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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原因分析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4-04-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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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原因分析


    在当今网络普及的时代,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逐渐加剧,这无疑给我国的法律法规完善工作带来了挑战。这两项权利,都是我们公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服务于我们,使我们能更好地参与社会,更有尊严和价值地生活。然而,实践中,这两者却常常发生冲突。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两项权利视为天然对立。实际上,这两者在权利行使和实现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的相互作用,才导致了这种冲突的产生。因此,我们需要全面、系统地分析网络言论自由如何可能侵害名誉权,具体包括二者权利属性的差异、网络言论的特殊性、以及网络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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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言论自由与名誉权权利属性的内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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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言论自由与名誉权权利属性的内在差异是导致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这两项权利在属性上存在对向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天生冲突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它们的冲突归结为权利属性的问题,而应该从权利行使和实现的整个过程中寻找原因。

    此外,对于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有学者认为主要来源于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从法律层面看,法律规定对两者的保护程度不均衡;从社会层面看,我国正处于特定的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对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理解和需求存在差异。尽管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二者的冲突,但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一)代表利益——自由与尊严的差异性

    在人权的宇宙中,自由权与尊严权如两颗璀璨的星辰,尽管它们的轨道在最初并非交错,但在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中,却常常发生微妙的碰撞。言论自由,这一公民表达思想、陈述事实的自由权,被誉为“第一权利”的自由,它所守护的是思想的天空;而名誉权,以公民名誉利益为领土,其背后矗立着人格尊严的守护者,它所代表的是个体尊严的坚固防线。它们虽同为人权之壁,但它们所捍卫的利益却如风与石,各有千秋——自由与尊严的圣域。

    事实上,对于每一个个体,自由与尊严并非是天生的敌人。我们可以既自由又尊严地生活。然而,一旦踏入社会这片广袤的土地,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便如同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将自由与尊严推向了冲突的边缘。一边是自我之自由的翅膀,一边是他人之尊严的圣地,彼此在这交叉的冲突中寻找平衡。

    (二)表现形式——主动与被动的对向性

    言论自由的灵魂在于“表达的自由”。它像一个无畏的勇士,竭尽全力捍卫公民表达观点、倾诉思想的权利。这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表达权,无畏无惧,不专属任何人,每一位公民都可以通过积极地获取、表达、传播信息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这是一种共享的、开放的权利。

    而名誉权,它的领土是主体的名誉,是他们的社会评价。这是一种专属的权利,它的职责是保卫自己的名誉免受他人的侮辱和贬损。它像一位静默的守望者,以语言、文字等为武器,捍卫着自己的领地。因此,名誉权的保护表现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防御权。

    经济学家科斯曾言,权利之间具有相互性。言论自由的积极捍卫,似乎正是名誉权的被动防守的反面。言论自由的张扬与名誉权的保护在权力表现形式上形成了一种“矛盾之争”的对向性。对言论自由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威胁到名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对名誉权的过度保护又可能限制言论自由的翱翔。

    (三)权利地位——优先级别的不平等性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在权利地位上有着显著的不平等性。言论自由作为“第一权利”,被庄严地写入宪法基本权利之中,其法律地位不言自明。相比之下,名誉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在民法体系中虽也受到尊重,但相比于神圣的自由权,它的地位显然稍显薄弱。从我国法律体系对二者的规定来看,言论自由的地位明显高于名誉权,它显得强大而自信,有时甚至显得有些“霸道”,而名誉权则显得较为脆弱和易受伤害。


    二、网络言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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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言论相较于传统言论,具有更强的随意性、隐匿性、非理性和传播广泛性等特点。互联网像一座无边无际的桥梁,将世界各地的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网络名誉侵权的影响范围更加广泛。随着光电信息的飞速传播,侵权信息能在短时间内传遍全球,令人防不胜防。

