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较为明确的约定,当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付情况。下面我们就以案例的形式对几种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交强险的具体理赔情况。


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第三人的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情形

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保障类型的保险,针对的是车辆以外的第三人的权益,不是按照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有责按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赔偿,无责按分项无责限额进行赔偿。对于上述法律条文中提到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区分"多辆机动车均有责"或者"部分机动车有责,部分机动车无责"的情况处理。
(一)多辆机动车均有责,第三人的损失超过各责任车辆交强险责任的限额之和的
交通事故中,多个车辆发生碰撞,个机动车均有责任,不论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造成第三人损害,第三人的损失超过各车辆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的,由各保险公司各自承担有责限额内的赔付责任。例如,A、B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C(非A、B两车的车上人员)受伤,A占主责, B 占次责,C无责。A、B两车均投保交强险。C的医疗费用损失5万元,伤残部分损失40万元,财产损失5000元。此时C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超出两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和 B 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应该在各自的有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A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承担C医疗费用1.8万元,伤残部分损失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B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承担C医疗费用1.8万元,伤残部分损失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两家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总计为40万元。剩余部分医疗费1.4万元,伤残部分4万元,财产损失1000元,共计5.5万元,由A、B两车的侵权人或者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辆机动车中,部分车辆有责任,部分车辆无责任,第三人的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
在多个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中,有的车辆对造成事故有责任,有的车辆对造成事故没有责任,若造成第三人损害,第三人的损失超过各车辆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的,由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有责限额的赔付责任和无责限额的赔付责任。例如,A、B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C(非A、B两车的车上人员)受伤,A占全责,B无责,C无责。A、B两车均投保交强险。C医疗费用损失5万元,伤残部分损失40万元,财产损失5000元。此时C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超出两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和B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应该在各自的有责限额内和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A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承担C医疗费用1.8万元,承担伤残部分损失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20万元。B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承担C医疗费用1800元,伤残部分损失1.8万元,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99万元。两家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总计为21.99万元。剩余部分医疗费3.02万元,伤残部分20.2万元,财产损失2900元,共计23.51万元,由A车的侵权人或者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的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

在上述第二十一条"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中,亦应区分"多辆机动车均有责"或者"部分机动车有责,部分机动车无责"的情况处理。
(一)多辆机动车都有责任,第三人的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时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例如,A、B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C(非A、B两车的车上人员)受伤,A占主责,B占次责,C无责。A、B两车均投保交强险。C医疗费用损失8000元,伤残部分损失8万元,财产损失800元。此时C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未超出两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A、B两车均有责,因此根据上面所述法律规定,A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和B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应该在各自的有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各保险公司在有责限额内承担责任的比例:A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承担C医疗费部分损失1.8万÷3.6万x8000,即4000元;伤残部分损失18万÷36万x8万,即4万元;财产损失2000÷4000x800,即400元。B 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C 医疗费部分1.8万÷3.6万x8000,即4000元;伤残部分损失18万÷36万x8万,即4万元;财产损失2000÷4000x800,即400元。也就是,发生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第三人的损失部分不超过各机动车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各车均有责任,不论各车的责任大小,均应平均承担。
(二)多辆机动车中,部分车辆有责,部分车辆无责,第三人的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
这种情况,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各自责任分别承担有责限额的赔付责任和无责限额的赔付责任。例如,A、B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C(非A、B两车的车上人员)受伤,A占主责,B无责,C无责。A、B两车均投保交强险。C医疗费用损失8000元,伤残部分损失8万元,财产损失800元。此时C的分项损失和总损失均未超出两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A交强险有责限额为20万元,B交强险的无责限额为1.99万元。A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在有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C医疗费部分1.8万÷1.98万x8000,即7272.7元;伤残部分18万÷19.8万x8万,即7.273万元;财产损失2000÷2100x800,即761.9元。B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C医疗费部分1800÷19800x8000,即727.3元;伤残部分1.8万÷19.8万x8万,即0.727万元;财产损失100÷2100x800,即38.1元。


戴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