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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张云、张虎等人故意杀人案回顾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5-05-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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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6月4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王庄村17岁女青年刘某被害。1998年12月23日,阜阳警方成立专案组,在不到40天内迅速破案,同村村民张云、张虎、吴敬新、张达发、许文海五人先后被抓。


    侦察期间,警方在王庄村进行了调查走访。有村民表示,案发前后曾在现场附近看到一辆陌生的红色轿车,警方怀疑此车即为作案工具。但案件一度侦查无果,直到1998年年底,因死者家属一直上访,阜阳警方成立专案组,重新侦查。


    1999年1月,因涉嫌抢劫被抓的王庄村村民张奇,交代一条涉及刘某被害的线索,即张奇曾在死者被害前一晚,在同村村民张虎家中打牌时听张虎称,要对付一个女的,并看见张虎院内停了一辆红色轿车,之后还看见张云也进了轿车里。


    此后,这项搁置了近三年的案件被迅速侦破,从1998年12月23日到1999年2月5日,历时不到40天,王庄村村民张虎、张云、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五人先后被抓,五人的有罪口供称:张虎因买村里土地与群众产生纠纷,遂纠集张云、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计议报复村民刘凤海。1996年6月4日上午,张虎驾驶着借来的车将刘凤海女儿刘某劫持。因刘某喊叫反抗,张云用手臂勒颈,张达发、许文海搂腿搂腰,致其窒息死亡,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四人将其抛尸。


    1999年到2002年间,该案经历过三次一审和三次二审裁定,每次审判之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都以量刑过轻为由进行抗诉,五位被告则以不服判决为由提起上诉。


    1999年9月2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的一审一次判决,认定张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虎、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文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海(死者刘某之父)经济损失3000元。


    宣判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


    2000年3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0年10月23日做出第二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与第一次一审相同。


    宣判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次提出上诉。原审五被告称没有故意杀人行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互相矛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再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2日做出第三次一审判决,认定五原审被告虽然翻供,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裁定张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许文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张达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位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海经济损失3000元。


    第三次一审宣判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旧提起抗诉。认为本案是一起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被从轻处罚的条件和理由;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也继续提出上诉。这一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8日做出刑事附带民事的终审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及亲属开始了漫漫再审申诉之路。其申诉理由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五人实施了杀人行为,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证人证言反复、矛盾重重、漏洞百出,且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非法取得。”“五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得,侦查人员采用捆绑吊打、跪砖头、三九寒冬剥光衣服往身上泼凉水、用竹片刮伤口、冻饿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自相矛盾又相互矛盾,且与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证据存在矛盾。”等等、要求再审宣告五人无罪。

     

    2014年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2014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关键证人称曾遭刑讯逼“证”。


    将近一年后,2015年7月17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张云、张虎等五人故意杀人案宣判:被指合伙劫持杀害17岁未成年少女的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等五人,原审判决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张达发、许文海在另一案件中的抢劫罪维持。


    法官宣读审判结果之后,之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一被告张云当庭恢复自由,其余四人均已刑满释放,但实际服刑时间都在8~11年。曾被称作“阜阳五青年案”的五位被告人,如今均已年过五旬,双鬓斑白。



    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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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虎因土地纠纷纠集被告人张云、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计划报复刘凤海。于1996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由张虎驾驶借刘方军红色悦达起亚轿车,伙同其他四名被告人,将骑自行车外出办事的被害人刘某劫持上车,因刘某喊叫反抗而将其勒颈致死。当日下午2时许,将刘某的尸体抛于阜口公路路南口孜道班西300米处的沟半坎上。


    上述事实为下列证据所证实:

    1.有报案材料、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证人曹金荣、朱洪芳、贺之国、岳启飞、张万福、张辉、申春侠等证人证言在卷,能够证实被害人刘某于1996年6月4日被犯罪分子从卫星庄西南的公路旁边劫持,被勒颈窒息死亡及抛尸于口孜道班西边300米处。


