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0551-6789 0002
成功案例
  • 刑事

    二十年回顾:余华坤、王邦宣律师无罪辩护被陷“妨害作证”案纪实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5-05-15 0


    一、祸起东莞

    2004年1月22日是甲申猴年的正月初一,正当全国人民欢度春节的时候,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却发生了一起足以改变一群安徽省籍与河南省籍农民工以及两个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命运的事件。


    当天早晨八点多钟,一对二十岁左右的河南籍嫂子张某和安徽籍小姑蔡某某1在东莞市常平镇信嘉超市旁边的早点摊吃早饭,遭到一个年纪约五十多岁的男子调戏和殴打,被路过的安徽老乡何某抱打不平。该男子见打不过何某,便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来刺何某,不料被何某夺刀反杀,何某随即扔刀逃走。


    2004年2月9日,张某的老公蔡某某2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派出所抓捕。


    2004年2月14日夜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余华坤律师接到她在安徽人民广播电台罗曼说法栏目《律师热线》做嘉宾的忠实听众马某打来的电话,称其表侄蔡某某2(安徽省阜南县人)在东莞没有杀人却被警察抓走,受表哥蔡某某3(蔡某某2之父)委托,希望余华坤律师为他打官司。余华坤律师在电话中问马某案情,他说我在老家临泉具体案情不清楚。让蔡某某2父蔡某某3给余华坤律师打电话。蔡某某3打电话给余华坤律师时说被害人已死亡,但不是蔡某某2杀的,案发时蔡某某2不在现场。余华坤律师说:“案发时你也不在现场,你怎么就说人不是蔡某某2杀死的?如果人真是你儿子杀死的,你请我去也救不了他。”蔡某某3当时边哭边说:“我家里很穷,只有3间土坯房,两个孩子才刚成人外出打工,就惨遭横祸。被害人不是蔡某某2杀害的,如果人真是他杀的,他也不会去救他的,我也不是只有他一个孩子,现在我请律师的钱都要靠贷款来解决,还要分期支付。但人不是蔡某某2杀死的,他是被冤枉的,他也是一条人命啊。”听蔡某某3这样哭诉后,余华坤律师凭着自己的职业敏感,认为该案有极大可能是公安错抓,便答应接受委托。蔡某某2亲属当夜从安徽老家租车赶到合肥。


    2004年2月15日,蔡某某3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辩护合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指派余华坤、王邦宣两位律师担任蔡某某2的辩护人。两位律师随即乘火车赶赴东莞。


    2004年2月16日早晨6时许,两位律师到达东莞东站,与蔡某某2的家属见了面。案件当事人蔡某某2的妹妹蔡某某1、妻子张某向两位律师详细介绍了案发时情况,并反复强调蔡某某2不在案发现场,持刀伤人的是何某(外号:小宝)。


    2004年2月16日上午8时许,两位律师到办案单位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递交了《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函》,向办案单位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并向办案单位递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请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蔡某某2。


    2004年2月16日下午和晚上,两位律师在旅馆等待警方安排会见的过程中,陆续有案发现场的目击者赵某某、案发时正与蔡某某2一道在一家距离案发地约1000米之遥的兰州拉面馆一起吃早餐的老乡洪某某、锁某、耿某某、蔡某某4、董某某、戎某某先后主动来向两位律师介绍情况。考虑到在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也都需要以事实为根据,加之这些人流动性较大,如不及时收集这些知情人的材料,以后再找他们就比较困难。为了对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人负责,权衡再三,两位律师把他们逐个请进余华坤律师住的房间,反复要求他们讲真话,告诫他们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并询问他们愿不愿意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庭作证。在他们明确表示愿意后,两位律师请他们将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出来,有不会写的,两位律师只好分别将他们说的记录下来后,交各人核对、抄写并签字,并征得他们同意拍了照,两位律师与上述证人取证过程均进行了录音。两位律师还查看了案发现场。


    2004年2月17日上午11时04分,蔡某某3向两位律师反映,说凶手小宝于上午10时46~48分的时候,与蔡某某2原来用的135****2935手机通话,是蔡某某3接的电话。小宝自称现在大连,他还要给蔡某某2老婆张某打电话。为了不延误警方破案时机,两位律师立即将上述情况写成《紧急情况反映》交给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和土塘派出所,以便能尽快将真凶捕获。


