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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11-14 0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本文就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问题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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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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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民事活动必然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分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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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主体之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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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一)直接受害人

    第一种赔偿权利人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是指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害人是最多的。只要直接受害人没有死亡,哪怕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其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原告仍是受害人,是赔偿权利人。其近亲属是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其只能是委托代理人。

    另外, 近亲属替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的,近亲属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原告人提起诉讼。近亲属支付的医疗费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偿。被害人抚养近亲属的费用,是从其收入中支出,因重伤、残疾收入减少、失去,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应由被害人作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损失为由向被告人追偿。


    (二)间接受害人

    第二种赔偿权利人就是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指的是扶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原来是在死者扶养之下,扶养来源是来源于死者,因为侵权行为侵害而死亡后,使他的扶养来源受到损害,这是一个间接的损害。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三)死者近亲属

    第三种赔偿权利人就是死者近亲属。死者近亲属,就是侵害生命权,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已经死亡了,这个死者近亲属有权利请求赔偿,是赔偿权利人。

    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那么其近亲属可以直接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至于哪些近亲属可以作为直接赔偿权利人,可以参照继承权的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没有第一顺位才考虑第二顺位。但是需要注意,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属于近亲属自身的赔偿。

    还有一种情形,死者的死亡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主张权利前发生意外死亡的,那么继承人加入主张权利,主要依据继承权,而非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


    (四)特殊赔偿权利人的确定

    1.未成年

    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仍由未成年人本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只是诉讼维权过程中,需要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

    若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死亡,父母则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一般情况下需同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列为原告。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经法院合法传唤后,若父母亲有一方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若未成年人父母均已死亡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近亲属行使权利的顺序原则上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腹子

    遗腹子是否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出生时是活胎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的规定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保障胎儿、遗腹子女的权利。


    3.无名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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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主体之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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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故发生后,有责任的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讲,就是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及其他有过错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人,他们属于赔偿义务主体。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


    (一)直接侵权人

    直接的侵权人可泛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般为肇事司机或是个人。直接的侵权人一般需对事故承担过错。但是在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还会存在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


    (二)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人

    当车辆的使用人与车辆的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车辆的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与实际侵权人有劳动关系的义务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在非工作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则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交车交通事故,公交车司机通常隶属于公交公司,此时,公交车的赔偿义务由公交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四)法定的义务人

    相对于车辆的使用人、所有人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则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对于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等的保险公司而言,其与投保义务人签订了针对机动车的相应保险,因此当保险理赔事由发生时,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义务,而且往往是优先于侵权人的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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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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