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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后扣车行为的法律分析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3-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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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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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后,交警可以进行扣留事故车辆,但是不是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都会采取扣留事故车辆的行为,其实不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如需对事故车辆进行安全性能、车速等车辆状况进行检测鉴定,或者事故车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状况可以进行扣留,并非一律都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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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车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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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提到,并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均会采取扣留车辆,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况交警可以采取扣留车辆的措施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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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上物品是否可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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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条款,关于是否可以扣留车上物品,可以作出如下的分析:

    1、交警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交警不得以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由。

    2、为调查核实需要,可以就暂扣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车辆及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的多少等事故情况后,及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货物。

    3、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扣车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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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30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30日满后必须放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需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鉴定结论出来后,交警会在二日内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需要重新鉴定,交警会安排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就生效确定,在确定之后的五日内,交警就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在不需要延长鉴定时间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扣车时间大约就在三十日左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也不报告的经公告、公示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拍卖处理或者对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扣车的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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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扣车的行为,扣车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的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可见,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交警扣车产生的停放费用。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但是,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扣车的费用,包括扣车时进行拖车的费用、车辆扣留期间的停车费用。若是对车辆进行施救进行拖车的费用,应当属于事故损失,应该由事故责任方来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若车辆因发生碰撞而不能自行移动,采取拖车进行滞留,属于施救费的范畴,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扣留车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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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责任,出具事故认定书。至于侵权损失赔偿进行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必须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并且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双方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后一方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协议,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也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如固定证据或者涉事车辆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而不是为了促成双方调解,若侵权人不承担赔偿,则扣留车辆的。


    因此,交警不会因为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赔偿而继续扣留车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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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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