    2004年2月17日下午,两位律师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蔡某某2。并让蔡某某2向两位律师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征得办案警方单位工作人员和蔡某某2的同意,两位律师对会见过程进行了录音,会见时自始至终有办案警方单位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两位律师还对蔡某某2腿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伤的部位进行了拍照(照片及底片被东莞警方扣押至今仍未返还)。办案警方单位工作人员见状予以阻止,并打电话向其上级汇报。两位律师预感不妙,躲过警方工作人员拦阻,乘机撤离会见现场。


    2月17日夜,两位律师综合分析已经了解情况和蔡某某2的陈述后,认为蔡某某2是本案凶手的证据不足。为配合本案侦查单位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保证准确、及时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真正的犯罪凶手,保障无辜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两位律师认为有必要把上述情况向警方反映。两位律师当夜写出一份书面材料《关于蔡某某2一案的律师函》,说明这起伤害致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而不是蔡某某2。蔡某某2前后供述不一,是因为其遭受了不公正待遇。两位律师还将案发现场目击人和蔡某某2不在案发现场的知情人名字、联系电话写成书面材料,请求办案单位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予以调查核实,抓获真正凶手,释放无辜。


    2004年2月18日上午,两位律师将连夜赶写的《关于蔡某某2一案的律师函》递交案件承办单位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下午,两位律师乘火车返回合肥。



    二、风云突变

    2004年3月上旬,东莞警方以涉嫌伪证罪按余、王二位律师提供的线索,将知情人锁某、戎某某、董某某、耿某某以及蔡某某1相继采取强制措施,企图从证人口中获取两位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犯罪的证据。其他知情人随即纷纷逃走。蔡某某3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余华坤律师。余华坤律师当时有一个案件要开庭,就安排王邦宣律师处理。


    2004年3月中旬,王邦宣律师应蔡某某3要求到东莞去为其代书要求立即释放蔡某某2的《申诉》材料。列车行驶中,王邦宣律师感觉此时去东莞有危险,随即与余华坤律师商定转移到广州。同时应锁某、戎某某、董某某、耿某某等家属的请求,无偿为他们代书了向土塘派出所、常平公安分局、东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要求纠正羁押证人违法行为的书面材料《关于要求纠正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非法羁押证人违法行为的申请》。


    2004年4月1日白天,东莞市常平分局警方在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的协助配合下,对余华坤律师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


    2004年4月1日晚上,东莞市常平分局警方在余华坤律师家宣布对其刑事拘留,并责令其交出蔡某某2卷宗,并将余华坤律师手提电脑、蔡某某2卷宗收缴。余华坤律师当时提出:“我是一名执业律师,正在承办蔡某某2案,并未犯罪。”并要求打电话给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领导,请求见他们。东莞警方办案人员不准,说:“我们已经掌握了你(指余华坤)犯罪的确凿证据,否则我们不会轻易跨省来抓一个律师。我们事前已和你们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润天律师事务所联系过,他们都知道,不然我们也找不到你。你现在没有必要给他们打电话。”余华坤律师只得把蔡某某2卷宗拿出,并针对东莞警方说她涉嫌妨碍作证作出辩解,说:“目击人、证明蔡某某2不在作案现场的知情人名单、联系电话都是我们两位律师向你们提供的,请你们调查核实,我们这是为配合警方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真正的犯罪凶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怎么能是妨碍作证呢?”但东莞警方根本不听余华坤律师辩解。最后余华坤律师以要将正在办理的几个案子移交本所律师办理为理由,东莞警方才同意余华坤律师打电话给本所金权律师。余华坤律师在家中用固定电话机打电话给金权律师后,站在固定电话机旁乘警方翻书架搜查时,免提拨通王邦宣律师电话。


    2004年4月1日夜,王邦宣律师通过电话得知余华坤律师和东莞警方谈话,知道东莞警方已经在余华坤律师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当即离家避险。


