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合规】美国企业合规实践特色:注重起诉策略

·关注公众号并留言 免费咨询

编者荐语
在美国,制定联邦公司犯罪起诉标准的目的则是通过采取更为宽容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如暂缓起诉协议、不起诉协议来鼓励公司进行合作以及实施自我管理,同时在公共利益要求的情况下寻求刑事起诉。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改进司法办案为切入点,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真“厚爱”、“真严管”。过去起诉企业犯罪较多的结果是摧毁一个企业,现在采取更为宽容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多方促进企业做合规,然后挽救一个企业。
美国检察官在暂缓起诉协议、不起诉协议和起诉三者之间进行选择时,会考虑八个方面的因素(见正文),这值得我国检察起诉制度进行借鉴。
编辑:丁胜
来源:《全球企业合规观察》——美国制度
作者:赵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
企业法治与企业合规的实践特色:注重起诉策略
✦
一
美国企业反腐败与企业合规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当中,注重运用起诉策略是一个显著特点。从国际社会看,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注重企业物罪起诉策略的法律制定及司法适用,英美法系之外的国家及地区目前尚未鲜明提出企业犯罪起诉策略这一概念。
二
虽然起诉公司很困难且成本很高,但起诉公司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及经济利益的重要意义不容忽视。这是因为,没有起诉公司的威慑,公众及投资人对金融体制及市场的信赖就会遭受损害,同时顾客以及其他公司就处于与非法公司进行交易的风险之中,同时立法保护公众免遭风险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就此,英美法系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起诉法律及规则。
比如,美国司法部将起诉公司犯罪视为“高度优先事项”(a high priority)。《美国联邦商业组织起诉原则》也指出:“就涉嫌的公司违法犯罪进行调查并在合适条件下予以起诉,这种做法促进了主要的公共利益。这些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自由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公正;二是保护顾客、投资者、合法经营的商业实体;三是保护美国民众免遭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三
在美国,制定联邦公司犯罪起诉标准的目的则是通过采取更为宽容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如暂缓起诉协议、不起诉协议来鼓励公司进行合作以及实施自我管理,同时在公共利益要求的情况下寻求刑事起诉。
1999年6月16日,美国才开始制定正式的单位犯罪起诉政策。此时,美国司法部副总检察长埃里克·霍尔德(Eric H.Holder)签发了一份单位犯罪起诉政策备忘录(以下简称“霍尔德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了检察官决定是否针对公司提起刑事起诉所需要考虑的八个因素。
2003年安然公司破产倒闭之后,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拉里·汤普森(Larry Thompson)针对前述霍尔德备忘录进行评估修订并出台了新版备忘录(以下简称“汤普森备忘录”),该备忘录阐述了何时、如何以及为何起诉公司的基本原理。从内容上看,汤普森备忘录规定了指导检察官针对商业组织提起刑事起诉的多个原则,其中特别强调就公司于刑事调查当中予以合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这是因为,许多情况下公司虽然口头上答应在调查中予以合作,但实际上却采取措施阻碍针对公司违法的查处。
此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也是评估的重要内容,“以确保这些公司治理措施真实有效,而不是仅仅停留于文件层面的计划”。此外,汤普森备忘录还要求检察官必须考虑是否同时起诉作为个人的公司经理、官员、员工、股东等。根据汤普森备忘录,为了鼓励公司更多地予以合作,检察官应当在公司刑事案件中考虑运用替代性解决方式。实际上,替代性解决方式传统上适用于青少年犯罪和毒品犯罪领域,只是在1999年6月霍尔德备忘录出台之后才得以拓展到公司犯罪领域。也就是说,在霍尔德备忘录出台之前,美国检察官面对公司犯罪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起诉甚至摧毁一个公司,要么放任不管。
四
根据汤普森备忘录,检察官在暂缓起诉协议、不起诉协议和起诉三者之间进行选择时,应当考虑如下八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犯罪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包括危害公众的风险以及该犯罪类型是否适用特别的司法政策;
二是公司内部发生此种违法犯罪的普遍程度以及是否有公司高层领导参与或支持该违法犯罪;
三是公司违法犯罪的历史记录,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违法历史记录;
四是公司揭露违法犯罪的及时程度及自愿程度,以及配套调查的自愿程度;
五是公司是否拥有充分的内部合规及公司治理制度,以及是否针对前述计划予以实施和完善;
