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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天合规】企业刑事合规的美国模式解读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03-24 0

    【润天合规】企业刑事合规的美国模式解读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年03月24日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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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荐语

    国际社会存在着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刑事合规制度模式。本文以“美国模式”为研究对象,详细介绍了企业刑事合规的美国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美国针对企业合规采取严格责任,合规只是量刑从轻减轻情节;二、《美国组织量刑指南》以及美国司法部出台的实施指南以及起诉标准规定了评价合规计划的评价标准和起诉策略,操作规范丰富实用;三、检察官对起诉规则以及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灵活适用。

    从内容意蕴方面解读美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在精神或深层原理,主要包含四个部分。

    第一,公司刑事责任制度方面,刑事合规采用严格责任的同时将公司刑事责任扩大到普通员工层面。第二,公司犯罪刑罚处罚方面,公司犯罪的刑罚处罚日趋严厉。第三,单位刑事责任模式方面,公司刑事责任实现从个人过失到公司治理缺陷的模式转型。第四,合规计划中纳入道德因素,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最新发展。

    编辑:丁胜

    来源:《全球企业合规观察》——美国制度

    作者:赵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


    企业刑事合规的美国模式解读


    当下世界众多国家均制定了刑事合规法律制度,但各国刑事合规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别。国际社会存在着一些可称为“刑事合规模式”的代表性国家的刑事合规制度,如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意大利模式、法国模式、瑞士模式等。其中,美国模式的基本特点是:首倡企业刑事合规,合规规则丰富实用,刑罚严厉但注重起诉策略。

    一、企业刑事合规美国模式的基本特点


    美国不但是国际社会企业合规及刑事合规的首倡者和重要推动者,而且其刑事合规制度特色鲜明。


    一是法规形式方面,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而不可能以制定联邦刑法的方式规定刑事合规,而是将刑事合规制度框架规定在先后修订的《美国组织量刑指南》之中。众所周知,专门针对单位被告的《美国组织量刑指南》(1991)首次将企业合规纳入刑事责任追究,但此时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还比较简单,如公司只要存在合规计划就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充分理由。此后美国司法部先后出台一系列起诉规则,这些规则对美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包括制定合规标准,对监督和实施进行管理,确保有效沟通,建立充分的监控制度、内部纪律、报告制度等部分内容。


    二是内容特点方面,1991年10月1日生效的《美国组织量刑指南》以鼓励企业合规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为主要宗旨,体现了鲜明的预防性刑事责任观念。首先,《美国组织量刑指南》(1991)一方面规定不仅可以对公司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公司不采取措施提前应对和预防单位中个体员工的违法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惩罚,另一方面规定公司员工实施犯罪之时公司已经拥有有效的合规计划,属于刑罚裁量的减轻情节,具体包括两种减轻情节:公司实施了旨在预防和遏制公司犯罪的合规计划;公司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方面自愿与政府合作。相反,公司员工实施犯罪之时公司缺乏有效的合规计划就成为刑罚裁量的加重情节。其次,量刑指南还规定了具体的合规量刑制度,即法庭可以指令公司完善或制订一个综合性的合规计划。 再次,《美国组织量刑指南》(1991)还规定了衡量企业合规计划是否有效的原则标准或称"七个步骤"。最后,《美国组织量刑指南》(1991)还强调,单位越大对其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要求就越严。此外,在安然公司破产后制定的SOX法案要求美国量刑委员会继续检讨《美国组织量刑指南》(1991),以确保充分应对组织内的违法犯罪,这就是2013年11月1日生效的《美国组织量刑指南》。《美国组织量刑指南》(2013)旨在通过采用更为严厉的合规计划评价标准来倡导合规文化,其主要修订内容有:鼓励公司致力于法律合规以及道德行为,并为此提供激励且规定了最低标准;增加了公司高管及董事会有关合规计划的职责;要求任何有效的合规计划都应该包括定期的风险评估。总之,与SOX法案中的道德性条款相配合,修订后的《美国组织量刑指南》强调了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三是配套规则方面,在出台1991年《美国组织量刑指南》以及2013年对《美国组织量刑指南》修订之后,美国司法部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公司起诉标准以及如何审查合规计划的执法指南。 比如,修订版的《美国组织量刑指南》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之后,美国司法部随即更新了《美国联邦商业组织起诉原则》,这些文件完善了公司起诉标准。此外,美国司法部最近还将以上起诉标准与《美国检察官手册》予以整合。根据上述规范,美国检察官可以基于上述起诉标准以及如下两方面因素决定采取控告还是控辩协商:公司现有合规计划是否存在及其有效性程度;公司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如对有效的公司合规计划的实施、对现有合规计划的完善、调整不负责任的公司经理、对违法者的内部纪律处分或者解雇工作、支付赔偿、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等情况。还要指出,美国司法部发布《公司合规评估补充指南》(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还列出了检察官评估合规计划是否具有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之功效以及公司领导层是否支持合规计划的主要评价指标:合规计划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对合规计划予以真诚善意的实施;合规计划是否有效。此外,前述评价指标还可以细分为如下六个方面:合规计划的全面性;犯罪行为的性质、蔓延程度、严重性、持续时间、发生频率:涉及雇员的数量和级别;是否对合规计划中发现的过去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如纪律处分;是否基于经验教训对合规计划进行修订完善;是否拥有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如对公司经理独立考评、确保审计的独立和精准以充分发挥其功能、是否为公司管理人员及经理提供合规计划所需的及时且准确的信息。至此,美国制定了关于规范公司合规计划以及起诉公司犯罪的体系完备、内容丰富且操作性强的规范体系。


