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并非是法律上的概念。也并非同样的合同主体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就一定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需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是具有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二是其中一份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三是另一份合同内容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并且是为了隐瞒真实合同内容而订立的。
阴阳合同是合同双方主体为了利益最大化分别订立的一份对内、一份对外的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其核心是其中一份合同代表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谋的虚假行为。在目前实践中,阴阳合同主要盛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劳务合同三大领域。
针对阴阳合同的效力,有的学者将其看成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认为没有阴合同就没有相对的阳合同,二者若有效均有效,若无效均无效;也有学者分为独立的两个合同分别评价,认为阳合同属于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阴合同根据内容是否违法,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如果两份合同均为合法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签订的时间分先后,即便内容上有变更,该两份合同都不认为是阴阳合同。
(一)后一份合同实质内容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1]、第四百八十八条[2]可知,签订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针对同一事项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后一份合同如果是对前一份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则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后新的合意,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后一份合同部分内容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部分内容变更,并未涉及到实质性的条款,则后一份合同视为对前一份合同的补充,两份合同均有效。如果在前后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条款发生冲突,以后一份为准。
笔者以一般法理为基础,结合二手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劳务合同三大领域分别对阴阳合同效力认定进行梳理。
主要分为以下五种观点:
(一)阴、阳合同均无效
此种情况较为极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发生在阴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阳合同因系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无效;其二是阴阳合同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
例如在实践中,影视明星为天价片酬避税等目的签订两份劳务合同。虚假的劳务合同因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被实际履行而无效。而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避税合同不仅违反《税收管理法》,逃税数额若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还会导致刑事犯罪,故以避税为目的签订的阴合同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又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阳合同是招标合同,阴合同是订立在招标合同之前的合同,因招标前双方对招标内容进行了实质磋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3]的规定,则阴阳合同均无效。
(二)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
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认为,“通谋虚伪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一是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二是须表示与真意不符;三是须其非真意的表示与相对人通谋。”[4]
基于上述学者观点,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5],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阴合同在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阳合同在后是虚假的意思表示,阳合同毋庸置疑属于通谋的虚假行为当然无效。而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按此合同实际履行,应视为有效。如果只有一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则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三)阴合同无效,阳合同有效
为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6]规定的内容,我国对必须进行招标程序的项目有明确的要求。对于不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选择了招标程序,同样需要完全遵守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阳合同是通过合法的招标、备案程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阴合同是合同主体为规避政府监管私下订立的、与招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实际履行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7],存在两份内容不同的阴阳合同的情形下,阴合同无效,阳合同有效,以阳合同的内容为准。但前提是阴合同签订在阳合同成立之后,如果阴合同的签订在阳合同成立之前,那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8],属于本文中第一种阴阳合同均无效的情形。
(四)阴合同效力待定,阳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9]第一款明确因通谋的虚伪行为订立的合同绝对无效,第二款明确通谋虚伪行为之下的隐藏行为处于效力待定。该隐藏行为是否有效,需审核该隐藏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作为通谋的虚伪行为的阳合同是无效的,作为隐藏行为的阴合同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即无效,例如二手房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中为了少缴税款的阴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招标合同实质内容相悖的无效。
(五)阴合同有效,阳合同部分有效
卡尔·拉伦茨所言“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就表示事项不发生效力达成合意,亦即双方表面上共同实施一法律行为意图发生某一法律效果,实则不希望相关法律效果的发生。”[10]
阴阳合同为两份独立的合同,应单独评价每份合同的效力。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阳合同,若其内容与阴合同的内容相悖,该部分内容应视为无效。例如阳合同中仅就合同价款与阴合同不一致,则阳合同中的合同价款部分无效。但若是争议解决方式仅在阳合同中有所约定,对于阴合同缺失的争议解决方式内容,阳合同视为对阴合同的补充,该部分单独有效。
综上所述,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并非是一刀切的标准。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领域,一般将虚伪表示的阳合同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阴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有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无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阴阳合同签订的日期尤为关键:若阴合同签订在阳合同之前,阴阳合同均无效;若阴合同签订在阳合同之后,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
张洋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脚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0]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13年
作者介绍
张 洋
专职律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183-2665-9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