市莱阳法院官微宣传案例,则持支持观点。
在确定被扶养人范围时,司法实务中,除了存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外,还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前事实上扶养的被扶养人,因无其他生活来源应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三、举证材料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出生证明、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及户口簿等材料。未成年人没有户口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亦或派出所证明。
就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对于不满60周岁的成年近亲属,因为疾病或残疾而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提供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以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村(居)委会证明;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领取城镇养老保险金、无低保收入的证明。
诉讼过程中,建议积极提供被扶养人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医疗机构、民政部门等机构出具的被扶养人患有慢性病、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四、起算点和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以死亡时间为起算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一般采取自定残之日起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侵权人须支付误工费,以弥补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原本由受害人从其收入中开支,误工期间被扶养人所能获得的被扶养利益并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自定残之日起算,可避免误工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重复赔偿。
就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一般按照有利于赔偿权利人一方的原则,被扶养人的年龄取整数。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下的成年近亲属的,扶养年限计为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周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计为5年。
在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下,要区分扶养人之间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担。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双方均有抚养义务,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改变,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由父母双方分担。对于伤者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则其父母的扶养义务人按照兄弟姐妹的人数计算,死伤者只需要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即可。在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额。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因伤致残的,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伤残系数。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相应伤残系数,十级伤残系数10%,每上升一级增加10%,至一级伤残时伤残系数为100%,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的,通常为最高级别伤残对应伤残系数作为主伤残系数,其他等级按附加系数计算。附加系数在0-10%浮动,安徽地区附加十级伤残的增加1%,附加九级伤残的增加2%,1处八级 (30%) 伤残1处九级伤残 (2%),另外1处十级 (1%),叠加后伤残系数为33%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年龄"X") | |
X<18周岁 | 受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承担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18≦X≦60岁 | 受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60<X<75岁 | 受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X≥75周岁 | 受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提请注意:就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高低问题,权利人可在案件受诉地、经常居住地、住所地三者中选取赔偿标准最高者进行主张。如果被扶养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高于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按被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应标准计算主张。
另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再单列,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内容相一致。但是,并入伤残(或死亡)赔偿金项目,并不影响赔偿总数额的计算,仅是判决文书中不再单独列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及数额。提起诉讼时,计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将其归入伤残(或死亡)赔偿金项目金额中主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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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前 1871551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