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家车撞自家车损失保险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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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个人或公司、单位名下登记有两辆以上机动车,并由不同驾驶人员驾驶的情况普遍存在,出租车公司、物流公司名下有多辆营运车辆尤为常见。当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均属同一被保险人时,车子撞坏的损失能否得到保险赔偿,则产生了较大争议。
撰稿人:陈明前
一、保险理赔现状
车损险实行“有责赔付”原则,开车路上被他人追尾致车辆被撞坏,应当由事故责任方的后车通过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范围包括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进行赔付,这是众所周知的保险理赔常理。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车均属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个人或同一家公司、单位),能否通过三者险理赔来弥补损失则成为了一道难题。
保险理赔实践中,自家车撞自家车三责险不赔几乎成了不成文的行业惯例,各保险公司多是统一口径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普遍约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遭受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并加以提示说明,即在保险合同约定中明确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范围之外。至于为什么要把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防范道德风险,其认为如果被保险人的财产也在责任险的获赔范围,就有可能出现人为制造事故,通过理赔来套取赔款的情况,即为了防止“骗保”行为的发生。
对于运输企业车辆相撞的事故,比如属同一家公司的两辆货车或出租车相撞,遇到上述问题,按保险合同同样没法得到赔偿。但由于是大客户,保险公司尚有很多可期待利益,因此有可能以“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对于普通个人客户群体来说,通融赔付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二、意见分歧
对于该类纠纷,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的途径难以走通情况下,纠纷自然就会进入诉讼渠道。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和处理路径:
第一种意见,三责险不赔,可通过车损险等其他非责任商业险赔付。《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主体,构成责任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同一被保险人的两车互撞,虽然互不构成第三者责任,不适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偿,但是可以用车辆损失险来赔偿本车的损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11月11日“同一公司名下三台车相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吗?”案例,裁判观点同以上意见。
第二种意见,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该条款不作为合同内容,不具有拘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会以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5月11日刊载“同一公司两车相撞,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案例,裁判观点与第二种意见相近,案件进入二审得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同。
第三种意见,保险公司应当在三责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现代社会一人拥有多台车辆的情况日益增多,车辆驾驶人与所有权人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来看属于责任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保险实质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责任,并不当然是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三责险合同为“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即使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也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应按照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处理;从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目的来看,其保险宗旨和核心价值在于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能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第三者的利益,同时分散被保险人的事故风险,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若任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将机动车被保险人从“第三者”中予以排除,会导致同样的受害人、同样的事故,仅仅因为与加害车辆的权属关系不同,而无法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不仅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社会功能无法实现,亦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由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纂的《道路交通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2023版,中国法制出版社)一书,收录了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436号判例,裁判观点持第三种意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在(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85号案件中也认为自家车撞自家车,虽然车辆属于同一人,但受损车辆相对于肇事车辆来说也是另一方,其应视为受害的“第三者”,车辆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
三、对三责险“第三者”的解读
以上意见分歧,产生根源在于对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理解的不同。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代为赔偿。对于第三者范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保险权益能否实现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首先,根据《民法典》、《保险法》规定,对于采取格式条款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进行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当将同一车主的不同车辆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其具有三责险中的“第三者”身份。
其次,现实生活中,同一主体名下的两辆或多辆车存在由不同驾驶人员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较为常见。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虽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任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该条款设立目的仅在于防止“骗保”行为,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笔者认为,在排除人为制造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赔付义务。
而且,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人们的普遍认知是针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而言的第三者,即在行驶车辆外的所有路人都是第三者;而除本人和家庭成员外的第三者,是针对签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而言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已经偷换了“第三者”原语境概念。
在此友情提醒名下有多台车辆的车主朋友,注意关注车损险商业险的选配。以此同时,投保时要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尽量避免在不知情情形下,自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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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前 1871551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