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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刑事

    涡阳“五周杀人冤案”办案纪实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5-05-09 0

    谜团重重的深夜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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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8月25日深夜,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家,大女儿遇害,周继鼎及妻子、小女儿受重伤,儿子受轻伤。凌晨公安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这桩离奇的案件谜团重重:一是这样的满门血案竟然无一个目击者,受害方四个伤者都“同时昏迷”,不知道是谁动手的,也不知道案发是什么时间;二是现场没有发现一枚外人的脚印、指纹等;三是在现场没有发现任何凶器(后来公安机关动用了多台抽水机,抽干了村里的井、塘、沟、渠,几十人地毯式的打捞也没找到任何凶器);四是邻居无一人听到任何动静,因为案发时是夏天最热时,村民基本都在外边睡觉,周继鼎在外睡觉的场地和四邻的床仅有一二十米远。而邻居小牤妻子在帮他找来大儿子后又回家睡觉直到公安人员到场后才知道周继鼎家发生了凶杀案;五是死者穿戴整齐地躺在床上(牛仔裤和长袖衬衣),而周继鼎的小女儿多次说她姐姐当时起来点着灯让她起来解手。既然当时起床了,为何又穿戴整齐地死在床上;六是尸检没有推断周素华确切的死亡时间,而乡村医生夜里12点多到达现场时发现周素华(大女儿)的尸体已经“凉了”。据医生说夏天从死亡到尸体凉了少要三四个小时;如此等等太多的谜团无法解释。

    一家五口一死三重伤一轻伤,这在涡阳县引起不小的轰动。为此,县公安局将此案定为“8·25”特大杀人案,并迅速成立专案组,大部分村民被带去问话。而周继坤、周家华则因为周继鼎说的“1982年因选举村干部与周继坤父亲不和,与周家华父亲也因担任村干部一事有矛盾”,公安机关将周继坤、周家华带到派出所审查了四十一天,周在化也因为有人说他有一把斧子而被拘禁审问了三十多天。后来因为实在没问出什么就释放了,关押和释放都没有任何手续。在命案必破的年代,1997年3月公安机关组成了新的专案组。据警方当年的报道:专案组成立后获得一个“重大线索”,案发当天有人聚在一起喝酒,并曾在现场附近出现,犯罪嫌疑又聚焦到周继坤、周家华身上。警方将目光首先落在“常在周继坤等人身上捞实惠”的周在春身上。“经过两天一夜耐心地说服和政策教育,他(周在春)交代了五人喝酒后实施杀人的罪行。”随后将五人抓获。



    全所助力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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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6月,周继坤的父亲慕名来到合肥,找到当时的众城律师事务所,一进门就跪地不起,说他们村里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导致多人被抓。听了当事人哭诉后,得知这个案子不仅有五个犯罪嫌疑人被抓,还有十几个家属、证人被关押。众城所研究后决定组成以刘静洁(现执业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雷延平等律师为主的律师团队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并立即向省律管处、省律协、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了该起案件。第二天雷延平带领8名律师赴涡阳了解情况,并担任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及嫌疑人亲属的律师。经过律师们的努力,先后有周继坤妻子、周家华父亲、周在春侄子、周正国妻子、周在化妻子等人被取保或释放。剩余五被告人及周继坤16岁的弟弟周继峰,众城所律师继续担任这六人的律师。从1997年6月到2000年10月终审结束,众城所十四名律师参与这次办案行动,共去涡阳、阜阳30多次,最多的去了28次。因当时五名被告人关押在五个地方的看守所。全所的律师几乎都扑在了这个案子上。为了保证彼此的安全,他们每次会见必须同去2名以上律师。为了不给当事人增加负担,他们一般不在当地留宿,而是自费租车早上去晚上回。



    艰难开始的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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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初,人们普遍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寄予厚望。从1997年6月至1998年8月一年间,众城所总共写了17份报告和控告材料给安徽省司法厅、省律协、省人大、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单位报告众城所办案情况及代为控告情况。并寄送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当时该所主任李益如是省人大代表,她亲自到有关单位寄送材料,获取有关领导的批示。在办理这个案子过程中得到各级领导的支持,特别是省人大、省政法委、省律协和省律管处的支持,在接受委托两个多月后得以会见当事人。

    为了搞清楚案发当晚五周的情况,律师们走访了20多名证人,形成了几万字的调查笔录。因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否调查,为了自我保护,他们没有提供调查笔录,只向办案机关提供了证人名单。律师们还多次到村里查看现场,走访群众,了解涉案的相关情况,沿着公安机关侦查得出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及逃跑路线实地模拟。当时周继坤家在村庄的东北角,而被害人家在村庄的西南角,如果作案从周继坤家到周继鼎家要穿过整个村庄,而夏天村民大多在外边睡觉,律师们想找到目击者,可惜一无所获。因当时交通不便,到村里调查时当天无法赶回,他们就住最便宜的、条件很差的家庭旅社,房间里没有卫生间,夏天也无法洗澡,即使这样,律师们为了还原案件真相,没有人畏难和退缩。