    2004年4月1日深夜,余华坤律师被抓押至合肥市公安局益民派出所进行第一次讯问。东莞警方对余华坤律师说:“我们不但掌握了你们犯罪的确凿证据,而且来抓你是经过常平分局、东莞市公安局和局党委、法制办几家联合开会研究后才决定来抓你的。否则我们不会轻易跨省来抓一个律师。我们来抓你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你是律师正在我们那里办案而不能抓你!你这次是死定了!现在你只有配合我们老老实实交代。一、承认自己犯罪,如实供述犯罪经过,算你自首,争取从轻处罚;二、打电话把王邦宣叫来,叫他来时说:我来投案自首,向你们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从宽处理。这样,我们还可以酌情允许给你办取保候审,不把你押去东莞。”余华坤律师当即说:一、我未犯罪,何来认罪?自首?二、该案是我主办的,王邦宣律师所做的一切都是我安排的,所有责任由我承担,与王邦宣律师无关;三、王邦宣律师也是无罪的,我凭什么要打电话把他骗来让你们抓?同时,我决不会打电话骗王邦宣律师来让你们抓,以换取你们对我取保,我决不会做这种出卖同仁的下作事,这不是我做人的原则。你们既然已经掌握了我犯罪的确凿证据,法律又给了你们这个权利,你们就按规定处理吧。以后不必再提审我,事实最终将证明我是无罪的。”凌晨二点左右余华坤律师被东莞警方押送至合肥市第二看守所临时关押。


    2004年4月2日凌晨,余华坤律师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给丈夫裴先生写了一封《诀别信》,托狱友带出。决定以死明志,愿像孙志刚用年轻的生命换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那样,也不惜以自己已不再年轻的生命,为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司法界、全国律师同仁与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来换取对现有法律中不利于律师合法执业的禁止性规范修改,增加律师正当执业时的授权性规范,彻底解除套在律师手脚上的枷锁,使刑事辩护律师拥有与公安、检察部门平等的诉讼地位,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让律师在法治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余华坤律师为抗议东莞警方办案单位不听其辩解,对他们这种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东莞警方先入为主对其所作的有罪推定办案指导思想,肆意对正在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一个中国刑辩律师实施刑事拘留,余律师决定以沉默和绝食进行抗议和维护一个中国刑辩律师的尊严。


    2004年4月2日,余华坤律师在合肥市看守所早上吃早餐时,向看守所宣告绝食。自此时至5月1日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余华坤律师一直连续绝食,每天只喝两杯水,生命几度垂危,被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工作人员强制输液三次后才得以生还。


    2004年4月6日,余华坤律师的爱人裴先生撰写《情况反映》,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律师管理司、公安部领导反映情况,请求对此事予以关注、纠正东莞警方的错误,尽快释放余华坤(裴先生写信时王邦宣尚未被警方控制)。


    2004年4月8日王邦宣律师在中国律师网论坛律师维权专栏发文《SOS,逃亡律师在呼救!》。引起全国各地众多律师广泛关注,纷纷跟帖,有的还为两位律师出谋划策,要为两位律师提供帮助。


    2004年4月14日,余华坤律师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2004年4月16日,王邦宣律师被蹲守了半个月的东莞警方所控制,终未幸免。东莞警方先后3次提审王邦宣律师,其间不乏威逼和利诱,企图通过离间两位律师的关系,寻找突破口。王邦宣律师虽身陷囹圄,仍坚称两位律师履职尽责,没有违法和犯罪,并把在办案期间的亲身经历如实向东莞警方做了陈述,使东莞警方毫无可乘之机,捍卫了执业律师的人格尊严。


    2004年4月25日裴先生收到公安部信访办公室2004年4月14日的复函:“你给公安部领导的来信已收悉。我们已按工作程序将你的来信转广东省公安厅(局),请他们督促有关机关处理。请你与他们联系。”