    2.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的有罪供述,虽然存在一些矛盾,但对以下几个主要情节的供述是一致的:(1)轿车西行至王庄路口调转车头望东开;(2)车在追上刘某时,张虎向右一打方向,将刘某挤到在路南边的沟边上;(3)将刘某拉上车后,车又向后一倒,调正方向,又向东开了;(4)作案用的车是张虎借的刘方军的红色轿车;(5)抛尸地点为过了袁寨不到口孜的阜口公路路南边的沟半坎上;(6)塞入刘某阴道和肛门的背心和裤头的颜色分别是白色和红色。


    3.有证人张奇证明案发当日上午11时许见张云从车的北边上了一辆头朝东的红色轿车;刘方军证案发当日上午9点至下午2点将自己的红色起亚悦达轿车借给张虎使用。


    4.有证人郑光辉、陈昌勤证明在阜阳市第二看守所8号监房中,是张达发主动要求他们为其书写交代材料的;有证人许光云、许云刚证明1996年6月4日没有用车接张云喝酒,否定了张云当日无作案时间的翻供辩解;有证人江业堂证陪张虎到阜阳市公安局申诉的时间为1996年5月中旬前后,而不是案发当日;有证人张永利、张永强证案发当日没有找许文海开车办事,否定了许文海无作案时间的辩解。


    5.有颍上县耿棚派出所、盛唐派出所、南照派出所、阜阳市公安局苏集派出所等关于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该所办案期间没有刑讯逼供现象的证明。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起诉指控的上列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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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洁(现执业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刘春接受张云家属的委托,认为本案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依法应判处张云等人无罪。其辩护的主要观点为:


    一、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证明五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支离破碎的间接证据既形不成证据链,也找不出与被告人有任何的关联性。各被告人每次庭审时都纷纷喊冤,以身上累累伤痕来证明他们所受到的残酷的刑讯逼供。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自相矛盾又相互矛盾,且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而其他相关的客观证据又均不能证明五被告人与此有任何的联系。本案仅有被害人被害的部分证据,而没有该犯罪行为系张云等五人所为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形成不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本案被害人刘某被人残忍地杀害了,这确实是一起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因此对于真正的凶手必须严惩,但在本案中除了被告人曾经所谓的“有罪供述”外,无任何直接证据能证明杀害刘某的行为系五名被告人所为。我国刑事证据应具备“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而本案的证据却根本不具备这“三性”。如各被告人曾经的有罪供述与尸检鉴定结论的矛盾;如刘某头部、后枕部的瘀血是怎样形成的;等等。整个卷宗没有案发记录,即本案是谁检举揭发五被告人杀人的,侦查机关依据什么线索查到五被告人的?通过今天的庭审及以前张奇多次反复的证言证明张奇提供的所谓案发当天“在张虎家见到刘方军”“看到张云上了一辆红车”的线索是假的;刘方军也否认了“借车”的事实。而刘凤海多次陈述的事实是其让刘某去取照片纯属偶然。即使本案没有排除刑讯逼供,根据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刑讯逼供客观存在,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

    (一)各被告人包括主要证人都多次陈述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

    如张云说其在耿棚派出所和南照派出所受到非人的折磨。在三九天的夜里把衣服扒光,往身上泼凉水、用电风扇吹冻,几天不给吃饭不让睡觉,把黄泥和成泥汤从头往下浇、双手吊起来用皮棍子打,长时间罚跪,双手反吊,脖子上挂装满水的水桶,用棍子捣生殖器,等等。导致张云大量便血,在送往看守所的第二天又大吐血,看守所立即打电话通知刑警队的张平业,张平业立即叫来救护车将张云送往医院化名刘武进行抢救,抢救期间都是张平业在场,在是否需要动手术家属意见一栏是公安人员代签的,实际并没有通知家属,医药费也都是公安机关付的。据医院抢救的病历记载,张云(刘武)是以上消化道出血、肾功能衰竭入院的,病历上排除了肝、肺病所致出血,药物过敏等引起的出血等,并写“外伤史不详”,这外伤一眼就能看到,为何要写外伤史不详,说明其身上的外伤有的已成为“历史”。这和张云供述其入院时身上贴满伤湿止痛膏,两腿溃烂,有陈旧性伤疤是吻合的,至于发病原因,虽然病历没有详细分析,但还记载:可能因为刺激性消化道溃疡、消化道出血,肾衰与极度疲劳、精神紧张,外伤都有关系。因此,刑讯逼供致张云受伤住院是客观事实。如果是正常的生病,看守所怎么会把治疗的责任推给侦查人员?现在虽然过去了十五年,但张云身上的伤痕还清晰可见。


