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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精检测“新国标”对办理醉驾案的影响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4-17 0


    酒精检测“新国标”对办理醉驾案的影响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整体比较少,以很少的证据确定驾驶人员存在犯罪的事实,并且要求到达刑事诉讼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需要对在案每一个证据进行审查,任何存在疑点的部分都需要足够重视。因此,除了对于一般证据的审查外,还需要对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进行严密审查。

    而能够证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成立的重要证据就是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的多少。鉴于此,辩护律师在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类案件中,对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标准的确定,需要十分关注。

    “新国标”《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于2023年8月6日发布,已于今年3月1日实施,“新国标”的实施,又将对办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浓度的确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小编将通过对“新国标”生效前后,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方法进行比较,分析“新国标”对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影响。

    2024年3月1日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方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国家标准具有优先性,若有国家标准,则应当首先采用国家标准。

    2004年,我国制定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2017年2月28日,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或者GA/T842的规定,强制执行。”

    即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方法,可以采用按照《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或《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进行检测。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并没有规定GA/T1073和GA/T842的具体年份,意味着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时适用的GA/T1073或者GA/T842最新版,目前的版本为GA/T842-2019(2019为年代)和GA/T1073-2013。

    由于,《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6)和《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均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对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时,两种方法具有同一性。

    因此,除了对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时SF/ZJD0107001-2016、GA/T 1073-2013及GA/T 842-2019均可以适用,采用这三种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会因此违规。

    需要强调的是,若对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则司法鉴定人还是只能选用GA/T842-2019或者GA/T1073-2013方法出具鉴定意见。


    2024年3月1日后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方法


    由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2010)实行时间较久,且其中规定的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验方法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和《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 1073),GA/T 842和GA/T 1073仅是行业标准,且GA/T 842和GA/T 1073中规定检验参数存在差异,法律界对依据两种方法进行血检的结果一致性一直存在质疑。

    为了不再引用行业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即“新国标”,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新国标”相较于之前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即GA/T1073和 GA/T842)增加色谱与质谱的联用,扩展酒精检测的方法并明确了“双柱系统”刚性要求,检测结果也会更为准确和公正的优势。

    但“新国标”并不区分被鉴定人是否为车辆驾驶人员,只要是对人体血液中酒精浓度进行检验均可依据该标准,当然“新国标”还适用对人体中的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检测。


    QUESTION

    “新国标”目前对办理醉驾案的影响


    ANSWER

    在我国,代号为“GB”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也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

    2024年3月1日生效的《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代码为GB/T 42430-2023,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的代码为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 19522-2010)的强制效力明显大于2024年3月1日起生效的《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

    最重要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 19522-2010)中明确提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 GA/T1073或者 GA/T842的规定”。

    因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的效力高低位阶,就会导致2024年3月1日刚刚生效的《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即使存在较多优点,但在对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时,仍然不能较GA/T 1073和GA/T 842优先适用。

    倘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 19522-2010)作出调整,司法鉴定人目前在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时,仍需要选择适用GA/T 1073-2013或GA/T 842-2019。这样将会明显减少《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42430-2023)的适用领域,在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的场景下,《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42430-2023)始终无法上场。

    鉴于此,律师在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时,需要注意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部门没有对“新国标”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 19522-2010)作出具体适用规定前,若司法鉴定人在对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样中酒精浓度含量进行鉴定时,仍然需要采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或《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进行检测。



    作者介绍

    戴静飞律师          1822131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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