    四是起诉策略方面,美国检察官以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和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NPA)为制度基础日益注重公司起诉的策略性运用。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很大的裁量权,他们甚至比法官更有机会和空间评估公司的合规计划。美国的公司起诉与"审前转处"(pretrial diver. sion)这一制度密切相关:一方面,企业制订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可能导致检察官做出仅仅起诉公司职员的决定;另一方面,由于审前协议的存在,使得针对公司的刑罚轻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规计划制订或实施得如何。实际上,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近些年来在起诉经济犯罪中日益注重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策略性运用。


    综上,企业刑事合规的美国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美国针对企业合规采取严格责任,企业拥有合规计划只是量刑减轻情节,并不免除刑事责任;《美国组织量刑指南》及其修订,加上美国司法部出台的实施指南以及起诉标准规定了评价合规计划的评价标准和起诉策略,操作规范丰富实用。很大程度上由于起诉规则以及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司法适用,美国检察官在起诉违法企业时拥有很大的灵活性并日益注重起诉策略的运用。

    二、企业刑事合规美国模式的内涵解读

    深入研究美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不仅需要归纳其法律形式上的鲜明特点,更需要从内容意蕴方面解读其内在精神或深层原理。


    第一,公司刑事责任制度方面,刑事合规采用严格责任的同时将公司刑事责任扩大到普通员工层面。例如,1991年10月1日生效的《美国组织量刑指南》,一方面规定针对企业合规适用严格责任,也即只要企业发生了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腐败犯罪,即使单位拥有有效的合规计划也仅仅是减轻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规定了不仅可以对公司进行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公司不采取措施预防单位中普通员工的违法行为,也将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第二,公司犯罪刑罚处罚方面,公司犯罪的刑罚处罚日趋严厉。以《谢尔曼法》这一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的重要反腐法律为例,1890年制订该法之时,对垄断行为的刑罚处罚为最高一年监禁以及5000美元的罚金。此后,该刑罚条款在多次修订后日趋严厉:1955年将该罚金提高到5万美元;1974年,美国刑法将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规定为重罪,处以最高3年监禁,对违法的个人并处最高10万美元罚金,对违法的公司并处最高100万美元罚金;1984年又将违法个人的罚金提高到最高25万美元;1990年,对个人的罚金提高到最高35万美元,对公司的罚金提高到最高1000万美元;1999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处建议将违反《谢尔曼法》的罚金提高到个人最高35万美元或者所获收益的两倍或者被害人损失的两倍,对个人的监禁提高到最高3年,对公司的罚金提高到最高1000万美元。此外,美国国会于2004年通过的《强化和改善反垄断刑事处罚法》同样大幅提高了针对相关垄断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一是将针对企业的最高罚款额度从原来的1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二是将针对个人的最高罚款额度从原来的35万美元提高到100 万美元;三是将最高监禁刑从原来的3年提高到10年。以上可见,从20世纪70 年代至今,美国法律针对公司犯罪的刑罚处罚日趋严厉。


    第三,单位刑事责任模式方面,公司刑事责任实现从个人过失到公司治理缺陷的模式转型。从刑事责任理论上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公司刑事责任制度是所谓"拟人化模式"(the anthropomorphic model),也即将公司代理人的个人违法行为等同于公司行为。然而,最近十余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公司刑事责任模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也即由传统的“拟人化模式"演变为更为自治、客观的"公司过失"(corporate fault)或者说"不完善的公司”(the deficient company)。传统的公司刑事责任理论叫作“归责理论”(impu-tation theories),也叫识别理论(identification theory)或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该责任认为公司刑事责任主要就是公司就高管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等承担责任。最近一些年以来,美国以及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公司刑事责任已经演变为所谓客观责任理论(objective theories)或全面责任理论(holistic theories),也即超越了传统的以针对雇员、经理之监督为内容的个人归咎责任。以上公司刑事责任模式转型的社会背景是:现代社会里基于环境灾害、爆炸、海洋灾害等多方面因素,成立一个复杂的公司本身就存在风险,该风险可以通过适当的公司理念、良好的公司文化和可信赖的合规努力等予以抵消,因而缺乏上述内容就成为公司承担有别于个人管理过失的独立责任。


    第四,合规计划中纳入道德因素,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最新发展。前面已述,《美国组织量刑指南》(2013)的重要特点及内容就是鼓励公司致力于法律合规及道德行为,同时为此提供激励并规定了最低标准。实际上,合规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现实层面反映了制定规范与恪守道德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规范的优点是,它为规则的遵守与执行提供了可预见性。规则划分了合规行为与不合规行为之间的界限,从而减少了自由裁量。然而,将所有的情节与规则一一对应既不现实,还可能鼓励潜在的违法人寻找规则的漏洞并为了自己的利益对规则加以利用。另外,道德原则虽然看起来更加模糊不清,但能提供道德情景之中的指引。因此,合规之外关注道德,有助于克服责任认定中对有责性的过度依赖,还能避免对法条主义的过分强调。可以说,传统的合规计划聚焦于预防、发现和惩罚违法犯罪,而以道德为基础的合规则注重凝练组织的价值观并鼓励恪守道德原则。实际上,前一模式容易导致增加“道德平庸”(moral mediocrity),而后一模式则能鼓励更多的"自我治理"(self-governance)。1999 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那些已经实施道德计划的公司里,其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的发生率降低,同时征求道德意见、向管理层举报违法行为以及更好地为公司效力的职工比例得以增加。


    注:因本文引用较多,不再逐一列举


    丁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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