六是公司管理层是否采取了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予以纪律处分;
七是是否存在伴随后果,如对无辜的股东、退休人员、员工等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以及因为起诉给民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八是是否对违法且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起诉,或者予以民事或行政处罚。
五
在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其中,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解决了高达95%的公司刑事案件。安然公司的破产并倒闭促使美国引入了起诉公司犯罪的替代性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osals),包括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要求公司采取法律上的补救措施并交纳巨额罚款,以避免被起诉。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某些情况下公正原则以及公众利益要求的是处罚而不是起诉,尤其是刑事判决会摧毁一个公司,由此影响无辜方如公司员工、股东、退休员工、顾客以及供应商等。此外,还考虑到竞争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越轨行为的普遍性等,这就使得协商式的解决方式往往更为可取。此外,起诉公司犯罪不但十分困难,而且要花费比起诉个人犯罪高得多的成本。
针对涉嫌犯罪的公司或单位适用暂缓起诉协议,美国检察官始于1999年,而英国检察官始于2014年。所谓暂缓起诉协议是指检察官与涉嫌犯罪的公司之间的协议。它由检察官提出,由公司表明其愿意在刑事调查中予以合作,承认某些事实,接受相应的惩罚性条款,同时通常愿意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犯罪再次发生协议的内容由法律规定,通常包括:承认犯罪事实的发生;支付罚金和赔偿金;任命一位独立的监察员审查评估单位的职能履行情况;辞退某些员工;实施合规计划。如果公司在规定时间里遵守协议条款,检察官则同意暂缓起诉;如果公司未能遵守这些条款,检察官可以恢复起诉。这些年来,美国适用替代性解决方式的案件不断增加。
例如,2000年至2013年7月,美国司法部共执行了257起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案件。2000年至2006年,美国司法部平均每年处理9.8起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的案件;2007年至2013年,美国司法部平均每年处理的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案件数增加到30.5起。
从国际社会看,美国执法机构在所有加入OECD公约的国家中的起诉最为严厉。执法实践中,遭到美国执法机关调查的美国公司中的绝大多数最后都达成了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而不是选择让企业面对风险并走完整个审判程序。在和解协议中将就合规标准的存在以及是否达到该标准要求进行讨论处理,从而让执法机关有机会将这些标准予以提高。
例如,2012年美国执法机关查处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驻中国的高管涉嫌贿赂行为一案时,最后执法机关拒绝起诉被告人,理由是该公司已经提醒其员工不要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达35次之多。进一步的调查表明,2002年至2008年期间,摩根士丹利位于亚洲的员工已经就反腐政策接受了多达54次的培训。该案件是美国执法机关因为公司拥有强有力的合规计划从而拒绝起诉的第一个案例。这也促使很多国际公司致力于评估自己针对亚洲地区的员工进行培训的次数以及是否采取了足够的措施预防贿赂行为。
对此,美国学者认为:“美国已经且会继续在国际贸易当中积极标榜其反腐方面的标准。该法所规定的广泛司法权限以及美国和美国证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美国执法机关如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针对那些与美国公司进行腐败联系的外国公司予以严厉处罚。
例如,仅2010年一年美国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收到17亿美元的罚金,其中90%以上的罚金数额来自外国公司。这些罚金是美国执法者与被告公司之间协商处理的结果,而不是法院生硬司法的结果。”
应当指出,虽然美英两国的协商解决方式日益盛行,但除英国之外的欧洲国家尚未出现正式的公司犯罪协商解决方式,虽然这些国家显著的趋势是将公司治理或者预防性措施当作量刑阶段刑事责任减轻因素。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公司被告人如果在审判前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性内部制度及控制措施,则检察官可以建议将量刑减轻50%”。在罗马尼亚,如果公司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以自我报告方式将内部调查发现的腐败犯罪予以报告,则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笔者初步认为,美国于企业反腐与企业合规当中注重起诉策略的运用蕴含着将预防理念及其功能切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考量,对此国际社会可以研究借鉴。

丁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