    审判结果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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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本案客观证据严重缺失,刑讯逼供无法排除,证人证言存在反复,检察院多次退查。后来又由阜阳市公安局、检察院、涡阳市公安局、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补充侦查,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明显超期的情况下,该案直到1998年9月才起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当年10月6日开庭,众城所8名律师团队出庭为五被告人辩护,为了体现律师团队的精神面貌,所里专门为8个出庭的律师定制了统一的服装,以便与穿制服的检察官、法官相匹配。庭审中周继坤等五人均翻供,辩解自己没有杀人,以前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声明他们是无罪的。出庭作证的18名证人也全部推翻了以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说在公安机关作的证言是不真实的,是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结果,声称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是真实的。因本案刑讯逼供无法排除,连公诉人也无法否认,因此,被告人的口供没有作为一审证据。客观证据没有任何一件和被告人有关联,主观证据(被告人口供)公诉人没有作为证据出示,证人在法庭上全部翻证,物证也没有,公诉人出示的两把菜刀说是凶器,但该菜刀是案发数月后从被告家案板上拿去的,上面既无任何被告的指纹也没有任何血迹,到底是切菜刀还是杀人刀?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该物证没有被认定。各被告人在案发当晚所穿的衣服被公安机关拿去检验,没有检验出任何人的血迹。庭审进行了12个小时,过程紧张、辩论激烈。一审开完庭后,法院及时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院三人包括公诉人列席了会议),一致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证实五被告犯有杀人罪,应依法对五被告作出无罪判决。在审委会讨论该案的第二天,被害人周继鼎就到法院喝了农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承受了来自各方的压力。案件拖延了四五个月,在此期间众城律师多次向各级领导书面材料反映这个案件不能因为周继鼎的死亡而导致枉法裁判。但判决结果还是出乎人们的预料,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刑,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化各十五年徒刑。

    律师团队为五被告人依法提出上诉,案子经省高院审理,认为“各上诉人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尚未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多名证人证言出现反复且相互矛盾,部分证人当庭又提出,其做证时曾受到关押或殴打,在没有排除证据疑点和矛盾的情况下,不能确认上述犯罪事实系五被告人所为”。因此,1999年7月6日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案子发回后,阜阳中院违反法律规定,将卷宗退回阜阳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又将四名证人关押。该案直到1999年12月15日才重新开庭,控方证人从看守所提到法庭时仍然坚持了一审庭审时所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案件在拖延了四个多月后,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判处两个死缓、一个无期、两个十五年。五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阜阳市检察院也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于2000年8月4日决定撤回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按照有罪推定的理念,作出了和第一次上诉裁定(1999)皖刑终字第305号截然相反的裁定,维持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疑罪从轻判决。



    漫长的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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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终审有罪判决后,律师团队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当时的《知音》杂志、《安徽市场报》、《药都周末报》、《百姓信报》等都刊登了该案判决结果,并对辩护律师进行指责。案件终审后,参与辩护的律师有的转所了,有的认为案件结案了,申诉短期内没有希望再审而不再参与申诉了。但刘静洁律师没有放弃,顶着压力开始为当事人申诉,先后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寄送申诉材料和情况反映二十多份。2003年底省高院终于决定立案审查,谁知没多久就驳回申诉了。申诉被驳回后,当事人心情非常低落的来律师办公室,觉得无处伸冤。律师劝他们要坚持,不能放弃。正好刘静洁律师在1986年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十三年,刘律师一直代为申诉至2005年改判无罪,历时十九年。刘律师就以此案例告诉当事人,要相信法律、相信事实,冤案总有平反的一天,并给正在服刑的周继坤写信,鼓励他们坚持申诉,称“哪怕多次申诉石沉大海,哪怕多次申诉毫无结果,都要坚持。要做好长期申诉的思想准备,我和你一样做好了思想准备,漫漫申诉路,上下求索,我会始终陪着你们”。五个当事人的亲属每次到合肥来都找刘律师,把她当成精神支柱和亲人,律师经常在她们来合肥申诉时帮他们买盒饭,安排住宿等。刘静洁律师说,他们是带着希望来的,带着对律师的信任来的,作为律师不能让他们失望。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正好刘静洁办理的申诉了16年的张云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这期间媒体披露了“五周”案,省高院2014年7月22日立案决定审查,在审查期间刘静洁律师多次主动与省检察院的检察官,省高院的法官联系、讨论案情,并分别向省检察院和省高院递交了辩护意见。2017年1月安徽省高院下达了再审决定。