    (一)网络言论的随意性

    在网络的舞台上,“键盘在手,天下我有”,这句俗语恰如其分地描绘了网络言论的低门槛特性。在4G、5G时代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下,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发布和获取言论及各类信息。然而,网民群体并非都是精英,他们的年龄和文化素养水平各异,这导致部分网民在发布言论时可能缺乏规范意识和素养,使得网络言论的质量参差不齐。此外,当前的网络媒体平台大多缺乏对公民言论的严格编审机制与审查制度。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言论审核机制还不够完善。许多网络平台对公民发布的言论缺乏严格的审核,使得恶意言论、中伤他人的内容轻易发布,这无疑加大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风险。

    (二)网络言论的隐匿性

    网络言论的隐匿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讽刺。在网络环境中,由于言论发布的隐蔽性,名誉侵权事件变得更加常见且难以追责。传统媒体时代注重信息来源的核实和发表者身份的确认,而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发表者身份往往难以查明,甚至可能是匿名或虚假身份。这种隐蔽性使得某些不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地发布不良言论,同时也增加了追责的难度。

    (三)网络言论的非理性

    网络的独特性让言论自由出现了异化,形成了一种“道德民兵”式的审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受到各种束缚,使得真实情感和想法难以释放。然而,网络的隐匿性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释放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们无需顾忌身份和背景,畅所欲言。但这也导致了一种现象:人们更容易展现内心深处的阴暗面,这种非理性为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等不良行为提供了温床。

    (四)网络言论的持续广泛性

    网络技术打破了地域界限,让世界各地的人们汇聚一堂。这种全球化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言论具备持续性和广泛性。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的传播方式更为多样,受众群体更广,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这种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使得网络环境中的不良言论对名誉权的侵害范围更广、程度更深。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范围和影响力相对有限,而网络环境下的言论传播则具有更广泛的主体和客体范围,传播模式也更加复杂。此外,网络言论的内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布和传播,甚至成为热点信息,迅速传遍全球,对公民名誉权造成更为严重的侵害。


    三、网络主体法律意识的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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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自由,它犹如一支锋利的矛,破冰前行,冲锋在前;而名誉权则如同坚固的盾,守卫心灵,静待攻击。然而,这矛与盾并非天生对立。它们之间的冲突,关键在于连接两者的“人”。

    尽管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在权利属性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但这并非是二者冲突的直接原因。事实上,从微观的个体权利视角来看,这两者在实现目的上并无冲突。但为何在实际中,这两项权利却经常发生碰撞呢?答案在于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现象的价值判断、心理认知等意识的总称。它对网络主体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言论主体规范行权意识淡薄

    从持有“矛”的人的角度来看,言论自由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自由。它是基于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权利,但其行使是有条件的,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只强调权利而忽略义务的单方面权利夸大,导致了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网络空间中的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关知识,往往无法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这种普遍存在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反映出言论者规范行权意识的淡薄和缺乏。

    在网络中,许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往往不会深刻认识到他们需要对其言论可能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他们的内心深处可能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责任不会追究到自己头上。

    有学者认为,网络言论守法成本大于违法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守法的效益。当守法成本过高,或者守法效益小于守法成本时,人们守法的愿望就会降低。这种规范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责任意识的缺失以及侥幸心理的存在,往往容易在不经意间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名誉主体保权意识的淡薄

    从执“盾”之人的角度来看,许多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方面显得较为被动。尽管个保法的出台提高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度,但仍有一些公民疏忽了对个人隐私的维护,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侵害名誉权的可乘之机。

    更令人担忧的是,当公民的名誉权在网络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难以第一时间察觉。等到发现时,侵权信息可能已经广泛传播,给名誉带来严重的损害。此外,即使公民意识到自己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他们也可能不知道该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对预防和救济的法律意识的缺失,无疑加剧了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所带来的后果。

    (三)网络服务商责任意识的缺失

    言论发布者和名誉保有者是连接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桥梁,而网络服务商则是确保这一连接稳定的重要角色。如今,网络媒体已逐渐成为公民表达思想的主要平台,其角色日益重要。作为言论自由的“初步把关者”和“及时阻断者”,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对发布的言论进行审核,并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害。

    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网络服务商未能充分履行这一责任。他们允许大量不良、不法言论在网络媒体和平台上随意发布,而且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遏制损害的扩大。这无疑给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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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孙青山 

    联系方式:1811993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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