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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时机的把握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11-15 0

    交通事故发生后,围绕人身损害赔偿,就赔偿项目及赔付金额的确定,受害人根据自身受损伤情况,把握时机,适时进行伤残鉴定,这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至为关键。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受害人应尽量避免到侵权人或代为履行赔偿义务方(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防止伤残等级被低评而损害到自身赔偿权益。就伤残鉴定时机的确定,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渠道,本文逐一解析供参考。

    撰稿人:陈明前


    伤残鉴定时机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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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伤残鉴定时机的确定

    鉴定时机,是指伤者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不可过早也不可过迟,过早可能会忽视了并发症后遗症的出现,出现伤残鉴定等级低于实际等级的情况;过迟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损伤痊愈,导致伤残评定级别的降低。一般来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伤情稳定下来,即应当马上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通常情况下,伤者出院可认为是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病情稳定,已不需要进行继续治疗可回家休养,这样患者出院时就是治疗终结。但是,如果医嘱要求定期复诊或者伤者因病情反复又入院治疗,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治疗没有终结。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条款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试用指南》中关于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是: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认为的临床效果稳定时进行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形:(1)可在3个月内进行鉴定的,适用于以原发损伤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2)应当在3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适用于一般性骨折损害;(3)应当在6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例如听力障碍、脏器损伤、颅脑损伤等;(4)应当在9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5)应当在一年以上进行鉴定的,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状况。

    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鉴定的时间,具体注意以下三点:

    (1)对于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当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原因在于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果伤者一定要等到取出固定钢板再去做鉴定,大部分情况已是没有伤残级别了。对于存在骨折内固定(钢板或钢针)的情况,各个鉴定机构的做法不同,有的鉴定机构要求在拆除内固定(第二次手术)后才能做鉴定,有的鉴定机构则无此要求,允许在内固定拆除前做鉴定。由于取完内固定后再做伤残鉴定很可能达不到伤残级别,故伤者须事先弄清楚自己想要选择的鉴定机构对该问题的态度,慎重选择鉴定机构。

    (2)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过早鉴定极易导致伤残鉴定等级低于实际等级,不利于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常见的诸如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等交通事故损伤。该类损伤极有可能出现并发症,进而影响到鉴定意见,因此对于此类似损伤,应在并发症和后遗症确定之后,再做伤残等级鉴定。

    (3)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当在受害人出院后马上进行,此时由于受害人的治疗已经终结,而由人身损害造成的损伤往往会随着时间推移,伤残别逐渐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因此,对于此类损伤,为将受害人的损降到最小,应当在受害人出院后及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由此可见,申请伤残鉴定不可过早,也不可过迟。过早可能会鉴定不了或遗漏并发症、后遗症导致鉴定等级降低;过迟则有可能影响能否构上伤残、伤残等级的精准鉴定,以及相关诉讼权利行使。

    二、选定伤残鉴定机构的考量因素

    根据是伤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还是系双方协商共同委托亦或由法院委托,将鉴定分为自行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类。两类鉴定有如下三点显著区别:(1)参与人不同:自行鉴定参与人仅为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包括赔偿义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2)委托人不同:自行鉴定的委托人是受害人等赔偿权利人,委托鉴定的委托方除包括赔偿义务人,还可能是法院或者交通管理部门。(3)鉴定意见公正性不同:自行鉴定可能有偏袒委托人的情形,委托鉴定因各方共同参与,意见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证明力。

    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准许。当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与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更具有公信力,应当确定为认定赔偿的依据。

    建议伤者优先考虑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否则,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被采信。伤者选择鉴定机构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不要选择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机构。伤残级别对伤者的赔偿项目和赔付数额有直接的影响,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受害人所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距很大,同样的伤情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差异较大。(2)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才合法有效,合法鉴定机构超出许可的鉴定业务范围作出的鉴定意见亦是无效。如精神伤残鉴定,部分鉴定机构需要伤者先到有资质的精神专科医院做部分检测项目,再到鉴定机构做剩余部分鉴定项目。(3)选择信誉好、办事公正的鉴定机构。所选择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能被法院采信,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这对于纠纷的解决较为关键,建议可以考虑从受诉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中来选定,以进一步提高鉴定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

    此外,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受害人应尽量避免到侵权人或代为履行赔偿义务方(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防止伤残等级被低评而损害到自身赔偿权益。

    三、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渠道

    伤残鉴定需要提供以下主要材料:(1)各类摄片等检查材料;(2)用药清单、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例以及诊断证明等治疗材料;(3)交通事故认定书、道理交通事故证明等认定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伤情严重程度,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轻微。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如果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鉴定方法存在缺陷,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一次。也即,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被法院准许,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尺度把握差异较大,部分基层法院准许重新鉴定门槛较低。

    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如果鉴定中未出现法定情形或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预交鉴定人员出庭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到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该鉴定意见失去证据能力。

           综上,准确把握伤残鉴定的时机,合理选择鉴定方式,妥善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损伤伤残评定、损害赔偿项目以及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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