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
前言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治理酒驾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群众自觉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共识。2015年8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增补,使危险驾驶行为增加到四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增加了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使惩治危害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更加多样。但由于我国饮酒文化盛行,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仍高居不下。前一段时间就曾有亲友就其饮酒驾车问题向我咨询。针对他的情况,笔者对危险驾驶罪违法犯罪形态和司法适用进行了较为基础的总结研究。
罪名简介及实务现状
(一)罪名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此外,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133条之二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二)实务现状
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已逾十年。现通过对现有数据进行检索,对涉及危险驾驶罪往年具体的起诉和审判现状进行归纳,有利于了解本罪的司法适用情况。
危险驾驶罪的起诉与审判情况。
1.作为起诉人数最多的三大罪名之一,危险驾驶罪实际上长期居于司法实务中罪名首位。以现有公开数据为例,2022年3月8日发布的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起诉人数最多的五个罪名是:危险驾驶罪35.1万人,盗窃罪20.2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9万人,诈骗罪11.2万人,开设赌场罪8.4万人;2021年安徽省全省人民检察院起诉罪名,排在第一位的也是危险驾驶罪,起诉15494人,同比上升20.55%。其次,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其中指出危险驾驶罪自2019年以来始终处于发案量首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人数占比达到80%以上。从以上检索数据可以得出,危险驾驶罪是实务中较为频发的涉案罪名,在量刑上属于轻罪的范畴。
2.从法院判决情况来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截至2023年11月,共有判决书1468357篇。安徽省全省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的判决书共有69741篇,其中判决书的数量主要集中在2015年至2021年之间。其中,2018年为9956篇,2019年为11387篇,2020年为11053篇,2021年为5367篇,2022年为1664篇。从现有公布判决书的数量上看,呈现出逐年递增然后再递减的趋势。或许单一检索平台还不足以说明变化趋势。笔者以聚法案例为检索平台进行检索。安徽省危险驾驶罪审判文书总数量为74329份。按年份划分,在2020年左右达到顶峰为13198份,其仍然呈现出“山峰型”的先递增再递减的趋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近年来部分判决书不再在网上公布;另一种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比例确实有所降低。但根据最高检官网公布的数据情况来看,第一种原因的可能性较大一些,危险驾驶罪仍然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高的罪名。
罪状及入罪标准
(一)对“道路”和“机动车”的理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基于上述定义,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驾驶机动车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也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对“追逐竞驶”的理解
“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与同行的其他车辆因竞争某一目标而追逐行驶,也即“飙车”,包括若干车辆同时互相追赶,也包括各车辆分开竞驶。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行为,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但还未造成交通事故等现实损害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另外,参加追逐竞驶的车辆有没有超过该道路限定的时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三)什么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酒精含量阈值〉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而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如图1所示。
图1
(四)“校车”的范围
关于“校车”的规定,是指学校或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专门的校车运营单位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旅客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照《道路运输条例》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对于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具备相关经营或驾驶资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实际从事了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并且严重超员或超速,就可以构成本罪。对于校车或客车严重超载、超速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超载或超速50%以上作为定罪标准。
(五)“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构成本项规定之罪,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2.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3.危及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交通事故。
量刑标准
(一)基准刑
两个规定可以对本罪的基准刑树立较为清晰的认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与2022年1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两高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安徽省高院、省检察院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更为细化。对前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四种明确规定的情形,均规定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则根据各情形的不同特点以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例如醉驾型危险驾驶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在追逐竞驶的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时速每提高10%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此处不再完全列举。
(二)从重处罚情节
本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法发〔2013〕15号)第二款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三)是否适用缓刑
实务中当事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关心的问题在于其能否适用缓刑。而一个涉罪行为是否适用缓刑,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基于此,危险驾驶罪并未排除缓刑的适用。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涉罪危险驾驶行为能否判处缓刑,则有着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
1.2021年两高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安徽省高院、省检察院2022年发布《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具有本罪名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两种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
③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
④其他不应适用缓刑的情形。
(2)对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又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从轻处罚情节更为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出发,从实务现状总结规律,基于对危险驾驶罪基础条文的解读,阐述了触犯该罪应适用的基准刑、重处罚情节,以及最终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丁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