    三、安徽律协依法竭力维权

    2004年清明节后,省律协维权委员会得知,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广东警方以伪证罪限制人身自由,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得知情况的时间大概在4月7日左右。因润天律所是省直所,时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维权委员会主任的刘建华,决定省律协直接启动维权程序。首先,刘会长向司法行政部门做了报告,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是,既然广东公安部门出面办理、手续合法,不宜出面干预。要求查清情况,慎重对待。由于两位律师一个被抓,一个联系不上,无法了解更进一步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当时维权委员会决定办以下几件事:1.召开维权工作委员会会议,进一步商讨对策;2.向安徽省公安厅刑侦部门联系,请求出面了解情况;3.商请各位维权委员会的顾问提供帮助;4.向省人大、省委政法委反映请求支持;5.向全国律协报告;6.商请广东省律师协会协助;7.责承润天律师事务所派出维权律师会见两位余、王二位律师,并对具体案情做出详细报告。各项维权工作迅速开展,取得了公安厅刑侦总队和省检察院相关处室的支持和帮助。将根据他们了解的情况迅速形成了简单的材料,上报省人大、省委政法、司法厅。省人大陈瑞鼎副主任及孙震鸿、戚邦汉等领导同志听取了汇报,表示了对维权工作的支持。


    此时传来消息,余、王二位律师已被广东警方正式逮捕。维权委员会内部对维权工作的意见产生了分歧。时任的厅长也是会长认为,既然已经逮捕,肯定有起码的证据支持,建议按程序来,相信公安机关不会办冤假错案,现在的工作就是等待开庭时进行辩护,开庭前申请取保候审。


    刘建华带领维权委员会成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余、王二律师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还是应当积极工作,争取让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鉴于当时的情况,维权委员会决定赴京,向全国律协请求支持。安徽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领导也建议我们向公安部反映,请求协调。于是刘建华决定自费赴京,当面向高宗泽会长,贾午光秘书长及分管维权的马国华副秘书长和会员部汇报。刘会长在京做了三件事:第一,取得了全国律协领导的支持;第二,全国律协的领导和北京市律协通过各种渠道向公安部相关部门及安徽省政法委做了报告和沟通,请求了支持;第三,争取了广东省律协协助我省律协维权的承诺。


    做完这几项工作,已经到了2004年的4月20日左右。各方面信息汇总,都要求维权委员会直接和广东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进行联系和沟通。经领导同意,派刘建华和时任维权委员会副主任耿建生同志代表省律师协会,就本案与广东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二人到广东做了几件事:第一,会见了余律师,了解到全部案情,坚定了维权的信心;第二,与广东省公安厅刑侦部门进行沟通,请求直接过问本案,实事求是,撤销案件。该单位领导亲自参加听取汇报,还指定一位安徽籍的同志与其深入探讨;第三,与广东省律协协商,李秘书长接待二人,并于当晚的活动中将材料转交省领导,请其过问;第四,与东莞刑侦进行了沟通;第五,与看守所进行协商,请求保障余、王律师的安全和健康;第六,原司法厅律管处的刘军同志(现任上海市建行行长)正好在东莞任职,得知此事主动帮忙向市领导进行反映。


    二人在广东3天后,广东省公安厅刑侦部门明确告知,他们经过认真、慎重、公正的审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在本月底之前办理完毕,送余华坤、王邦宣二位律师回家。其广州行的住宿费用,由安徽省律协报销。


    四、无罪释放

    2004年5月1日,余华坤、王邦宣两位律师接到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开具《释放证明书》。释放原因均注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两位律师当场予以拒绝。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不得不向两位律师重新开具《释放证明书》,释放原因均注明:无罪释放。并向两位律师发还了收缴扣押的手提电脑。两位律师的办案卷宗及其他证据至今没有发还。随后,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给两位律师买了头等舱机票和双份的保险,派人派车将两位律师礼送到深圳机场乘飞机回合肥。


    根据资料查询,在侦查阶段遭受“涉嫌妨害作证犯罪”追究而又能全身而退的律师,这在全国是唯一的一例。


    2004年6月1日,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对已经改变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蔡某某2发放《释放证明书》予以释放。东莞警方办案单位还按照我们提供的线索转移了案件侦破的重点,将在押的证人全部释放。


    2004年6月上旬,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领导专程来肥,向两位律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设宴款待,送上慰问金。在两位律师的执业证书年度注册审查时,东莞市刑警支队的领导除打电话外,还专程到安徽省司法厅向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协的领导说明情况,着重指出,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他们的工作失误所造成,两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没有违规,也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他们回到东莞后,又按照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要求,致函安徽省司法厅说明本案始末。


