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误工费的概述

(一)概念
误工费是指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支付的被侵权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伤残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同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误工费性质
误工费属于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系其受伤导致其劳动能力受损甚至丧失,在其诊疗和劳动能力恢复过程中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导致其应得收入所受到的损失。
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具有劳动能力;二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造成了劳动能力的减损,无法进行劳动;三是受害人因误工造成收入的减少;四是受害人减少的收入应是合法收入。


误工费的举证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被侵权人误工费时主要综合考量或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
第一,被侵权人具体工作,即被侵权人从事的职业、工作岗位;
第二,有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三,月收入状况,即主要审查事发前后一定时间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工资收人等事实;
第四,是否达到纳税起征点、是否缴纳所得税、是否有完税记录等证据;
第五,单位有无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相应社保缴纳记录;
第六,无固定收人的被侵权人能否提交最近三年的收人证明。




常见问题的应对与解决

(一)误工期的确定
误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误工费数额,计算时间过长,对侵权人不公平;计算时间过短,又无法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且误工期的时间确定与受损部位、就诊方案、治疗效果、个人体质、年龄等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关联,即使是同类型损伤,不同被侵权人产生的误工时间也有可能不同。在实践中,误工期的认定一般会区分如下情形进行分别认定: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经被侵权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于误工期鉴定结论的,法官可参考鉴定结论,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所列举的各种损伤需要的误工期,合理确定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当然,鉴定结论只是作为法院作出相应认定的参考,而非唯一依据。
如果被侵权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误工期申请鉴定或未进行司法鉴定的,实践中一般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被侵权人的伤情、治疗恢复情况,结合病例证明,酌情确定合理的误工期期限。被侵权人住院期间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如被侵权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连续误工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病例、诊断证明、医嘱等证据予以佐证。如果医疗机构建议的误工期与被侵权人实际伤情明显不符的,可适当调整。
被侵权人主张的复查时间,如果有与复查对应的挂号凭证、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复查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且明显与案涉交通事故有关联,可以计人误工期。被侵权人伤情较重并事实上造成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二)误工费的标准
1.固定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表、银行账单明细表等材料主张权利。
2.无固定收入但可以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
按照该平均收入状况计算误工费。此类人员可能为销售人员、律师等与收入自己业绩紧密挂钩的人群,因每个月收入不固定,但收入正规且有据可循,故需要举证年平均收入,误工标准可以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的状况予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在实务中常见的有农民工、水电工等个人劳务者,此类人员的劳务收入因工期不同、收款方式不同、收费标准不同,甚至是季节不同(农忙农闲)而无法举证证明其平均收入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带娃老人是否有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仅在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才存在祖孙之间的法定抚养义务。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六十九条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社会活动;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上述条款均是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生活。
老年人退休后,在身体、健康、智力及行为自由允许的情况下,与子女约定,帮子女带孩子,由子女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老人与子女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退休老年人帮助子女照看小孩虽然是处理家庭事务,但也是通过自身劳动,减轻了子女的生活负担,使其子女能安心地在外工作,节省了子女部分家政费用的支出。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一样,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应当赋予家务劳动者误工费请求权,让家务劳动者与职业劳动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综上,退休老人在遭受交通事故时具有劳动能力,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身体损伤,而无法帮子女带孩子,使得退休老人收入的减少,符合人身损害误工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可以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当然同样适用全职妈妈等虽未参加社会劳动,处理家庭事务也应得到保护,支持误工费的主张。
(四)达到退休年纪是否有误工费
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是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上述暂行办法规定男性干部、工人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女性干部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女性工人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我国法律、法规虽规定退休的年纪,但并未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作出明确规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大多数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健康、智力及行为能力等方面处于较为良好的状态,依然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可以从事劳动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赋予公民退休的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可以选择退休,也可以选择继续劳动,并可以其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虽达到退休年纪,但依然从事劳动活动的,因侵权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可以主张赔偿。


戴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