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次交通事故多人伤亡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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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事故的大量涌现,同一起事故造成了多人伤亡现象越来越常见。如果肇事车辆仅投有交强险或者商业险保险具有免赔情节,肇事方个人又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当出现多个受害人而交强险不足以赔付所有损失时,保险金如何分配,将直接影响到各受害人切身权益。同时,还存在同一事故中受害人提起诉讼具有非同时性,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甚至在不同法院起诉等状况,权益维护变得复杂棘手。
撰稿人:陈明前
一、交强险赔付路径
交强险分项计算
赔偿方案路径: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在事故各方间分配赔偿责任,有商业保险的在其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各侵权人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由于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不能突破,因此在同次交通事故多名被侵权人同时起诉情况下,计算某个被侵权人从交强险限额中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时,就得按照不同的损失项目在各自的分项限额范围内分别计算,而不是按照某个被侵权人的总损失来计算。交强险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每次事故伤亡人数多少,财产损失多少,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分项项目限额 | ||
医疗费用赔偿 最高限额1.8万 | 死亡伤残赔偿 最高限额18万 | 财产损失赔偿 最高0.2万元 |
门诊或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 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停运损失 |
所面临诉讼困境
同一起交通事故,如若赔偿权利人,包括受害人和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均提起了诉讼,按照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按一定比例合理分配保险金即可;各受害人伤情不一,治疗恢复过程各异,有可能出现部分受害人先提起诉讼,其他受害人尚在治疗之中,伤情伤残及全部损失暂时还无法确定的情形;部分受害人选择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也有受害人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赔偿权利人没有同时起诉,有的起诉了有的不起诉,或者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保险金的分配工作就会面临困境。如果先起诉的在保险限额内率先得到了赔偿,势必损害其他尚未起诉的受害人权益,导致其他受害人得不到公平合理的有效救济,有失公允亦有违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另外,各受害人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各受案法院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相互“打架”的冲突现象,负有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面对不同判决要求,也可能会置身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给执行和赔偿落实带来困扰。
困境应对
出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受案法院可能会按以下程序操作:对于部分被害人没有起诉的,法院可能会中止已起诉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待同一交通事故中,其他受害人都起诉后再恢复已起诉案件,加以合并审理;或者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为未参与诉讼的受害人预留部分赔偿限额份额;也可以主动发挥能动司法功能,由法院行使释明权,根据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受害人通知相关赔偿权利人,告知其可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尽可能使赔偿权利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参与统一分配。
通知发出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所有赔偿权利人均起诉,将案件合并审理,公平确定保险金分配比例;第二种状况是没有或仅有部分人起诉,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就要区别对待:如其赔偿已经或基本到位,确无必要再参加诉讼,法院也没必要列其为当事人;如因书写诉状困难等客观障碍未起诉,法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尽可能使其参加到诉讼中来,列其为共同原告;如经价值衡量后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或持无所谓态度,根据意思自治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原则,同样没必要将其列为当事人,因为这并非必要共同诉讼,无需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诉讼权利也不因此被剥夺,完全可另行起诉。
在管辖权出现冲突情况下,建议由事故发生地法院审理更为有利。大多数受害人和肇事者都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周边人,由就近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法院通知其他受害人参与诉讼和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另外,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由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出具,其他证据材料也可能保存在事故发生地相关机构,由事故地法院统一受理调取案件材料也更为较为便捷。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
示例摘要
项目 | A车(甲驾驶) | B车(丁驾驶) |
乘车人 | 乙、丙 | 戊 |
保险 | 平安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险(三者险、座位险) | 人保公司保交强险、商业险(三者险、座位险、意外险) |
责任比例 | 主要责任(70%) | 次要责任(30%) |
