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合规】刑事合规犯罪学供给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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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荐语
从全球视野观察,刑事合规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21 世纪之后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全球趋势。刑事合规作为一种预防导向鲜明且伴有刑事法律基础性和规模性调适的全新法律语言及法律规范体系,需要考察研究的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而且应当包括以犯罪学知识供给为中心的法治机制。
在国际社会刑事合规的孕育发展过程中,犯罪学研究奠定了企业反腐法治发展的理论基础,促成了对企业腐败危害性质的认识提升,催生了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形成完善,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作用。
编辑:陈明前
来源:《企业合规全球考察》--美国制度
作者:赵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刑事合规犯罪学供给研究(二)
三、犯罪学研究对刑事合规发展完善的关键性贡献
刑事合规法律制度孕育产生及发展完善的过程当中何种专业性知识扮演着关键性作用,全球视野考察研究考察给出的答案是犯罪调查研究,即犯罪学知识。
(一)犯罪学研究奠定企业反腐法治发展的理论基础
“白领犯罪”这一基础性概念的提出为企业反腐法治发展奠定理论基础并开辟前景,“白领犯罪”这一术语由美国著名犯罪学埃德温·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于1939年首次提出。萨瑟兰所称的白领犯罪是指那些有权人和有钱人所实施的犯罪。当时犯罪通常被认为是来自于缺陷家庭或者堕落的邻里社区的问题少年所为,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旨在质疑关于犯罪的传统观念及理论。萨瑟兰认为:一方面白领犯罪中的多数并未成为犯罪学研究的关注对象;另一方面白领犯罪与街头犯罪不同,因为白领犯罪会导致针对经济和社会体制的不信任感,损害公共道德以及蚕食针对商业和政府的信赖。随着社会发展及研究深入,企业犯罪或者法人犯罪日益成为白领犯罪研究和规制中的主要乃至焦点领域,正如学者所言,“从1970 年至今的学术研究来看,有关白领犯罪分类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将其区分为两类,也即职务犯罪和公司犯罪(或称组织犯罪)。此外,研究的领域不是犯罪人的个体特征而是分析企业竞争而形成的组织结构及其环境,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公司、政府组织以及行业组织当中的违法行为”。
(二)犯罪学研究促成企业腐败危害性质的认识提升
随着关于企业违法犯罪的犯罪学研究成果不断问世,各方日益认识到企业腐败的真实面貌及深重危害。例如,美国犯罪学家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系统记录公司违法所造成的损失。美国犯罪学家斯坦顿·惠勒(Stanton Wheeler)和米切尔·罗特曼(Mitchell Rothman)对美国联邦法庭在1976-1978年审判定罪的案卷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由单位实施的8个白领犯罪罪名的平均经济损失达 387274 美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没有利用其在单位内职务之便的个人实施的白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则刚刚超过8000美元。可见,单位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比传统的街头犯罪损失更大。此外,20 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认为公司犯罪的社会及经济成本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如公司犯罪所造成的伤害及死亡人数数倍于个人之间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及死亡人数。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犯罪总的经济成本可能为主流犯罪类型的20倍左右。企业等单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属性,众多有识之士屡有睿评,“正如组织这一形式已经以个人无可比拟的能量推动经济和技术发展一样,组织这一形式也能让单位的非法所得远远高出个人实施犯罪的非法所得。可以说,单位就是白领犯罪人的最为强大的武器”。
针对特定领域企业违法犯罪的犯罪学研究进一步拓展了企业腐败的危害性认知。例如,英国学者研究表明,就公司行为致人死亡而言,至少有三种类型的公司行为致人死亡的人数超过800人至900人这一英国每年个人之间暴力行为所造成的死亡人数。一是工作所引起的伤害或者疾病所导致的死亡数额很大。斯特灵大学的一个研究团队估计,英国每年仅因为职业癌症这一项的死亡人数就达到至少24000人。如果加上其他类型如突发的伤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数字将急剧增加。二是环境空气中毒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如英国卫生部估计,英国每年死于环境空气中毒的人数至少24000人。三是大量与食品中毒造成的死亡人数。又如,金融关涉国家经济的命脉,那么金融危机最主要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以美国为例,金融行业于20世纪80年代的破产而导致的金融危机耗费了纳税人近1000亿美元的资金。对此,美国审计署的报告指出,70%至80%的储蓄机构倒闭都与腐败行为相关,同时经由审计署查处的破产案件当中,每26起当中就有1起案件是因为严重的腐败犯罪而破产倒闭。鉴此,众多学者以实证研究的可靠数据证明,企业腐败是导致美国20世纪80年代金融危机的关键性因素。
