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光灯惹祸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骑车路上遇上迎面而来的汽车开着大灯,强光晃眼导致看不清路况撞伤路人,远光灯汽车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负责?从伤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视角来看,如果能追究机动车方责任,有交强险、商业保险作为后盾,后续治疗康复的顺利进行和损害赔偿的落实将会更有保障。而且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各赔偿项目赔付为足额赔付,而非依据机动车方责任大小来分担,这对于损害赔偿的兑现是一项重要保障。
撰稿人:陈明前
一、赔偿责任主体的锁定和定责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初,一位亲戚晚饭后在乡村路边散步,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头部摔伤,路过热心乡邻帮忙拨打了报警救护电话,伤者在乡镇医院做了简单包扎后被送至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期间,肇事电动自行车主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即推脱无力支付后续费用,让伤者自己先掏钱治疗,伤者平日在合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自身没有积蓄可垫付,一时间住院治疗陷入困境。
在医院探望过程中,从伤者处了解到,据撞伤自己的电瓶车主反映,事发时有一辆开着远光灯的汽车相向驶过,高亮灯光导致其无法看清前方路况,遂引发交通事故。据伤者反馈,事发路段装有监控探头,可能记录下了事故发生过程的画面。
(二)类案参考
针对有多方参与的交通事故,笔者随即上网查询了类似情形交通事故各方责任认定的案例,查到一则2022年3月28日发生在南京市六合区电动自行车撞人名为《远光灯惹祸》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中的交通事故,同样是因汽车开远光灯与电瓶车相向而行,强光导致电瓶车主视线受影响无法看清路况,继而发生撞人事故。后经南京交警多番追踪查找,于案发一周后锁定案涉汽车号牌信息,南京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如下责任认定:电动自行车主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
上述案例与笔者亲戚的交通事故高度吻合,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考虑到事故中电动自行车主是60多岁的农民,赔偿能力较弱,如果能把机动车方责任确定下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做后盾,对于伤者后续治疗康复费用的支出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都是一份重要保障。笔者随即将事故中有开远光灯车辆驶过的情况向负责事故处理的办案民警进行了反馈,连同上述南京市六合区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材料一并提供,申请交警部门调取沿途监控,查找远光灯机动车号牌信息。可能是办案部门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系一般常见事故,并非造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值得投入大量警力开展调查,遂以乡村道路无监控探头为由回绝。
(三)监控找车,促成定责
后经实地查看现场,笔者发现事故现场附近的确有监控探头,视角正对着事故发生路段,记录下事故发生过程的可能性较大,需要与时间赛跑,尽快调取到监控录像资料,以免超过一定时间段后,之前储存的信息被自动覆盖。经打听得知,监控探头维护单位是本地村委会,遂找到村委会工作人员说明原委,征得办事人员协助查看到了记录下事故发生全过程的视频资料,并现场予以拷贝,记录下村委会办事人员和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视频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的确有一辆外观酷似依维柯车型的汽车开着远光灯驶过,在车辆行驶方向路段另一个监控探头记录下的画面,该车辆放慢速度缓缓驶入监控探头不远处村委会停车场并停下。后经晚间到该停车场实地查看,看到了与视频里外观高度相近的车辆,该车辆是核定载客人数十多人的小客车,外观特征明显,拍下车辆号牌及车型外观图片,连同调取到的视频录像、监控系统管理单位联系方式一并提交给办案交警部门。
后据办案民警反馈,当车主被叫到交警大队时,其主动承认已听说了该起交通事故,车主反映农村道路灯光照明普遍不好,自己在农村道路开车时有使用远光灯的习惯,会车时很少记得变换灯光,交警部门就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电动自行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汽车主负次要责任,伤者行人无责任。

二、伤残鉴定方案及鉴定机构的确定

(一)斟酌鉴定策略,夯实证据基础

事故造成伤者颅脑损伤,头部颞骨骨折,并伴随出现右耳出血的较重伤情。治疗结束满六个月后,就伤残鉴定咨询了两家司法鉴定机构,法医查看治疗材料后,鉴于主要伤情是颅脑损伤,后期恢复良好没有留下明显肢体残疾,两家机构均建议做精神伤残鉴定。一家信用等级为B级资质的鉴定机构表示,其有做精神伤残检测全部项目的资质,价格也不高;另外一家信誉等级为A级资质的鉴定机构则要求部分检测项目要到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安徽省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做,待取得检测结果后再到他们鉴定机构做剩余项目的检测,价格上比前一家要略高。
从节约伤者时间、经济成本视角考量,前一家B级资质鉴定机构是不错的备选。但考虑到精神伤残在实务中认可度不高的现实情况,选择A级资质的鉴定机构,又有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这样的权威性精神鉴定专科医院部分检测项目结果的加持,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总体来说,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司法认可度,遂建议伤者遵照A级资质鉴定机构的要求,约好时间配合做完相关检测鉴定,建议得到了伤者的认同和采纳。结合专科医院的部分项目检测的结果,鉴定机构最终做出构成十级精神伤残的鉴定意见。