    (二)各被告人和证人也都多次陈述在公安机关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各被告人曾经的供述互相矛盾、自相矛盾,且这些矛盾无法排除。本案被告人曾经的口供具有明显的特点,其一是反复性,即否认,承认又否认,如张云在一开始被抓时否认,后在派出所审问了十几天以后承认,一到看守所又否认,其他几被告人也是如此,在派出所审问时承认,一到看守所就否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也都否认作案;其二是预知性,即对案发现场情况,如雨衣、自行车、汽车往后倒一下调正方向等情节及抛尸地点等都知道一个大概,为人为的编口供提供了事实基础;其三是修正性,即被告人的供述不是一次到位的,而是逐步接近公安机关掌握的事实,而对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各被告人只能胡乱供述。以往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各被告人也均提出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在此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凡是在1996年案发当时形成调查材料的,各被告人曾经的供述就一致,如红车,在养鸡场的灌渠边停车,拦下刘某后车往后一倒,调正方向向东开等,凡是在1996年未形成调查材料的,各被告人的供述便不尽一致的,如在谁开车,车内如何实施杀人行为的,为什么预谋报复刘凤海后又变成了杀刘某,抛尸怎会舍近求远,在车内尸体和三个人挤在车后座上行了一个小时的路程后抛尸等,这些情节的供述先是千差万别,后来慢慢趋向一致。这和被告人所述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经过是相吻合的。张奇的证言也是多次反复,在公安机关或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下就认证,脱离了公安机关的控制就翻证。


    三、公安办案人员办案程序违法,暴力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一)违法执行拘留(羁押处所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而本案出庭的侦查人员全都表示不知道该规定,而是都说是听领导的,在法律和领导之间,他们选择的是领导意志。

    张云是在1999年1月16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按对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上的日期为1月20日被拘留,2月12日被逮捕,羁押场所为市第一看守所,然而,公安机关并未依法将张云立即送往看守所:1月20日和1月21日的讯问是在耿棚派出所进行,2月10日的讯问是在颍上县南照派出所,2月12日也是在南照派出所,直至住院治疗脱离危险后。3月6日的讯问是在阜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的,在张云被限制人身自由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长达一个多月的多次讯问,恰恰这一段时间和地点,正是张云所述其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和地点,公安机关为了便于刑讯逼供,在张云被宣布拘留和逮捕后长达月余不按规定将其送看守所羁押,显然违法。这种违法导致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致使被告人在不能忍受的情况下按指供、诱供的要求作了“有罪供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提讯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工作场所进行,但有一个前提,即应填写《提讯证》这就要求首先犯罪嫌疑人已羁押在看守所;其次,每次提讯必须填写《提讯证》,而本案被告人张云在长达月余的时间里并未羁押在看守所,否则,辩护人多次提出要公安机关提交所有的《提讯证》,为何至今拒不提供,可见公安机关违法显然。

     

    (二)讯问、询问笔录有的无被告人逐页签名、捺手印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规定,讯问笔录要由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名或盖章、捺手印,而本案被告张云的讯问笔录有的就没有逐页签字,证人也是如此,这些供述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公诉机关没有依法讯问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附卷。但本辩护人仔细查看了每本卷宗,均未发现一份公诉机关制作的讯问被告人的笔录,但据张云说,一审公诉人曾讯问过他,他详细地向公诉人陈述了受到刑讯逼供的经过并让公诉人查验了身上伤和未愈的伤疤,而公诉人则说什么“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公安人员打的”,对张云的控告不以为然,未予理睬,连笔录都未入卷。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然而,我们至今未看到任何处理意见。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七条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仅有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和部分有关证据,没有该犯罪事实与五名被告人有关联性的事实和证据,各被告人曾经的有罪供述和张奇、刘方军的证言均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请求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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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判认定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共同杀害刘某的事实、证据,原审被告人的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本案缺乏印证五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

