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合规】美国“长臂管辖”与全球企业合规

·关注公众号并留言 免费咨询

编者荐语
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通过《反海外腐败法》及其国际法化,名正言顺地伸向了世界各国。从此,任何国家的企业只要与美国发生某种关联,例如用美元交易,甚至包括使用的电子邮件服务器在美国,都被纳入“长臂管辖”范围内。
本文就美国反腐法律的长臂管辖问题进行全球视野的审视以及理性分析,帮助读者避免陷入某种片面或简单认知。
美国笃信自己的道路将塑造人类的命运,然而历史上,它在世界秩序问题上却扮演了矛盾的角色:它以‘天定命运’之名在整个美洲大陆扩张,却宣称绝无帝国企图;对重大事件发挥着决定性影响,却矢口否认有国家利益的动机;最终成为超级大国,且声言无意施行强权政治。
长臂管辖下,美国可以“莫须有”之名将企业拉入黑名单。但谁说这又不是一种推动中国自主自控和走向强大的鞭策和激励?
编辑:丁胜
来源:《全球企业合规观察》——美国制度
作者:赵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
美国“长臂管辖”与全球企业合规
✦
一
众所周知,2018年的“中兴事件”使得美国企业反腐法治中的长臂管辖问题凸显并成为全球焦点。对此,国内学界及社会各界人士讨论热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有必要就美国反腐法律的长臂管辖问题进行全球视野的审视以及理性分析,以避免陷入某种片面或简单认知。
二
首先,美国在涉外企业司法当中经常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多年以来,美国管理机关经常使用这二者对付国外公司。这里的暂缓起诉协议、由检方和被告人达成,其中被告人承认被控告的犯罪以换取检方的让步,协议内容通常包括被告人承担调查中与检方合作的义务。受指控公司一旦进入协商程序、通常会伴随着刑事罚金、没收财产以及维持合规及道德计划。然而,公司一般不愿意签订暂缓起诉协议,因为这会导致定罪判决,从而带来名誉风险、资格丧失以及停止股票上市等后果。
实际上,美国检方近年来更为积极地运用不起诉协议对付国外公司。不起诉协议之下,一旦公司完成协议所规定的要求,检方就针对公司做出不起诉处理。美国的审前转处(pre-trial diversion)源于1974年通过的《美国快速审判法》(Speedy Trial Act)。
值得注意的是,不起诉协议并不排除针对犯罪之公司高管或者普通员工的起诉。不起诉协议或者暂缓起诉协议的条件和条款依据公司的犯罪性质、公司规模、公司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它通常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关于违法行为的书面声明,该书面声明将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
此外,通常会伴随赔偿支付,其数额和刑事罚金相仿,以及公司配合检方的调查。最为重要的是,被告公司有义务依照美国管理机关的指令进行公司改革。公司必须提交一个改革计划并配备一个独立的监督人,该监督人于一定时期内对公司的合规进行监管。监管人的任命要经过美国管理机关的同意,并由被告公司支付监督人的工资。监管人主要考察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及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并定期向美国司法部提交报告。当上述协议规定了国外公司遵守美国法律的义务时,对美国法律的遵守被称为“间接执法”(inderect law enforcement)。
三
其次,对于美国实行的“间接执法”,国际上存在争议,许多学者予以坚决反对。显然,“间接执法”这一做法与国家领土主权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尤其是一国执法部门迫使他国个人或公司违反公司成立所在国的法律时。
原则上,一国想要调取位于另一国家境内的证据资料,该国要向证据资料所在国提出请求。如果两国之前没有司法互助协议,则被请求国没有义务予以回应。如果两国之间存在司法互助协议,则通常由被请求国法院依程序受理并回应。否则,单边行动就会引发司法冲突问题(judicial conflict)。
司法冲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跨国企业的快速发展。当时,存在所谓跨境禁令的争论。此时,美国试图通过法院颁布“透露令”(discovery orders)来实施跨境行动以发现位于他国境内的文件资料。这样,尽管违反他国法律,美国仍然如此迫使当事人在遵守法院指令、罚款以及违反本国保密法规之间做出选择。他国政府往往认为此种做法系违反本国法律的“法外司法”(exorbitant jurisdiction)而加以抵制。一些国家甚至颁布针对性法律以对抗这种行为。于是,美国也不惜采取强硬措施,甚至对违反法庭指令者以藐视法庭罪(contempt sanctions)加以制裁。
对于美国的单边行动,学者们认识不同。一些学者表示赞同,认为国际法上并没有限制一国法院或机构要求他国当事人服从本国程序并对违反者予以制裁的权力。如学者彼得·施洛瑟(Peter Schlosser)就认为,当事人有义务遵守美国法庭签发的指令,只要案件属于美国法庭管辖。
然而,更多学者持批评态度,认为单边行动实质上是对国际公约的架空和漠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公约的解释应当本着善意并依据公约文本的通常含义以及法律目的宗旨予以解释。他们认为,单边行动违反司法协助条约的目的宗旨,也即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以及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四