    2004年8月26日,《安徽法制报》记者张燕在该报刊文,就余华坤、王邦宣两位律师《侦查阶段 律师调查取证是否违法》发起讨论。


    2004年8月31日,《安徽法制报》的《侦查阶段 律师调查取证是否违法》激起千层浪的讨论文章:《“黄金取证阶段”不应排斥律师》《不违法并不等于合法》。


    2004年9月5日,《安徽法制报》的《侦查阶段 律师调查取证是否违法》讨论之二刊文:《立法规定与执法理念相悖》《调查取证何罪之有》《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违法》。


    2004年9月9日,《安徽法制报》的《侦查阶段 律师调查取证是否违法》讨论之三刊文:《既不违法 也不构成犯罪》《保护律师现有的权力》《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安徽法制报》的连续讨论,在全省乃至全国的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


    向上滑动阅览

    2007年4月13日,新华网发布消息:

    《全国律协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人权保障》

    新华网北京4月13日电(崔清新、田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3日对我国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提出意见,对涉及这部法律中律师的辩护权、律师会见、调查取证、死刑复核中的辩护等方面提出建议,旨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的。

    全国律协是以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一书的方式提出上述意见的。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说,回顾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996年修订这20多年的历程,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对人权的保护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其中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律师广泛地参与了刑事诉讼活动。

    但是他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结构性缺陷以及法条粗疏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狭窄,行使辩护权利受限,执业风险加大等一系列问题,出现了很多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辩护率大幅下降等问题,其结果是刑事司法活动缺乏有效制衡,司法公正难以保证,负面的社会影响逐渐增加。

    因此,这本书的主编田文昌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律师业自律性组织,把这次修法看作是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及其他诉讼制度的重大契机。

    于宁指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从以打击犯罪为中心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而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控、辩、审三方构成了诉讼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方,或者各方权利配置失衡,都会导致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他说。

    据介绍,这次建议稿起草的拟制法律条文不涉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部内容,只是局限在与律师辩护权和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相关的制度涉及的范围之内。涉及辩护权、律师会见、调查取证、阅卷、刑事强制措施中的辩护、死刑复核中的辩护等16个方面。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其内容与我国的司法制度、公民权利等重大问题关系密切,直接体现并影响着我国法治现状和发展进程,因此,其修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法律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今年10月将对这部法律进行再修改。



    五、结案感悟

    (一)作为执业律师,受人之托,应当忠人之事,纵有千难万险,也应履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非法行为要敢于抗争,即使身陷囹圄,甚至不惜以付出生命为代价,也应维护法律尊严,这就是法律赋予执业律师的使命,执业律师不应有辱这种神圣的使命。


    (三)付出总有回报。

    两位律师获释后,许多知情人都深表同情,纷纷为两位律师鸣不平,希望两位律师运用法律手段向东莞警方主张权利。两位律师也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专项行动,一旦举报他们,肯定能够讨回公道。但两位律师却一直非常低调地处理这件事情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东莞市公安局及常平分局能在查明事实后勇于改正错误的精神十分难得和可贵。特别是后来具体复查本案的东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的张运生副支队长能够深入细致地审查本案,客观公正地与两位律师沟通,及时发现错误、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对这次冤案的纠正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他们知错能改,而且改得彻底,所以两位律师认为再对警方提出赔偿诉讼已无必要。二是由于刑侦、检察工作与刑辩律师工作方式不同,控、辩矛盾与冲突显而易见。通过淡化处理这件事情,可以增加刑侦、检察人员对律师工作的理解,消除日趋加深的积怨,改善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比起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毕竟是小事。故此,两位律师自愿放弃向东莞警方主张权利。


    两位律师最大的收获就是终于看到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修正的条款多达148条。其中,涉及律师与辩护的条款修改了36条,占全部修改条文的24.32%,大大改善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这是惠及全国执业律师的最大收获。据不完全统计,过问此事的处级以上领导近百人,两位律师也深感庆幸,能与之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改做出微薄贡献而骄傲。


    虽然本案已经过去二十年了,但余华坤、王邦宣两位律师对此依然记忆犹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图片

    余华坤律师

    图片

    王邦宣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