    公安机关在原判认定的作案车辆悦达起亚轿车内,未提取到与被害人有关联的实物证据。所提取的四根毛发,在1999年1月经公安部物证鉴定部门检验,其中三根为B型,一根为O型,刘某系O型血,不能得出排除或肯定性结论,且该毛发的提取并无相应的提取笔录佐证。从作案车辆、被害人尸体及抛尸现场均未提取到与五原审被告人有关联性的指纹、鞋印或其他物证。被害人阴道提取物及子宫内纱布擦拭物经检验,未检出人精斑。故本案现有的客观性证据无一指向五原被告人,不能印证五原审被告人作案。


    二、原判据以定案的五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不能确认

    五原审被告人归案之初均作无罪供述,随后就故意杀人的情节供述混乱,继而有罪供述逐步趋向一致,最后又全部翻供。本案证据均系“先证后供”,即现场勘查、尸体鉴定、相关证人作证在先,原审被告人供述在两年之后。各原审被告人在归案之前均知道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其供述亦未超出现场勘查、尸体鉴定、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五原审被告人虽作过有罪供述,但五人在预谋提议及参加人、与被害人相遇、张云上车地点、几人上车作案及所坐位置、作案及抛尸过程、作案后的去向等主要情节上,各自供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此外,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之间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中对加害并致死被害人后抛尸的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客观性证据证明的部分情况不吻合。


    三、证人证言反复,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证人张奇于案发两年后在侦查机关证明案发当天看见张云上了停在王庄路口的红车,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原审被告一人张云,但证人张奇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证的,且张奇审理期间证言反复变化。证人刘方军也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证明案发当天借车给张虎。张钧、刘方军再审庭审时出庭作证,一致陈述以前在公安机关讲的不是事实。二人关于借车及张云上红车的证言反复,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原判亦未作为证据使用。


    四、各原审被告人有关预谋的供述与案发当天刘某外出纯属偶然的事实存在矛盾

    被害人刘某案发当天从其姑姑家骑车外出,系临时决定,纯属偶然。但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中供述,案发前预谋报复刘某之父刘风海,案发当天也正是去报复刘凤海。五原审被告人就如何与刘某相遇一节,是碰巧还是张云事前到刘家察看,各自供述不一致,且与刘某外出纯属偶然的事实存在矛盾。


    综上,本案中关于刘某被害的客观性证据与张云等五原审被告人缺乏关联性,五原审被告人关于故意杀人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在主要情节上,不但各自供述前后自相矛盾,而且供述之间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原审被告人供述与客观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人张奇、刘方军的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故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证明五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不具有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刘某系被他人杀害,原判根据五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定五原审被告人共同杀害了刘某,但原判作为证据使用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只能证明刘某被害的客观事实,与五原审被告人并无关联。五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各自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供述之间互相矛盾,其真实性不能确认,证人张奇、刘方军的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疑,依法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原判认定五原审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五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五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凤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吴敬新无罪,原审被告人许文海、张达发在另一起抢劫罪中的事实予以维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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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刘静洁律师

     

    2015年7月17日上午10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宿州中院对“安徽省阜阳市张云等五人故意杀人案”再审开庭宣判:撤销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五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宣告张云等五人无罪。


    拿到这迟到了十六年的无罪判决,我的心无法平静。不禁想起了该案历经坎坷的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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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静洁律师从宿州监狱接张云出狱

    两个惊人相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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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0月的一天,我的一位朋友风风火火地找到我,说他的一位亲戚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了死缓,但他的这位亲戚绝没有犯罪,是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他的亲戚,就是我后来的当事人张云。


    我一听案情,和我正在办理的一起涡阳的故意杀人案件竟是惊人的一致。


    1997年6月我所律师为涡阳的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五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这样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我们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从会见开始就受到公安、检察机关的层层阻挠,因嫌疑人身上的伤太明显了,所以一直拖了好几个月才让律师会见。


    我们一路帮他们申诉控告,1999年案子终于起诉到了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和审委会意见是证据不足,宣告五被告无罪释放,谁知审委会开完会消息就被泄露了,第二天被害人的父亲到法院喝农药自杀了。结果案件大逆转,审委会重新研究,五被告人从无罪一下就到两个死刑、一个死缓、两个15年,案件已到了二审。


