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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与主管权的差别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06-12 0

    01权利内容的区别

    管辖权兼具学理和立法意义,共识认为管辖权是指各级、各地法院内部落实审判权的制度。当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违反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等情形,当事人即可申请管辖权异议。

    主管权基本上属于一个学理概念,现行法律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主管权是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职权范围。例如,当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基于约定了生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主张由仲裁委主管案件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

    02行使权利的期限区别

    管辖权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为答辩期限内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较为稳妥。

    主管权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为首次开庭前提出。

    03人民法院审查期限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对于主管权异议,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理的期限。

    04是否因答辩成立应诉的区别

    对于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若提出该异议的同时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也应审理该异议。但未提出该异议但进行答辩,则成立应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对于主管权异议,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构成应诉。结合主管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提出该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05二者处理结果的区别

    管辖权异议与主管权异议若是被驳回,结果是一样的,受案的人民法院会继续审理案件。但异议若是被支持后,二者则会有所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被支持后,人民法院会做出移送管辖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主管权异议被支持,人民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06二者救济途径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其中不包括对主管权异议的裁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作者:张洋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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