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合规】美国企业合规之政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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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荐语
以员工为被害人、以消费者为被害人以及以公众为被害人的公司暴利犯法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传统个人街头犯罪。
美国50年代末以GE(通用电气)为代表的电子产品类企业联手进行价格垄断,从社会公众那里攫取了多达30亿美元的利益。该起价格垄断共谋个案涉及的金额,比整个美国同时期发生的抢劫、盗窃、侵占涉及的金额总和还多。
受益于关于企业违法犯罪的调查研究,使得美国开始形成政企合作的反腐理念。
编辑:陈明前
来源:《企业合规全球考察》--美国制度
作者:赵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美国企业合规之政企合作
美国企业合规法律制度的孕育产生相当程度上受益于关于企业违法犯罪的调查研究,尤其是犯罪学研究,正是这些调查研究使得美国开始形成政企合作反腐理念,由此为企业合规制度的孕育发展开启前景和道路。
一、日益深入的调查研究是企业合规制度产生的智识支撑
(一)随着调查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企业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日益提高。
过去的半个世纪以来,公司犯罪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之巨大日益清晰。例如,美国20世纪50年代发生的电子企业的价格垄断案被称为“不可思议的电器阴谋”。在20世纪5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联手针对高达12类的产品进行价格垄断。该起案件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案发,45家企业负责人被处以共计13.6万美元的罚金,7人被处以一个月的监禁,参与价格垄断的29家企业被处以共计200万美元的罚金,其中通用电气公司(GE)被罚437500美元。表面上看,对以上违法企业的罚金似乎很重,但相比公司所造成的损失而言却微不足道。例如,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计算,前述案件中价值近70亿美元的商品通过价格垄断而售出,如果按照市场定价机制的话其价格应该降低40%,也即这些企业通过价格垄断从公众那里摄取了多达30亿美元的利益。犯罪学家吉尔伯特·盖斯(Gil.bert Geis)研究该丑闻后指出:“该起重大电器产品价格垄断共谋个案涉及的金额比整个美国同期发生的抢劫、盗窃、侵占涉及的金额总和还多。” 此外,20世纪70年代初,学者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就令人忧虑地指出:“作为一种暴力形式,职业伤亡的人数在统计上至少是街头犯罪的三倍。”
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信贷行业的破产导致的损失高达2000亿美元。此外,由于储蓄信贷行业的破产所导致的利息支付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可能由当时的5000亿美元增加到2021年的14000亿美元。观察家们就其中究竟多少是由于犯罪活动,多少是由于经营决策不善,存在争议,但学者一般认为其中至少几十亿美元的损失是由于企业的违法活动。20世纪80年代的另一企业违法行为就是内幕信息交易。例如,著名的华尔街人物伊万·博斯基(Ivan Boesky)因为触犯内幕信息交易犯罪被判罚金1000万美元,同时被处以3年监禁。此外,迈克尔·米尔肯(Michael Milkin)被判支付6亿美元的赔偿和10年监禁。21世纪到来之后,虽然现在的工作环境及其安全性已经得到大幅改善,但职业伤亡情况依然严重。例如,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NIOSH)在2004年的报告中估算到,每年单位员工遭到非致命性伤害的人数是近500万人,其中390万人需要到医院急诊室就医,近6000名员工于工伤事故中死亡,工伤事故每年造成的非致命性伤害人数在33万人至43万人之间,每年的具体数字会有些许出人。
(二)针对“公司暴力”的研究深入有助于进一步拓展企业违法犯罪的认识格局。
美国学者认为,研究企业违法犯罪不仅要关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关注公司决策所造成的人员死亡和伤害,而且后者是更为重大的损失。在美国,公司决策可能危害企业员工、消费者和大众的健康和安全,学者称为“公司暴力”(cor-porate violence)。学者认为:“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惯常的政治修辞以及媒体的持续关注使得我们敏感于传统的违法行为也即个人街头犯罪。传统的犯罪是指个人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将犯罪问题与街头犯罪予以等同的传统倾向使得我们明显忽视单位违法这一日益严重且破坏性巨大的犯罪类型。与大众及决策者的传统认识不同,单位犯罪可以成为暴力犯罪的主体。” 就此,有美国学者将公司暴力的类型区分为以员工为被害人的(workers as victims)公司暴力、以消费者为被害人的公司暴力(consumers as victims)和以公众为被害人(the public asvictims)的公司暴力。
二、树立政企合作反腐理念为企业合规产生发展开辟前景
(一)企业反腐基础研究成果有助于将反腐的着力方向指向犯罪预防。
这是因为,弄清楚哪些因素致使人们遵守规范制度或者愿意合作,对于确立反腐着力方向而言十分重要。这方面,不同领域、学科、立场的学者会得出不同的观点。例如,行为学家认为人们的行为决策很大程度上受着工具性动机(instrumental moti-vations)的驱使且有着追求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倾向,同时强调“内部动机”对于遵守规范制度的重要性。相反,外部动机是指一些行为受着外部因素的驱使,如承诺给予奖励或者威胁制裁。总的说来,学界的研究倾向于认为,企业预防违法行为的工具性动机主要是两个方面,也即预防能力(preventive capability)和自我管理(self-regulation)。显然,这些关于反腐的基础研究有助于将反腐的着力方向指向预防。
(二)正是政企合作反腐这一政策理念引领着企业法治及企业合规的生成和发展。
美国有学者指出:“预防公司犯罪需要构建起更为有效的政企关系,这一关系当中企业的角色定位发生历史性变化,也极有可能的刑事执法目标转变为检方在调查起诉商业犯罪中的帮手和搭档。这种新型政企关系中的重要方面是要更多地发挥企业在预防腐败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要开发更多的激励措施促使企业致力于预防腐败;另一方面,企业要通过内部规范来促使促进经理及员工的遵守规范。”


陈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