    张云案与这个案件惊人地相似:都是五个被告人,都被指控共同杀了一个女孩,公安办案人员都是阜阳市公安局的同几名警察,检察院派出的也是同一个公诉人,审理法院也是同一个合议庭。最主要的是听他们介绍所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手法也大体相同。


    经了解,张云案在法院一审合议时,也是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证据不足,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关联性的客观性证据,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一种意见是五被告人的口供能相互印证,可以定罪。最主要是涡阳故意杀人案准备判决无罪时出了事,导致被害人之父到法院喝农药自杀,所以,法院审委会决定按照第二种意见判决张云死缓,张虎、吴敬新、张达发、许文海无期徒刑。


    了解了这些情况,我的直觉告诉我,这又是一起屈打成招的案件,便毫不犹豫地接受了张云亲属的委托,担任了张云故意杀人案二审的辩护人。



    无法排除的刑讯逼供

    仔细查阅了张云故意杀人案件的卷宗,我发现杀人过程虽然五被告人都曾有过交代,但后来全部翻供,称有罪供述系受不了刑讯逼供才按照讯问人员的提示交代的。


    五人翻供情况基本一致,即在派出所提审时就都做了有罪供述,一到看守所就都翻供。于是我到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张云。


    张云当年37岁,被捕前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治保主任,计生专干。三年前刘某案件专案组在村里调查时,张云一直在协助公安专案组工作,他做梦也没想到三年后会成为杀人嫌犯被逮捕。我问他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是否属实,他很激动地说,完全不是事实,我是党员,受党教育多年,怎么可能无缘无故的去帮人杀一个素不相识的无辜女孩?杀人犯法,我作为党支部副书记不会连这点法律都不懂的。我又问他:那你为什么做过有罪供述?他说我要不承认你今天就可能见不到我了,然后就说起了他被残酷刑讯逼供的经过。


    1999年1月16日中午张云在乡里计生办,被阜阳市刑警队来人带到颍上耿鹏派出所,将他身上带的准备还人的7000多元现金及4000元现金支票,还有一部BB机全部搜走,连个条子都没写。然后将他铐在院子里,警员们就去吃饭了。


    等他们吃完饭回来,用胶布将张云的眼睛粘上,以张某某为首的警员就开始了刑讯逼供,先问:你为什么被抓?张云答:不知道。他们就把他打跪在地,大冬天让他脱掉衣服光着身子,然后往他身上浇凉水,用电风扇对着他吹,吹一会儿浇一遍水;还用皮棍、皮带打,用皮鞋踢;后来把他双手倒背吊了三天,脖子上还挂了一桶水;几天没给吃饭,给他灌辣椒水;还把四肢分开绑着用棍子砸腿骨和脚踝;等腿上的伤结疤了他们就用竹片在结痂处刮,直到把结痂刮掉,刮得血肉模糊;用棍子敲打生殖器等。


    讯问的公安说:“你要是还不交代,我就夜提把你带上车,然后从车上推下去,一枪打死你说你畏罪潜逃。”张云当时害怕了,心想留条命以后还可以申冤,如果被打死了就真的被说成罪犯了。出于对生的渴望,就按照公安人员编好的口供讲了。


    为了统一口供,他们把张虎和张达发的口供给张云看并让他背,然后再说出来他们记录成张云的口供,说错了就打。如他们问:女孩阴道里塞的什么?张云答:是衣服,他们说“不对”就开始打,打过还没答对就提示说:阴道那么小能塞衣服吗?你再想想,往小里讲,张云答:是裤头,他们又问什么颜色,答不对就打,答对了就记录,就这样把张云打得遍体鳞伤,直到完全按照他们的意思录完了口供。送到看守所第二天就吐血、便血,看守所打电话给刑警队,队长张某某带人来把张云送到医院,化名刘武进行抢救。


    入院病历记载:呕血、柏油样便伴面色苍白,并注明外伤史不详。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贫血、急性肾功能衰竭。住院抢救了半个月,据说花了六千多元医药费都是公安局付的。


