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吴某民间借贷案为例


民事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吴某民间借贷案为例
案情简介
小强因经营需要向吴某借款,吴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向小强、小丽(小强的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分别转款30万元、15万元;吴某又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陆续借款给小强50万元。债务到期后,吴某找小强催要借款,小强书写一份《还款协议》:明确小强仍欠付吴某借款95万元及利息若干,还款协议右下方有还款人以及小强的签名,还写有“还款人妻子:小丽”。在这种情况下,吴某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小丽是否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形及解读
本案小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能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如下:
1.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
2.超日常需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笔者使用图表简单归纳如下表
两方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 只有一方签名 (缺少共同意思表示) | |
日常 | 夫妻共同债务 | 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超日常 |
通过图表解读
第一,法律虽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实务中,即便对方举债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方仍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点,否则无法完成原告的举证责任。因而,笔者将上述表格中“只有一方签字(缺少共同意思表示)”项下的“日常”与“超日常”进行合并处理,也就是都需要“证据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两方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无论该债务的性质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案释法,针对案件现有证据材料进行分析与预判
(一)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笔者将选择三条路径出发确定小丽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责任
1.《还款协议》明确欠95万元及利息,小丽在“还款人妻子”处签名,构成共同意思表示,属共同债务,连带清偿。
2.吴某向小丽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结合转账流水、现金交付凭证,可佐证小丽参与收款与知情,强化共同意思与用途。
3.若签名被争议,可主张债务加入,小丽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与小强连带。
(二)预判常见争议与如何应对
1.签名真实性。核对笔迹的真实性,必要时选择鉴定,配合交付与沟通记录形成证据链。
2.签名身份争议。以“还款人妻子”落款并签名,结合收款与知情,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或债务加入,而非仅见证。
3.超日常支出。以共同意思表示(签名)优先,无需单独举证用途;同时补充用途证据。
4.现金交付存疑。用取款记录+收条+见证人+后续催款认可,降低不被采信风险。
结合上述分析,本案小强的单方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还款协议》中小丽的签名构成“共同意思表示”
小丽与小强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还款协议》明确载明“还款人妻子:小丽”。小丽在该位置签名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身份确认,而是对债务承担的事后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6802号案件中明确裁判观点:“夫妻一方参与借款相关文件签署且明知借款事实的,应认定为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小丽的签名直接证明其对95万元借款及还款义务的认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签共意”,该部分债务无需区分用途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小丽个人账户接收15万元,可以推定其参与小强的举债并认可债务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543号案件中指出:“借款转入未举债一方账户且其明知款项性质的,可推定其参与举债并认可债务用途。”
本案中,该15万元系95万元借款的组成部分,小丽接收款项的行为与其在还款计划中的签名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不仅知晓借款事实,更实际参与资金接收环节。结合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及借款发生背景,该转账可合理推定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与剩余80万元借款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债务。
小结
综上,小丽对95万元借款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且实际参与资金接收,对小强的借贷行为知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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