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民事】合同无效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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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必然导致完全没有法律后果。合同作为法律行为最典型的代表,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系自始无效、不具有履行性的同时也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导致合同无效的具有过错的一方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被普遍认为是“过错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产生,不仅因合同无效,还因合同不成立、被撤销等情形。甚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款可知,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过错方也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该责任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商业合同、服务合同等民事合同,还包括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公共合同。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例如,在商业合同中,一方未尽到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暂不探讨其他导致该责任产生的情况,仅以合同无效为前提,探讨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以过错为基本原则,一般需具备以下要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人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同时规定,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法条内容可知,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双方当事人。
当缔约过失责任发生时,通常取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和影响范围,从而确定哪一方是过错方,无过错方是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例如在商事合同中,某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隐瞒、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对方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那么这一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常不会出现第三方。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该责任承担主体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另一方系受损害的一方。第三方通常不会因为某一方的过失行为而受到损害,除非其与两方之间有特定的协议或依赖关系。
“无请求权基础即无请求权”(Brox/Walker,Allgemeiner Teil des BGB,34.Aulf.,2010,Rn.651。转引自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49页。)请求权的基础可以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简单来说,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物权是否发生移转,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既包括返还财产,也包括因侵权行为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范围。本文对上述三种请求权基础不做详细分析,仅针对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进行探讨。
法国《民法典》中保护的对象比较宽泛,在缔约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损害的一方,应当依据该条承担侵权责任,受损害的一方据此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周联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第89页。)
在我国,理论上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有多重解说,行使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是否以侵权请求权作为考量的首要路径具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说法:
其一,有观点认为,当合同无效时,首先考虑有过错的一方是否符合侵权的行为条件,成立侵权责任。若不符合,再考虑是否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其二,有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责任。
其三,除上述两种观点以外,还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说”更为合理。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某些特点,因而其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应当优先适用。(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0-541页。)
针对该责任请求权的性质如何界定,究竟是先于侵权责任适用,还是以侵权责任为基础,需结合个案的举证责任进行选择。
在介绍该责任赔偿内容之前,先区分两个概念: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相信对方会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其他损失。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期待通过支付房款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增值价值,这是期待利益。而在买房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那么另一方因相信对方会履约而支付的定金、中介费等费用,就是信赖利益。
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期待利益的计算通常以合同履行的预期价值为基础,并考虑因违约导致的财产减损。信赖利益的计算则需要考虑因相信对方会履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中介费、律师费等。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内容的两种观点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般系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其赔偿的内容是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对于信赖利益范围中是否包含可得利益的界定,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1.信赖利益中包含“可得利益”
笔者认为,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的内容基本一致。可得利益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劳务服务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在此观点中,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直接支出的各种费用,如为尽职调查而支出的律师费、审计费,为磋商、谈判所支出的劳务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而失去的其他可得利益。
2.信赖利益又称“返还利益”
另一方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为了防止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此而获得非法利益,信赖利益所保护的利益也可叫做“返还利益”。(富勒,帕迪尤:《合同损害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债法论文选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第264页。)
缔约过失责任只需对已产生的真实损失承担责任,其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是使无过错方的利益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所以不包括因该无效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内容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因违约行为导致一方的利益受损,违约方赔偿的内容为期待利益。实现期待利益的目的与信赖利益不同,其不是为了“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而是为了达到“合同完整履行之后”的处境及情况。故信赖利益一般小于期待利益,即使完全过错在于一方,信赖利益也以期待利益为限。(王文利:《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第48页。)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通说认为属于过错责任。该责任的产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存在过错、导致损失以及合同的有效性等。笔者认为,在合同纠纷中,一方面需先行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确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当合同无效情形中没有过错方,就不会有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
张洋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作者介绍
张 洋
专职律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183-2665-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