    听着张云讲他遭受的酷刑,看着他身上的伤痕和伤疤,无法不相信刑讯逼供确实存在。另外几位被告人也都是如此,在一审开庭时脱衣解裤裸露身上被打的伤痕。



    调查取证证人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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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因证人张奇的举报告破,但我仔细看了张奇的笔录,感到张奇的举报矛盾重重。借车人刘方军证言也是前后不一,张奇和刘方军的证言也是相互矛盾。


    为了探索真相,我决定立即去阜阳找张奇和刘方军核实他们的证言。费了一番周折找到了张奇,但刘方军却怎么也找不到,据说是公安让他躲出去不准他出庭。


    当时正好省高院办案人员也在阜阳,我找到办案法官要求他们和张奇核实,但他们赶时间要走,就让我们自己找张奇取证。为了避免风险,我找阜阳两个律师见证,并现场录音。张奇见到我就内疚地说:他和张虎、张达发是一个村的,自从他们以杀人罪被关押后,张奇心里一直不安,因为他在公安局讲的不是真话,完全是在刑警队办案人员刑讯、威逼、引诱下说的。寒冬腊月把他衣服脱光仅留一条短裤跪在水泥地上,然后不断地往身上浇凉水,跪了三天三夜,实在熬不住了,就按照公安人员的提示讲了听到张虎借车,看到张云上车等。张奇所谓的“检举”完成后,公安便将他取保,并让他外出打工,不准出庭作证,但他没地方去。说完张奇向我们展示了他膝盖上久跪留下的伤疤。


    我从阜阳回来后,将我们记录的张奇证言和录音带交给了省高院。省高院交给了省检察院。省检让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将张奇带到省检察院。在阜阳公安局的张某某带着张奇到省检察院楼下时,拿出逮捕证对张奇说:逮捕证在我这里,任何时候都可以抓你。就这样张奇在省高检又重复了在公安时的说法。紧接着检察人员就问为什么在律师询问时翻证,是不是律师让你翻证的。


    好在张奇还有点良心,实话实说律师没让他翻证,是他自己害怕才和律师那样说的。但就是这样我也没逃脱掉。检察院向省律协告我的状,说我唆使证人翻证,要对我采取措施。省律协曾听我汇报过此案,当即就说刘静洁律师不可能唆使证人翻证,她取证时有见证人和录音。后来省高院主审法官也作证的确是他们让我去和张奇谈话的,检察院才就此作罢。


    后来省高院法官也找张奇进行了调查,张奇第一句话就是:你们能给我一张传票吗?我怕公安知道我来要打我。然后和法官清楚地说1996年6月4日那天他根本想不起来自己干了什么,当时和公安说的“到张虎家来牌”“在院子里看到红车”“看到张云上了红车”等都是假的,是被公安打的受不住了,按照公安人员提示讲的。明确说明和调查的律师以及在法院讲的是真话,律师没有对我施加压力。向法官哭述着公安对他进行的刑讯逼供,并说:如果这次公安再把他逮起来刑讯逼供,他还是得翻证,因为在耿鹏派出所那几天几夜真受不了,不是人过的日子。


    遗憾的是,安徽省高院没有相信律师的调查,也没有采信自己的调查,反而采信了张奇在公安阶段的证言。



    两次发回、三次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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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是在阜阳中院开的庭,我非常佩服高院法官们的敬业,从早上八点准时开庭,一直到晚上八点结束,除了中午一个小时的吃饭,他们在庭上动都没动,没有一个人去洗手间。


    二审是2000年3月22日开庭的,5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毫无悬念地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公正,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享有公正,就像享有空气阳光那样,是应得应分的。


    然而,理想总是美好的,现实却是残酷的。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后,阜阳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00年10月23日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与第一次一审判决一模一样。


    张云、张虎等五人再次上诉,阜阳市检察院也再次提起抗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安徽省高院裁定准予撤抗,并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01年阜阳市中院第三次一审,于2001年10月22日做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降格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张虎有期徒刑15年,许文海、张达发、吴敬新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检察院也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已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了两次,这次还是原来的证据,张云等人满怀希望地认为,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确信他们一定会被宣告无罪的。谁知事实又给了他们重重的一锤,2002年安徽省高院做出了裁定,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和被告人的上诉,称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当时质问省高院的某位法官:法律明明规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而你们为何还在执行有罪推定、疑罪从轻?那位法官开玩笑地说:刘大律师,这里不是美国,不是香港,在这里就要讲中国国情。确实,“有罪推定”的思维在我们法院是根深蒂固地存在。



