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二审辩护获改判——戴丹丹律师获评省法援优秀案件案例分享


我所戴丹丹律师近期办理一起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案件,荣幸获评优秀案件。现就本案办理情况向大家分享,共同交流学习。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赵某组织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许某一在内的五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一审法院认定,在此期间,受援人王某曾协助赵某引诱许某一、许某二、许某三等人参与卖淫。2023年4月,赵某与王某又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郁某一共从事三次卖淫行为,其中两次发生在由受援人王某开设的酒店房间内。同月,赵某在明知郁某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于酒店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时受援人王某亦在现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2023年5月,王某被抓获。2024年6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因犯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援人王某因犯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办案过程:
2024年10月11日,戴丹丹律师接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王某涉嫌强奸、引诱幼女卖淫、引诱卖淫一案的二审辩护人。10月15日,赴省高院阅卷并系统整理案卷材料;17日,前往亳州市看守所会见王某,进一步了解案情;29日再次会见王某,明确辩护思路并提供庭前辅导;30日,案件开庭审理。辩护人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质证意见及辩护观点,并获得二审法院部分采纳,最终实现对受援人的改判。
主要辩护意见:
1.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帮助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认定存在偏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实施买酒、劝酒等行为,其“劝被害人脱衣睡觉”并称“没事”等言行,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均不足以认定为强奸罪的帮助行为。
2.认定王某引诱许某一、许某二、许某三卖淫的证据不足,对应罪名应不成立。仅凭被害人陈述及关系密切未成年人之间的相互指认,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及引诱卖淫罪。
3.王某协助抓获赵某并提供其组织卖淫的关键线索,应依法认定为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赵某最终被认定组织卖淫罪,与王某的协助行为直接相关,符合重大立功的认定条件。
二审审理结果:

戴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