(二)基础知识支撑

倘若侵权方及其保险公司对伤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精神伤残鉴定不认同情况下,如何能给出合乎医学常识和生活常理的论证意见予以回驳,就需要详尽了解颅脑损伤相关精神残疾病理。笔者仔细学习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精神伤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研读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联合出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关于精神伤残的具体解析内容,还参阅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标准规定,经多番对比学习,笔者对精神伤残的评定标准有了初步掌握。

(三)伤残鉴定案例解析

在笔者参与办理的另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者头部受伤,脑膜处出现了血肿,手术治疗过程中需要先将头盖骨取出,待清理完血肿后再复位,手术记录单详细记载了手术各步骤流程,该手术医学全称为“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伤情痊愈满六个月后,经司法鉴定,构成精神伤残十级。就事故理赔协商,机动车保险公司给出方案赔付标准偏低,伤者表示难以接受,要求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走诉讼途径,如果被告方不认可伤者单方委托做的鉴定,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之前的鉴定意见有则被推翻的可能性。
面对鉴定意见能否经得起重新鉴定考验风险,办案团队上网查找“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相关医学背景资料介绍。医院网站、医疗机构微信公众号文章对该手术具体步骤有较为详尽的介绍,还可以看到该手术剥离头皮、取出头盖骨的手术实景画面,文字介绍结合实景画面图片,可明确得出该手术属于开颅手术治疗方式,即使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不被认可,单凭该开颅手术亦可单独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1.8 开颅术后”,达到颅脑神经损伤的十级伤残标准要求,且有医院手术单证明手术步骤,无申请重新鉴定的必要。后与鉴定法医确认得知,鉴定人在明知有开颅手术而没有径直按颅脑神经损伤定残,却按其他条款来评定精神伤残,系出于按其他条款可能达到更重级别的精神伤残定级考量。

三
确定权益主张路径,博弈赔付方案
(一)保险理赔交锋
拿到伤残鉴定意见书,考虑精神伤残司法认可度不高的现状,笔者就协商理赔和诉讼维权不同路径各自利弊进行剖析,建议先与机动车保险公司协商,待得到理赔方案后,再定夺是接受理赔方案了结纠纷还是诉讼维权,经利弊权衡,伤者最终采纳了先协商理赔的建议。
经与保险公司长达三个多月的沟通跟进,得到初步赔付方案,核对发现方案存在医疗费有非医保用药费用扣减、误工期天数认定不足、误工费及护理费基数标准过低等问题。遂向保险公司重申,我方愿意耗费三个月时间多番沟通,充分展示出通过和解理赔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和诚意,也理解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尽量少赔的立场,结合伤者受伤前的收入流水以及安徽省行业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提议保险公司适当提高误工费、护理费基数标准,采纳鉴定意见所确定的误工期天数,全额报销医药费。
经磋商,理赔经办人员同意对部分项目赔付金额进行调整,将调整后方案向公司总部报批。国庆假期结束,新一轮理赔方案获批,伤者对十多万的理赔金额较为满意,顺利办妥理赔手续,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二)一点提示建议
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除了需要熟练掌握交通事故侵权板块法律知识点,伤情相应基础医学常识以及鉴定知识于案件解决也都有至关紧要的作用。
此外,随着监控系统的普及,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主干道上设置的监控,社区、村居委等单位在乡村道路路段安装的治安摄像头,机动车车载行车记录仪,以及广大居民在自家门厅院落前安装的监控,都可能会拍下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或瞬间片段。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申请调取现场周边监控可能拍到事故场景录像固定证据,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至关重要。
再者,就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项目,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用1.8万元、死亡或伤残赔偿18万元以内,人身损害赔偿均是全额赔付,而不是区分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分担,这对于事故中受伤的行人、非机动车相对弱势一方也体现出社会关怀;对于超出上述限额部分损失,由商业险或者侵权责任方进一步承担赔偿责任时,此阶段才依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赔付。办案实务中,我们既要做案件关联点、关键点横向排查的“推土机”,也要做在纵深方向有深度挖掘能力的“挖掘机”。
陈明前 1871551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