    漫漫申诉路,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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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安徽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后,涉案人员家属不停申诉。冤假错案昭雪难,冤案纠错机制启动更难。被告人入狱后,一直没有停止申冤,无数次寄出申诉材料,但都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应。我也曾亲自上北京找了我的亲戚帮我往上递交我经办的三起冤案的材料,但都毫无消息。时间在磨炼我们的耐性,信念在支持我们的行动,只有坚持申诉。


    终于有好消息传来了,2005年4月,安徽省高院受理了五人的申诉。但经审查后认为五人在原审时就提出了与申诉同样的上诉理由,申诉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因此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委会讨论决定驳回五人的申诉维持原裁定。又是一大瓢凉水从头浇下,几被告人亲属都凉透了心。张云的父亲接到安徽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后一病不起,含冤去世,死不瞑目。


    一晃十年过去了,除张云外,其他四人均已刑满出狱。出狱后的四人及张云亲属继续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申诉,并多次请省内、省外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各级法院反映问题,多次到北京最高院和省高院门口打横幅喊冤。


    十余年来,五人光复印材料就花了好几千元钱。在申诉的过程当中,当事人深刻感觉到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像一块坚硬的磐石,被冤的当事人像飞蛾扑在顽石或者扑在火上,一点作用都没有,当事人很难通过申诉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在申诉过程中,我和余鸿飞律师作为原审张云、张虎的辩护人,一直代为申诉和支持当事人申诉,因为我们坚信张云、张虎等人是无罪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在中国当时的法律环境下,律师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因该案既不存在“亡者归来”,也没有“真凶再现”,想要启动再审是非常困难的。


    没有媒体的关注,没有记者的坚持报道,张云案就不可能那么快地再审。2014年1月至7月,《东方早报》、澎湃新闻两次报道该案。2月17日,安徽省高院最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



    再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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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17日,安徽高院下达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立案后,我立即去宿州监狱会见了张云,当在监狱食堂里再见到张云时,非常心酸。从37岁到50多岁,如今见他迟缓的脚步,迟缓的反映,15年的监狱岁月让他从年富力强的中年,到如今的暮景残光;从意气风发的壮年到如今的日暮之龄。虽然时隔15年他还是一眼就认出了我,非常激动地颤抖着嘴唇却说不出一句完整的话。


    我告诉了他再审的消息,他以为自己应该很快就能出狱了,他告诉我他曾经被公安人员用锤子敲砸的腿及脚踝经常疼得不能走,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急盼着出去。我告诉他虽然立案再审了,但还有一个过程,十几年都熬过了,不在乎这几个月。


    回去后我马上写了要求变更张云强制措施的申请交给省高院,遗憾的是没获批准。当事人见立案后几个月法院还没动静,就忍不住多次去法院催促,我们律师也多次和法官沟通,申请调取张云等人在公安时做过的无罪供述笔录,书面申请证人张奇、刘方军出庭。并提出对张云等五人的有罪供述及证人刘方军、张奇的证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同年9月24日,该案在安徽宿州中院开庭再审,安徽省高院之所以选择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该案,是因为仍在服刑的张云被关押在宿州监狱。


    本案庭审时根据我们的申请,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即对张云等五被告的口供和刘方军、张奇的证言是否非法取得,应不应该排除进行审查。


    本案中,能够直接证明刘某系被张云等五人杀害的,只有五名被告人的口供,但五名被告人一致控诉警方刑讯逼供说口供是被打出来的。


    除描述自己遭遇的种种刑讯手段外,五名被告人当庭展示伤情。张云陈述,审讯期间,他受刑过重,还曾被以化名刘武送往医院救治。获得审判长允许后,张云当庭脱下裤子,展示大腿上留下的伤痕。许文海也脱掉袜子展示脚踝上的伤痕。除了展示身上的陈旧伤痕外,张云和许文海还说了,曾被该案主要侦办警察张某某用枪威胁的经过。