再次,美国多年以来一直对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企业适用“间接执法”,已经引起强烈反响。一个典型案件就是美国制裁英国宇航系统公司(BAE Systems)案。
英国宇航系统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国防承包商。该案中,该公司被控于20世纪80年代起以大额资金贿赂沙特阿拉伯皇室家族以及制作虚假会计报表等方式,以获取战斗机发动机、攻击型航空母舰合同。在英国,国外贿赂行为于2002年开始被规定为犯罪。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SFO)于2004年开始就此案展开调查,当沙特阿拉伯建议中止与英国的安全及情报合作之后,于2006年放弃此案。
此后,英国的非政府组织对法庭表示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违反《OECD反贿赂公约》以及法治原则。于是,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中止调查的决定违反法律,但该裁定随后被英国国会上议院推翻。2007年,美国在没有英国政府协助的情况下开始调查此案。美国司法部认为,英国宇航系统公司就其支付款项中的一部分对美国进行虚假陈述,违反《美国武器出口控制法》(the Arms Export Control Act,AECA)和《美国武器国际贸易规则》(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ITAR),因而对其进行共谋指控。调查中,美国通过追加针对英国宇航系统公司中美国员工的众多传票来获取情报。2010年,英国宇航系统公司与美国政府签订暂缓起诉协议,承认自己就《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所要求的合规计划进行虚假陈述,从而构成共谋欺骗美国,并为此支付了大额罚金。
此外,作为英国法人公民身份的英国宇航系统公司同意接受美国司法部经英国政府批准向自己公司派驻独立的监管人,以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2010年4月,英国颁布《英国反贿赂法》,同时严重欺诈办公室也随即制定了类似于美国司法部起诉公司的相关指南。然而,此案中真正的问题并不是缺乏英国的实体法律,而是英国政府使本国的主要公司能继续开展业务的同时妥善处理与沙特阿拉伯之间的外交关系。
此案中,执法工具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如果没有暂缓起诉协议,英国宇航系统公司可能破产,同时美国针对该公司的单边执法也许已经导致国家之间的政治纷争。
五
另一个典型案件就是2008—2010年发生的瑞士联合银行(United Bank of Switzerland,UBS)案,该银行于美国政府机关着手调查之初与美国司法部达成暂缓起诉协议。
该案中,瑞士联合银行被美方指控帮助美国公民非法避税。瑞士联合银行在书面声明中承认自己参与了一个欺骗美国政府以及美国国税局(IRS)并帮助美国纳税人在自己银行开立户头以隐瞒其美国纳税人身份的行为。瑞士联合银行向美国政府提交了一些属于瑞士金融市场监督局(FINMA)管辖之客户的个人身份以及户头信息。然而,美国国税局认为所调取的信息不充分,于是寻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支持,由法院签发针对不特定身份人的传票,由此迫使美国的户头主人公布其身份信息。法院签发该传票的理由就是暂缓起诉协议。结果查出超过5.2万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瑞士联合银行开立户头。最后,瑞士联合银行向美国政府移交了近4500人的银行档案。
六
最后,新形势下应当全面、理性地看待和应对美国法律的长臂管辖问题。当代国际社会人们更多地关注全球市场的公平公正,同时公司的社会责任观念逐步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为此,一方面应当注意借鉴美国反腐败法律中重视企业腐败预防、推动企业合规以及严格执法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敢于面对美国法律涉外司法这一长臂管辖问题并进行有礼有节的坚决回应。比如,美国通过采取较为严格的公司管理标准,以此传播自己严格的公司管理理念及标准。客观上看,美国的作为有助于各国企业提高自己的反腐及合规水平。
此种背景下,随着各国经济刑法的发展以及公司行为对社会日益重要的影响,自“冷战”结束之后各国纷纷实现了经济及企业违法的入罪化。此外,美国也推动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应对跨国公司犯罪的国际公约,如《OECD反贿赂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等。实际上,国际社会正是通过这些国际公约建立起防控经济违法犯罪的规范体系。总之,各国可以借鉴美国反腐法治中重视腐败预防的理念及制度,同时努力推进国际规则体系的公平公正并为此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正如有日本学者所言:“可以肯定的是,美国政府仍将继续积极地使用这些作为执法工具的协议制度。然而,除非美国的执法行动展现其合法性及透明性,否则美国政府很难获得其他国家的执法合作。为了实现平和顺利的跨国刑事执法,美国政府、公司以及其他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丁 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