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基层民事案件
“执行难”的困境及对策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基层民事案件执行的背景
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今天的中国仍然是个“熟人社会”,人们倾向于去找熟悉的人帮忙解决问题,小到借款再到就医看病等等,只有当熟人关系没有办法覆盖到问题时,人们才会选择诉诸于法律。自古有击鼓鸣冤,老百姓遇事会找官员给他们做主,为的是正义得到伸张。然而《民事诉讼法》颁布已33年,其中关于强制执行阶段的法律条文更多的是一些原则性、笼统性规定,对于实际会面临的某些情况却没有具体规定,可能会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陷入困境。可见在民事诉讼中,执行阶段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许多空白。所以当人们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法官做出判决后,判决结果的执行却无法完全落实到位,这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削弱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导致司法机关权威性的下降。
基层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
2022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全文共207条,此草案的出台间接反映了民事强制执行阶段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本文所称的强制执行阶段是指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即执行依据。执行依据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支付令;第二类:仲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做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第三类:公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做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第四类: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诺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第五类: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以上文书做出的执行决定。同时“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不同,“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其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执行等原因,导致法院执行困难的情形。手段的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程序最主要的特点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在一定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更甚者可以通过拘留的方式震慑被执行人。
“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法律素养的缺失
首先,全国80%的执行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纠纷案由大多数是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等简单案由,对于这类案件的执行金额往往不大,但是同时也有另外一个问题随之而来:部分基层被执行人法律素养的缺失导致其对生效的执行依据不重视,这类被执行人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价值体系也是不尊重的,违法的成本对于他们来说也是极低的,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寻求各种方法和途径来逃避最后执行阶段的义务。
(二)执行人员的缺位
其次,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数量和素质也是一大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大部分的法院都有设立专门的执行局,但是执行人员的数量却少之又少,有些地区会将一批新的书记员、法官助理在正式上任前派出到执行局锻炼,甚至有相当多的执行队伍是通过社会招聘、部队转业的方式构成的。人员数量上来了,但是质量更是令人堪忧,据调查,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执行人员都不是“科班出身”,那么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更容易出现不当执行、违法执行等执法乱象。
(三)执行辅助机关的不配合
执行辅助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问题,有些地域的范围较小,人情网络密集,如果被执行人是地方其他机关的人员或者在地方有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或者单位,那么在执行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的面临一些问题。例如,A市的龙头企业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消极履行给付的财产义务,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的执行人员来到其所在地的银行,执行人员的工作不仅没有被配合,反而被数十人围攻,被警察带到其他地方“喝茶”。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极大程度上会导致一些社会矛盾的发生,不利于执行,这就需要执行的辅助机关积极配合。
(四)执行程序的滞后性
最后,执行程序的滞后也是难题。我国执行立案的程序在经历一审、二审之后,其相隔的时间较长,在这一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成本较多,往往给最后的被执行人充分的时间去转移、灭失财产,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受损。时间上的滞后性使当事人可能会在事前选择保全财产来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实现,但是保全措施却也一直在“低空飞行”,实践中,保全措施的申请门槛过高也阻碍了执行程序的实现。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完善民事执行阶段的法律法规
最新出台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强制执行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说明,然而其他法规仍处于空缺或者规定不明的状态,这使得普通民众对于强制执行法规意识不强,并且也会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某些具体困境。因此,立法机关要加快推进《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不断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定。此外,前文提到,人民法院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人采取拘留措施,然而这种拘留的最高期限仅为十五天。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执行人在十五天后仍不会采取任何行为的“摆烂”,效果更是微乎其微,无疑削弱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慑力。由此可见,除了不断完善民事立法以外,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启动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干预,情节严重者更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二)健全社会诚信制度
由于立法存在一定的空白,加上不同地区之间的征信系统存在断联,不同部门之间的征信信息也无法共享,除了普通民众无法查询信息,连执行的法官都不得不去面对摆在他们面前的重重障碍,尤其是在财产转移方面。普通民众在强制执行时采取抗拒的态度,忽视拒绝执行带来的后果。因此,为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权力机关要不断完善诚信体系,倒逼失信人员履行义务。
(三)扩大执行人员的数量
根据我国法院执行局的现状不难看出,执行案件与日俱增。据统计2022年,安徽省法院新接收的审判执行案件达到1619178件,同比增长约为15%,而执行法官的人数几乎没有变化,由此数据我们可以得出:执行案件成比例式上升,执行法官人数增长非常缓慢。那么执行工作的压力也可想而知,落实到每一个执行案件上,执行法官可分配的时间和精力更是有限。执行人员的数量目前还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执行人员,他们往往还需要一些“特技”傍身,例如某些山区的执行人员在执行确认财产的过程后,如何把被执行人员的拖拉机开走?如何翻山越岭后确认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园林种类的价值?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地域特色,这些特色都决定了地方的执行人员要有“一技之长”傍身,这时执行人员数量增长的必要性就显现出来了。
(四)促进执行系统的网络化、信息化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最多的问题就是查人难、查物难,被执行人往往会在诉讼开始后积极的转移财产以此躲避最后的执行。为了降低执行程序的成本,人民法院应当利用互联网的时代红利,构建多元的网络财物查控系统,用信息化的手段寻求其他执法辅助机关的帮助。例如,普通群众具有价值性的财产往往是不动产和动产,因此搭建执行系统和不动产、动产系统的连接就会提升执行过程的办案效率。
(五)提升普通群众的法治观念
前文从立法、司法的角度阐述了“执行难”困境和解决方法,然而究其本质,问题的最前端还是要追溯到申请执行人。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不强,如果能在法律关系建立前,对对方进行基本的资质审查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所以,应当将普法活动常态化的落实到每一个普通民众的身边,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并借助地方媒体新闻将活动的范围和效力扩大,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从源头上避免“执行难”的困境发生。
六、结语
“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实务过程中的一大痛点,如鲠在喉的是,老百姓的期待、执法人员的无力,二者鲜明的落差。本文通过“执行难”的现状、背景、问题三个角度阐述了五个措施。希望终有一天,人们在选择诉讼后的期待不再落空,正当诉求都能被实现,从心底再到脚底真正击碎“执行难”的巨石。
作者:杨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