    为此,检方此前曾申请了张某某出庭作证,但张某某却没有出庭,可能是心虚吧。出庭的四名警察他们的陈述极为一致,均称当年依法办案,自己未刑讯逼供,也没有看见或听说他人刑讯逼供。


    本案两名关键证人刘方军、张奇这次终于出庭作证。刘方军和张奇称,正是因为惧怕再次被警方抓捕,因此十几年前一直未敢出庭作证。


    刘方军说,当年每次一要开庭,阜阳公安局刑警队的张某某就打电话给他,说这个案子要开庭了,你滚远点。在阜阳看到你,就把你再抓进去。刘方军说,自己诉苦称没路费,张某某还给过他两次钱,一次给了100元,一次给了200元。


    张奇在法庭上也说,起初以为警方给自己办理的是取保候审手续,但后来又听说自己是批捕在逃,因此不得不隐匿自己的行踪,更不敢说出庭了。


    时隔十五余年后,两名关键证人终于站在了法庭上,并否认了当年在公安做的不利于张云、张虎的证言。刘方军称,自己从未借车给张虎;张奇说,自己未看见张云上了刘方军的红色轿车,“我到现在也想不起来,(命案发生)那天我在干什么”。


    两名证人均称,此前在警方处所做证言系伪证,因为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他们当庭说,被抓时正是冬天,温度在零度以下,办案人员扒光他们的衣服,然后往身上浇冷水,且用风扇吹。刘方军还称,张某某曾用枪威胁他,用枪抵住他的头,威胁如不交代,一枪打死,“就说是拒捕。”


    张奇还说,到省检察院那次他是被张某某以及本案公诉人于月刚亲自送到了省检察院,张某某在省检察院楼下威胁他说:“你的逮捕证在我这里,我随时都可以逮捕你。”


    出庭检察员称,因本案出现了新情况、新证据,建议法庭核实相关证据后,再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闭庭后,当事人隔一两个月就会去省高院催促判决的情况,然而长达数月还没结果。在监狱里的张云和在外边的张虎等人都等急了,频繁到省高院去要结果。经过近一年的等待,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开庭宣判,宣告被告人张云、张虎、吴敬新无罪,张云当庭释放。


    这样的判决应该是意料之中的。宣判后和张云在法院的休息室聊了一会就去宿州监狱办理出狱手续。拿到无罪释放的证明,张云流下了眼泪。


    此案改变了张云的人生轨迹。背了整整16年的冤罪。16年的时间,身负故意杀人的冤罪,深陷牢狱之灾。今天这迟到的公正让他付出了什么呢?一是无端16年的牢狱之灾;二是父亲死在了为其申冤的路上,三是母亲因其遭受不白之冤受到强烈刺激导致脑出血而死亡;四是妻子经受不住这样的打击而精神失常;五是两个年幼的儿子因为他的入狱家里失去经济来源而失学;六是因多年为其申冤导致家里一贫如洗,他出狱后连最起码的生活费都没有着落……毫不夸张地说,因为公正的迟到,已经毁了他及全家一生的幸福。此情此景,不禁让人心生悲凉。


    从宿州监狱出狱后,张云中午饭都顾不上吃,和我道别后就直接坐车奔向200多公里外的阜阳家中。


    这个案子办到这里,律师的工作应该算是结束了,也算是圆满结局,但我却轻松不起来。一个人为得到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公正而花去大量本该用于创造幸福生活的时间,甚至还要因此牺牲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基本条件,谁能好意思说,这迟到的公正是真正的公正?


    值得欣慰的是,现在“依法治国”已成为上下共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已固化为法律条文,刑讯逼供越来越成为众矢之的,印证着一个时代主题:公平正义,人性所寄,人心所向。


    那些尘封案卷中沉冤得雪的过往,不仅见证着司法的温度与自我革新的勇气,更在曲折与困顿中淬炼出人性最本真的善良光芒。以不懈的探索精神寻找实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最优解,这既是对蒙冤者最诚挚的告慰,更是支撑中华民族在法治征程中笃定前行、披荆斩棘的精神火种,让法治的理想之光,照亮社会文明进步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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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起:许文海、张虎、吴敬新、张云、张达发

    来源:《2015年度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部分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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