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包括住院医疗期间,或在家因修养期间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根据伤者受伤的状况及护理人员的不同,护理费可以进行以下分类
(一)因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当然若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由医院安排的护士护理二产生的费用,不应当单独主张护理费,而应该纳入医疗费的范畴;
2.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结束后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受害人因残疾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二)因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 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2. 受害人的亲属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 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护理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伤残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护理费的计算】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




护理费的举证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被侵权人护理费时主要综合考量或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
第一,医生开具需要陪护的医嘱,护理人数及护理天数的证明;
第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护理人数及护理天数的证明;
第三,聘请护理人员的票据、支付记录;
第四,家属陪护,若家属有误工情形,可以提供与误工费相关的材料,如误工证明、工资收人等材料。


常见问题的应对与解决

(一)护理期的确定
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而对于法院判以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二)护理费的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员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或者行业标准,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三)护理依赖与护理费
1.护理依赖的概念和依据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2.护理依赖的确定
(1)评定护理依赖的要求,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伤残与本次损害因素共同作用造成护理依赖的,应确定本次损伤参与度。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伤残、精神障碍和精神障碍安全问题均需要护理依赖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高的定级。
(2)评定时机,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3)残疾辅助器具费与护理依赖的关系,评定护理依赖需结合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所谓“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护理依赖程度就会降低,护理级别随之降低,护理费也相对较少。因此对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作护理依赖鉴定时,应考虑其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护理级别而作出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更为科学和合理。
3.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标准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需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三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80%。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一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50%。
(四)伤者ICU期间是否可以主张护理费
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护理一般包括医学护理及生活护理。医学护理由医疗机构提供,家属或者护工提供的为生活护理。
受害人在ICU住院期间,由专业的医护人员对其进行医学救治和护理,确实不存在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护理的必要,家属虽无法参与直接接触的生活护理,但在外守候为人类亲情之使然,其中并非仅有照顾之需,亦含相互扶持之义。仅因有医护人员护理而将家人置之不理,与正常的家庭观、道德观、价值观相悖。实践中,医护人员因其职责和工作性质达不到完全不留空隙的参与到个人照护,家属也不可避免需要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医院也可及时和家属沟通,故由此产生的生活护理费用合情合理,应当支持在ICU病房期间的护理费。


戴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