A车司机甲驾车带着乘客乙、丙,B车司机丁开车载着朋友戊,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驾驶员、乘车人员死伤(丙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丁负次要责任,三名乘车人无责任。A车在平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B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上驾乘人员5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车辆驾驶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驾乘A车的甲、乙、丙三人的赔偿计算:首先分别计算出三人各自的损失X(X=医疗费X1+死亡伤残X2)、Y(Y=医疗费Y1+死亡伤残Y2)、Z(Z=医疗费Z1+死亡伤残Z2)元,按比例由承保B车保险的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分摊;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按30%比例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担责(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B车的驾车人丁承担),由承保A车座位险的平安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担责(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A车的驾车人甲承担)。
人保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分配 | ||
人员 | 医疗费用赔偿 | 死亡伤残赔偿 |
甲 | X1/(X1+Y1+Z1)*18000 | X2/(X2+Y2+Z2)*180000 |
乙 | Y1/(X1+Y1+Z1)*18000 | Y2/(X2+Y2+Z2)*180000 |
丙 | Z1/(X1+Y1+Z1)*18000 | Z2/(X2+Y2+Z2)*180000 |
驾乘B车的丁、戊,二人的赔偿金额计算:首先计算出二人各自的损失E(E=医疗费E1+死亡伤残E2)、F(F=医疗费F1+死亡伤残F2)元,按比例由承保A车机动车保险的平安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分摊;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按70%比例由平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A车的驾车人甲承担),由承保B车座位险的人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B车驾车人丁承担)。
平安公司交强险赔偿分配 | ||
人员 | 医疗费用赔偿 | 死亡伤残赔偿 |
丁 | E1/(E1+F1)*18000 | E2/(E2+F2)*180000 |
戊 | F1/(E1+F1)*18000 | F2/(E2+F2)*180000 |
三、典型案例解读
案情简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鲁法案例[2023]021”(裁判文书案号:(2022)鲁0828民初1795号)案件,对有多个赔偿权利人各自按分项计赔有详细的剖析,案情如下:
2021年5月20日,陶某生驾驶鲁RXX车与段某周驾驶的鲁HXX车相撞,致鲁HXX车乘车人丁某霞、李某灵、汤某兰、汤某春受伤,护栏及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陶某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段某周承担次要责任(30%)。陶某生驾驶的鲁RXX车在保险公司A处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段某周驾驶的鲁HXX车在保险公司B处投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额1万/座*4座,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交强险份额分配和损失承担
丁某霞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5390.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950元(计29290.51元),经鉴定有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累计220846.78元;李某灵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400.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150元(计1800.79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累计1582.43元;汤某兰住院治疗费115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计1409.55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累计784.85元;汤某春住院治疗费1108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计11687.44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累计102819.29元。以上四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付分项中费用总计44188.29元,占比分别为66.28%、4.08%、3.19%、26.45%;伤残费用赔偿分项中总计326033.35元,占比分别为67.73%、0.49%、0.24%、31.54%
A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分配 | ||
人员 | 医疗费用赔偿 | 死亡伤残赔偿 |
丁某霞 | 18000*66.28%=11930.4 | 180000*67.73%=121914 |
李某灵 | 18000*4.08%=734.4 | 180000*0.49%=882 |
汤某兰 | 18000*3.19%=574.2 | 180000*0.24%=432 |
汤某春 | 18000*26.45%=4761 | 180000*31.54%=56772 |
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承担 | ||
人员 | A保险公司商业险 | B保险乘客险 |
丁某霞 | 116292.89*70%=81405.02 | 10000 |
李某灵 | 1766.82*70%=1236.77 | 530.05 |
汤某兰 | 1188.2*70%=831.74 | 356.46 |
汤某春 | 52973.73*70%=37081.61 | 10000 |
由侵权人段某周承担部分 | ||
丁某霞 | 116292.89*30%-10000=24887.87 | |
汤某春 | 52973.12*30%-10000=5892.12 |
裁判结果及启示
判决A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丁某霞、李某灵、汤某兰、汤某春各项人身损害赔偿215249.42元、2853.17元、1837.94元、98614.61元;B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丁某霞、李某灵、汤某兰、汤某春赔偿金10000元、530.05元、356.46元、10000元;段某周支付丁某霞24887.87元,支付汤某春5892.12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看出,机动车所有人除了应按法律规定及时为己方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在交强险保障范围之外,有支付能力的车主尽可能购买商业三者险,来提高保险责任限额增强赔付能力。另外,车主也有必要尽可能配置乘客险、座位险、意外险等常见商业险险种,来对车内驾乘人员提供相应保障。做到了以上两点,在遇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情况,能较为充分地发挥保险转移责任风险功效,为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构建有力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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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前 1871551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