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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阅卷,通过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事实,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
与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够直接了解案情,代理律师仅通过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面对面沟通,也能够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即使是民事案件的被告,也能在收到原告材料后,查看原告提供全部案件材料,针对原告起诉中不属实的情况,直接提出反对意见,通过被告的异议,代理律师能够更快的把握全部案情。
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并没有明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阅卷。
因此,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对案情的熟悉程度并不如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律师想要做好案子,必须要重视阅卷工作。
拍照、复印全部案卷材料
从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手中收到卷宗材料时,一定要明确交接的卷宗数量,即使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工作繁不注意时,律师阅卷时也需要对收到的卷宗数量事项留痕。防止在阅卷结束归还卷宗时出现争论,更能避免律师阅卷时销毁案卷材料的误解。
因律师不能将案卷材料带离法院或检察院,就需要在阅卷时对全部的案卷材料进行拍照、复印,防止因阅卷时间匆忙而遗漏案件关键信息的情况出现。尤其需要重视卷宗的封皮以及目录,卷宗的封皮会记载“本卷为第几卷,共几卷”,能够帮助我们确定总共卷宗数量,也能防止出现漏阅整本卷宗的情况。
打开封面以后,第一页出现的就是卷内目录,卷内目录能够帮助律师尽快找到所需材料的具体位置,便于后续辩护工作的开展。并且,在对卷宗进行拍照或者复印时,应注意卷内材料是否与卷宗目录相符,尤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缺少材料的情况。在有些情况下,卷宗材料非常多,也不能掉以轻心。
拍照、复印后的实质阅卷
将全部案卷材料拍照或者复印之后,下面就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因案卷材料过多,律师需要注意阅卷方法,否则既浪费时间,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实质性的辩护效果,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体阅卷方法可参考如下内容:
(一)针对卷宗中证据材料的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由此,可以明确律师阅卷的材料分为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判处刑罚轻重的依据,是律师阅卷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针对证据材料的阅卷,建议以法律文书为主线进行阅卷。
律师的阅卷工作天生就带有其立场,律师不是客观中立的,其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者,律师进行阅卷工作需要注重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进行辩驳。故,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首先审查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内容。
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已经对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了归纳,并且检察院会在起诉书中记载相关证据材料。代理二审案件,因已经存在一审判决书,应当结合起诉书的内容了解案情、确定争议焦点。所以,律师在进行卷宗材料的梳理、归纳、总结工作之前,应当首先熟悉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的内容。
人的记忆力是有限的,作为一名律师尤其不能高估自己的记忆力,律师的记忆偏差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因此牺牲自由甚至生命。这就要求律师在熟悉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的过程中,尽量制作思维导图或者案件发展时间图等,防止因自己的记忆错误,模糊了案件的重点、疑点。通过图表或者笔记等方式,了解了检察院的指控思路和一审法院(有一审判决的情况下)裁判思路的情况后,就需要结合在卷的案件材料梳理、总结、归纳案件事实了。
在对在卷材料梳理、总结、归纳的过程中,建议采用证据摘录的方式进行,尤其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证据摘录的顺序,建议根据卷宗材料的顺序进行。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需要根据时间顺序总结归纳每次的讯问内容,好比对每次供述的具体内容。如果存在多个犯罪嫌疑人,也依照此方法,将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内容进行归纳,不仅需要比较犯罪嫌疑人每次供述的内容,还需要将各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之间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发现一个观点或者事件被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提及,或者被一个犯罪嫌疑人反复提及,那么这个观点或者事件就需要引起律师的警觉,并将其予以标注。
若存在多个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或者一个证人的多份证言或者一个被害人的多份供述,也应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摘录。
对于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材料,做好相应的记录,也可以选择适合案情的思维导图梳理,例如时间顺序梳理法或者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件相关的材料的梳理方法。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结合对比,确定哪些言词证据是有客观材料能够佐证。
另外,律师还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与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中的内容比较,审查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与律师所阅卷宗材料的区别,尤其需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二)针对卷宗中诉讼文书的阅卷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侦查措施以及立案和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针对诉讼文书的阅卷,可以直接按照时间的顺序进行整理,重点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侦查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事项。
(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中第25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第70条“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并根据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律师可以根据阅卷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是建议律师在核实证据时,注意防范执业风险。
对卷宗材料需保持质疑
律师需要全面审查卷宗,依照卷宗材料的内容开展后续辩护工作,注重进行案卷材料的梳理、归纳、总结工作,通过对卷宗的梳理、归纳发现所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
卷宗材料是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集合,但是这些卷宗材料都是侦查机关整理收集的,侦察机关在案件侦查期间就是以“有罪推定”展开的。
因此,卷宗材料也带有强烈的“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色彩。卷宗材料是律师办案的依据,但律师依据卷宗材料拟定辩护思路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对卷宗材料的质疑,尤其对明显与常理不符的材料保持警惕,通过卷宗材料、会见当事人等手段探求客观真实。
作者简介
戴静飞律师 联系方式182213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