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合规】如何看待合规的“过度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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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荐语
伴随着美国企业反腐败与企业合规的形成发展,企业法治与企业合规的理论研究开始注重焦点问题的政策性反思和研讨,引发如何看到“过度犯罪化”问题的思考。
编辑:陈明前
来源:《企业合规全球考察》--美国制度
作者:赵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如何看待合规的“过度犯罪化”
伴随着美国企业反腐败与企业合规的形成发展,美国学界也涌现出一些相关政策性焦点问题的研讨与反思,如何看待“过度犯罪化”问题?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反腐败中的过度犯罪化问题近年来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探讨。比如,美国学者认为,过度犯罪化这一趋势主要表现为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刑事立法中删除犯罪意图这一犯罪构成要素的要求;二是针对其他人实施的行为但无须证明存在个人意识或者疏忽之情形规定替代责任;三是将刑法触角延伸至传统上属于行政管理或者民事执法部门管辖的经济活动领域;四是规定未能反映实际刑事责任的强制性最低量刑刑期;五是将传统上属于各州管辖的犯罪规定为联邦法上的犯罪;六是采取联邦及各州两级从而导致重叠的制定法立法模式。
实际上,在安然公司破产之后,国会随即采取了针对白领犯罪的严厉政策,尤其表现在2002年通过的SOX法案。该法所体现的过度犯罪化至少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该法将邮件欺诈与电信欺诈(wire fraud)的最高刑罚由原来的5年增加到20年;二是该法所包含的含义模糊或者重叠的刑法规定可能导致针对白领犯罪的起诉大量增加。此外,在执法实践上有研究表明,该法生效的2002年至2010年,美国涉嫌邮件欺诈的犯罪人所判刑罚增加了18个月,而涉嫌电信欺诈的犯罪人所判刑罚则增加了10个月,增幅为22%~28%,这一增幅远远没有达到法定最高刑期高到400%的比例(由5年增加到20年)。这似乎表明,美国国会期望SOX法案实现白领犯罪所受刑罚显著增加的目的未能实现。
就美国而言,究竟是何种因素导致了针对白领犯罪人所判平均刑期的显著提高呢?美国白领犯罪人所判平均刑期显著提高的原因不是SOX法案而是美国量刑制度的改革。
有美国学者考证过,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判处邮件欺诈和电信欺诈的平均刑期,2002年为8个月,2009年提高到10个月,2012年提高到12个月。而2004年以及2005年上半年,上述欺诈犯罪的平均刑期却降低到近几十年最低的8个月。在此期间,美国量刑委员会于2002年将许多欺诈犯罪的基本犯罪等级从6点(分)提高到7点(分)。实际上,单单上述量刑制度的修正就会将欺诈犯罪的刑期提高大约10%。该学者认为,从这一量刑制度的修订以及2002年之后美国欺诈犯罪平均刑期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导致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欺诈犯罪平均刑期明显提高的主要因素不是2002年通过的SOX法案,而是量刑指南的修订。
此外,关于邮件欺诈或电信欺诈之刑罚的初步研究表明,SOX法案颁布实施后,美国针对邮件欺诈或电信欺诈的刑罚判处并未出现明显变化。同时,邮件欺诈或电信欺诈犯罪人被判平均刑期的些许增加也是由于量刑指南的出台。可以说,立法改革未能遏制未来犯罪这一失败可能是因为(至少部分意义上)辩诉交易这一制度的采用。
应当如何看待腐败行为过度犯罪化这一立法趋势?以美国为例,学界存在支持和反对过度犯罪化的两种观点。
一方面人们对白领犯罪领域中的过度犯罪化趋势予以支持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不断提高处罚白领犯罪的刑罚力度意味着犯罪人会受到与其犯罪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更重量刑,同时这也会对他人触犯这种犯罪进行遏制;二是继续的犯罪化将为起诉白领犯罪提供必要的工具,从而确保复杂且不断演变的白领犯罪更多地受到制裁。
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那些对过度犯罪化予以支持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因为这些理由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关于提高刑罚力度与增加犯罪人个体之刑罚以及提高执法水平之间关系的虚假设定之上的。SOX法案所显示出的过度犯罪化未能导致被告人被判刑期的显著增加、执法水平的显著加强或者对未来白领犯罪的进一步遏制,但这种立法却使得过度犯罪化这一进程得以维系,同时使得宪法保护的有关审判的权利持续受到伤害。在美国,将近97%的联邦刑事案件通过认罪答辩结案。联邦刑法的数量、管辖范围以及刑罚力度在过度犯罪化这一进程中得以强化,在此背景下,检察官因此得以让被告人放弃其宪法权利转而通过有罪答辩结案。
总之,过度犯罪化与辩诉交易之间的共生关系造成了当前局面。笔者发现,一半以上的无辜犯罪嫌疑人为了换取诉讼便利和实体优待而违心地承认有罪。可以说,过度犯罪化的存在是辩诉交易普遍且强有力的契机。人们必须思考,国会通过一部法律或者增加一部法律的刑罚力度,尽管国会通过该法律时有其目的,但这些立法改革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其遏制犯罪的初衷。目前看,美国依然朝着过度犯罪化的方向发展,尽管学者对此存在着支持和反对两种意见。


陈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