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的定义

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对其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每辆机动车必须且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重复保险无效。
且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投保人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还可以就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人”的认定

交强险针对的是保险车外的人,也就是“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范围作出了限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判断是否属于“第三人”主要可以基于时间和空间进行考虑:(一)在时间上,应当以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为时间节点,符合时间节点则是判定损失和损害最直接、有效的因素;(二)在空间上,应当以本车为考查对象,即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不在被保险机动车上,包括位于机动车驾驶室、车厢内等部位的人员,不包括原来在车上,但是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车外的人员。如公交乘客下车后受伤,因乘客已完成下车动作,故应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的范围。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及理赔方法

交强险非营利性保险,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20年9月19日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


交强险的例外和追偿

并非所有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特殊情况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交强险不予赔付的情形:
第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第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第三,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水、停电等造成的损失及财产贬值造成的间接损失;第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诉讼、仲裁等费用;第五,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
交强险先垫付医疗费,再进行追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解除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交强险合同的解除不同于一般保险合同的解除,交强险合同的解除只有法定解除,而无约定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发生上述重要事项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则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反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交强险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赔偿,减轻交通事故机动车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戴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