    重组律师团队,接力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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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决定再审后,众城所重组了律师团队,开启了刘静洁领衔的律师团队再审辩护历程。因为20年前参与辩护的律师大多转所了,在所里的也都退居二线了,必须由年轻人参与该案,让他们感受坚持法律服务二十一年的不易。年轻律师也把这样的大案件当成历练的难得机遇,从阅卷、做阅卷笔录、会见当事人、撰写辩护词,每一位律师均各司其职,用坚守与执着,专业与敬业,为各原审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2017年8月案件在安徽省宿州中院再审。8月1日刘静洁律师带团队赶到宿州,8月2日一大早,律师团队身穿律师袍出现在法庭上。律师想到了二十一年前一审时的情形:那时律师没有统一的律师服装,所里自费为出庭律师统一定制的衬衣,十分的感慨!庭审没有什么悬念,出庭的原审被告和证人仍然和二十一年前开庭时的陈述一致,五名原审被告人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无罪,受害人家属向法庭请求法庭公正裁判,出庭作证的公安人员强调当年是依法办案,检方请法庭综合考虑此案有罪和无罪证据,作出裁判。庭审进行了一天半,法庭宣布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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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4日,被判处死缓的周继坤刑满释放,至此,此案五名原审被告人皆已获释。从1997年3月17日被刑拘算起,周继坤失去自由近二十一年,也是五人中服刑时间最长的。

    2018年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滨湖办公区)第十法庭公开宣判安徽涡阳“五周”杀人再审案,当审判长宣告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时,法庭突然安静下来,几秒钟后,五人相继面向合议庭长跪不起,一时哭声震天。见此情景,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众城所三代律师,年长者近七十,年轻者未而立,百感交集,肃穆起立,等待签收判决书。特别是刘静洁和雷延平律师眼含泪花,虽然无罪宣判只有短短的几分钟,但在这背后却是律师们二十一年的坚守和付出。自1997年5月此案进入侦查阶段起到改判无罪,众城律师团队先后共有15名律师为该案提供法律服务,从该案原审阶段、申诉阶段及再审阶段,律师们始终秉持法律至上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为各原审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坚持无罪辩护,终于使案件峰回路转。这份沉甸甸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徽涡阳五位村民和律师团队等了整整二十一年,人生有几个二十一年?有人因蒙受冤假错案,身陷囹圄二十一年,也有人因坚持维护公平正义,执着追求二十一年,应该记住他们为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的奉献和牺牲。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继续为公平正义而奋斗

    刑事辩护关乎人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本案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五被告人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是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在通常的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外,增设了一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应当说,这是我国法治的重大进步,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在纠正错案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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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之所以能够改判,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这既是技术的力量,更是勇气的价值。不仅是辩护技巧、辩护专业程度上的付出,更重要的是律师长年累月的坚持,是老中青三代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

    其二,这次无罪判决,既是机遇的选择,更是坚毅的推动。或许一位律师一生中都没有机会碰到一件无罪辩护案件,也或许这样的案件曾经出现在他的面前,被错过了。积极寻找并善于发现可能的无罪辩护案件,抓住稍纵即逝的机遇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比机遇更重要的是毅力,律师要有“为真相而激动,为正义而斗争”的精神。当然,申诉过程中有太多的辛酸,太多的痛苦和太多的煎熬。同时,没有媒体的关注,没有记者的坚持报道,涡阳“五周”案就不可能那么快再审。这件无罪案件的代理申诉过程长达二十一年,二十一年的时间,三代律师秉持正义观念,老中青律师不断接力传承,不计个人得失,全案全过程法律服务,历经艰辛。可见,在通往无罪辩护成功的道路上,坚持、坚毅是必不可少的,不达目的决不放弃,作为执业律师必须坚持追求公平正义。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然要面对强大的公权力,要勇于坚持自己的正确主张。虽然,“勇于坚持”这四个字用在律师身上,浸透着别样的滋味。实践中的法律可能滞后、制度可能失范、裁判者可能失职,所以才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献身法治,正本清源,维护正义的本来面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的心田。”值得欣慰的是,现在“依法治国”已成为上下共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已固化为法律条文,刑讯逼供越来越成为众矢之的,印证着一个时代主题:公平正义,人性所寄,人心所向。人们感动于本案申诉及再审过程中新闻媒体“雪中送炭”的及时介入、律师群体不求回报的默默奉献、当事人及家属前赴后继的申诉、司法机关改判错案的勇气,这些汇成了本案得以改判的原动力,只要我们坚持案件判决秉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就能够捍卫公平与正义。

    从错案中激发出善良和闪光的人性,努力找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或许这是最可告慰平反昭雪的当事人,也是这个民族义无反顾奔向法治社会的本质动力。


    来源:

    1.文章:《中国律师》2018年第10期,部分内容有删改。

    2.图片:刘静洁、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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