综上,国际社会过去几十年以来针对企业腐败犯罪的犯罪学研究成果拓展深化了企业腐败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从而为企业反腐与企业合规法治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现实和观念支撑。此外,西方国家 21 世纪以来包括企业犯罪在内的白领犯罪研究继续呼吁加强白领犯罪研究,以克服白领犯罪与街头犯罪之间依然存在的研究不平衡现象。总之,企业反腐与企业合规法律实践的不断发展,关于企业腐败的犯罪学研究功不可没。
(三)犯罪学研究孕育企业合规法律制度的形成完善
以美国为例,其企业合规政策凝练及法律规制的整个过程均有赖于企业腐败研究尤其是犯罪学研究成果的支撑启迪。
1950 年,美国兰德公司提出了博弈论和纳什平衡点理论,这是关于企业反腐的重要研究成果。实际上,博弈论和纳什平衡点理论的最初提出旨在评估军事行业和执法系统的腐败情况。在反腐方面,该理论成果主要揭示了腐败发生的机理规律,由此找到了防控腐败的关键环节和制度要领。其结论性原理和观点是:原理方面,一个群体或单位的每个成员通常倾向于从其他成员的最佳利益来考虑和选择自己的反应方式,从而使得彼此都能获得最佳的共同利益;结论方面,一是防止腐败的发生,关键的岗位是单位内的职务人员以及监管的针对有效,二是即使惩治腐败犯罪的刑罚处罚非常严厉,预防腐败依然困难,还要着重从腐败预防和腐败监管方面做好文章。可见,博弈论和纳什平衡点理论对于防控腐败的主要启示在于:以针对性创新型的腐败监管制度应对腐败。实际上,正是得益于博弈论和纳什平衡点理论等犯罪学特色的反腐研究成果,美国得以于 1977 年出台《反海外腐败法》。
企业腐败犯罪学研究的另一代表性成果是美国犯罪学家米尔斯、西蒙等于20世纪90年代关于精英越轨以及企业合规的研究。大卫·R·西蒙(David R. Simon)于1996 年发表专著《精英越轨》(Elite Deviance),此后 1999 年又与弗兰克.E.哈根(Frank E. Hagan)合作出版专著《白领越轨》(White-Collar Deviance)。西蒙认为,当代学界关于犯罪研究的一个忽视领域就是那些存在于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当中的违法行为。西蒙还认为,大型企业拥有对于政治体制的巨大的幕后影响力,他称之为“看不见的政府”。实际上,西蒙的研究继承了美国犯罪学家赖特·米尔斯(Wright Mills)所著的《权力精英》(The Power Elite)的研究路径。尤其是,米尔斯、西蒙以及大卫·弗里德里希(David Friedrichs)等学者认为,政府在监控私营行业的能力方面难以胜任社会的期待和信赖。那么,防控企业腐败犯罪应当采取何种替代措施?对此,约翰·布雷斯韦特(John Braithwaite)提出的建议是:政府迫使每个企业建立适用各自具体情况的合规管理制度,联邦政府主要对该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随机性的监督。不难看出,当代各国的企业合规法律制度与前述犯罪学的设想基本一致。
(四)犯罪学研究推动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完善
如前所述,1991 年美国《组织量刑指南》首次规定了刑事合规,实际上该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出台相当程度上得益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关于企业违法犯罪的实证研究。代表性的是,1980年美国学者马歇尔·科里纳德(Marshall Clinard)和彼得·伊格尔(Peter Yeager)等人披露了他们关于美国 500 强企业中违法犯罪的研究成果。据他们研究,这些500强企业平均每个企业实施了 2.7个违法行为(如证券、股票欺诈等),其中约60%的企业平均每个企业实施了4.4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此外,他们还就如何遏制单位犯罪提出的10点建议性措施。应当说,关于企业腐败的犯罪学研究成果促成了美国于 1991 年正式出台刑事合规法律制度。
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核心特点是预防转型的系统性呈现,而要促成此种预防性规制的系统呈现,犯罪学知识即犯罪学性质的调查研究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实际上,美国众多人士将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涌现的一场关于防控白领犯罪的社会思潮称为社会运动,同时在这场以企业反腐与企业合规法律规制为重要内容的社会运动当中,犯罪学知识以及犯罪学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正如学者所言,这场社会运动主要包括实践和学术两个领域,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这场社会运动的基本内容。实践和学术这两个领域都经历了价值观上的重要变迁,而促成价值观念重要变迁并导致这场社会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关于白领犯罪的犯罪学研究。可以说,腐败犯罪学研究以及白领犯罪的法律制度为这场社会运动注入了活力和动能,从而成为这场社会运动靓丽名片。总之,“立法者、监督者、执法者、公司、企业等需要了解白领犯罪的产生原因、相关因素及其严重危害后果。而犯罪学家发挥着为白领犯罪国家政策提供智力支撑和决策影响的独特及关键性作用,同时白领犯罪的国家政策也需要犯罪学和刑事司法学科研究的支撑以实现决策目标”。显然,刑事合规的核心特点就是预防性法律规制的系统呈现,任何关于刑事合规生成机制的考察研究都将不可避免地集中指向企业腐败的犯罪学研究及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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