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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事故及责任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12-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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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事故及责任承担


    一、网约车概念及类型

    近年来,各种打车软件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一种新兴的服务行业一网约车经营服务进人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所谓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创建服务平台,对乘客和车主的信息进行整合和匹配,实现供求的有效对接,使符合条件的车主能够通过互联网平台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通俗来讲,即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推出打车软件,乘客通过手机下载打车软件,注册账号后,在软件上输人始发地和目的地,发出用车需求,在该出租汽车平台软件上注册的司机,了解乘客用车需求后进行接单,乘客到达目的地后通过支付宝、微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付款结算。

    网约车经营服务区别于传统出租车服务,它打破了传统的招手打车的方式,更加有效地解决了打车难的问题,同时,冲击了旧公共交通市场竞争秩序,打破了传统出租车的垄断,为许多有空闲车辆和空闲时间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职业选择的机会。

    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形成了几类主要的细分模式,目前网约车主要存在三种运行模式,即网约出租车模式、网约私家车模式、网约专车模式。


    二、网约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发展与信息共享的产物,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在网约车服务过程中不断发生纠纷,尤其是交通事故纠纷。对于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对各参与主体的责任进行划分?由于网约车具有“互联网+”的时代特性,加之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公司存在多种模式下的不同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无论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还是对交通事故作出处理的律师、法官、甚至检察官等,均需要对网约车事故的相关赔偿责任作出特别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是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没有着力,只是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以及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单规定。

    《网约车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否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只是提供信息服务,不是从事乘客运营服务,无须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的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的只是合同责任吗?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事实显然不是这样的。在发生交通事故追究民事责任时,受害人有权在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进行选择,更多的受害人愿意选择追究何权责任。此外,第三者与司机、平台之间并不存在运营合同,交通事故发生时也不可能存在违约合同责任。

    在网约车的三种模式不同的法律关系框架下,网约车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注律责任是不一样的,下文将对这三种模式的责任承担分别进行阐述:

    (一)网约出租车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传统出租车模式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等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承运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责任的承担,除非是乘客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或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伤亡的出租车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确定:

    1.公司雇佣型

    即出租车公司聘用司机为其工作人员,则司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与本章前述分析一致,司机驾驶出租车运送乘客是履行职务,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出租车公司进行替代赔偿。如果可以证明司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司机要和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出租车公司已经承担了全部责任,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机追偿。

    2.司机承包型

    即出租车公司将车辆承包给出租车司机,公司以从司机处收取固定比例的营业利润的形式来获取收益,司机对外以出租车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司机是出租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应由司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出租车公司也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就遭受损害的第三者而言,出租车公司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挂靠承包经营型

    即司机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到出租车公司,由有运营资质的出租车公司为其办理营运证,司机按月支付固定费用,司机以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名义进行营运活动。与本章前文所述挂靠车辆事故责任的承担一致,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出租车公司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出租车公司可根据挂靠承包协议要求与司机内部分担责任。

    与传统出租车模式相比,网约出租车在客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多了网约车平台为其提供网络信息,促成合同的达成,但这并没有改变乘客与出租车公司的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和有过错的事故的其他方的责任认定与传统出租车模式相同,出租车公司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有过错的事故其他方承担过错责任。

    而网约车平台公司仅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平台公司只是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了信息技术共享服务,对乘客和司机的信息进行筛选和匹配,不曾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网约私家车事故的赔偿责任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网约私家车,有的车主是兼职,有的车主是以开快车等为业,即成为专职的网约车司机。虽然现已有多省、市及地方对网约车注册获取运营资质等提出要求,但是有更多的网约车未办理运营资质,驾驶不符合《网约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车辆从事私家车运营营利活动。在这样的现状下,网约车公司有责任对注册车辆及私家车车主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日常管理,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外不仅是技术提供者,更掌握着交易价格制定、订单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等多项涉及经营核心的内容,出行业务的市场信赖基础也是基于市民对某个平台的信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新风险”义务。

    如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模式的组织方,是风险的开启者,又享有一定的运营利益,可视为网约私家车的经营主体之一,一旦乘客搭乘网约私家车出现交通事故,平台方应当成为责任主体,受害乘客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网约专车事故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在网约专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承担客运承运人责任,平台公司租车雇人,是专车司机的用工单位,是车辆的承租人。专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汽车出租公司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三、网约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显增高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故支付的保险费高。现阶段,尽管“网约车”在进行规范,但是在网约私家车模式、网约专车模式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经营的情形,即基本处于非法运营状态。

    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过打车软件平台接下网约车订单,运送不特定乘客,实施网约有偿载客是营运性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使保险车辆发生危险概率明显增高。因此,如果车主将私家车用于提供网约车服务,发生事故后,原则上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当然,车主购买了专门针对网约车设计的保险产品的除外。

    因此,如果说在保险期间内,“非营运”的私家车车主要改变车辆的用途,用于网约私家车服务或其他服务,而使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高,私家车车主应主动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的通知后,可以决定解除与车主的保险合同,并退还部分保险,也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下要求投保人按照风险的大小适当增加保费。若私家车车主没有后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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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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