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视域解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是证据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甚至没有之一。在不同的视域,证据的真实性有不同特征,不可混同。为了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穿插以判断钞票的真伪为例。
一、客观上的真伪
一张钞票在客观上的真伪,不依赖我们的认知,是具有确定性的。
我们的是世界是符合逻辑的,一张钞票的真伪,要符合逻辑的矛盾律、排中律。因此,一张钞票或者为真、或者为假,不可能既真又假、也不可能不真不假。
同样,一份证据在客观上或者为真、或者为假,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性。但是,客观上的确定性,不能替代认知上的不确定性,两者完全适用不同的规则。
二、认知上的真伪
根据有限可知的认识论,我们可以认识这个世界,但我们的认知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一张钞票的真伪,会因主、客观因素导致的不同认知确定性。
(1)有些时候,可以断言其为假,比如粗劣的伪造,可以是俗称的“一眼假”,有基本常识的人都可以得出结论。
(2)也有些时候,经过所有的检验手段,可以基本确信一张钞票为真,尤其是我们又可以确定其来源和传输链条时,更可以强化这种确信。
(3)但是,有时候的真伪,在人们的认识中呈现出扑朔迷离的状态。比如罕见的“错版”钞票,会被误认为假。
(4)相反的情况是,二战时期出现过法西斯德国伪造美钞的事件,倾国家之力制造的伪钞,据说还启用数学家团队破解了美元编号的密码,让美国政府也无力辨别真伪;另外,有些高水平的伪钞案例,也让很多人甚至金融机构陷入错误。
证据也是这样,在我们的认知中有时可以确信其真伪,但有时却难以确认。因而,认知中的真实性,实际是在确认的真伪中间,存在着真伪难辨的若干区间:真实性较弱(明显不可靠)、真伪难辨、真实性较强(较为可靠),这是现象是符合有限可知论的认识论哲学基础的。
在认识领域,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通过证据的客观性、全面性,作为辅助判断的标准或者参考因素;而证据可信性、可靠性,则是认识者对证据真实性的主观感受的描述,是证据真实性对认识者主观方面的映射。如果用客观的视角,则可以称之为真实性的强、弱。总体来说,认识层面的真实性是异彩纷呈,有点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意思。
三、判断上的真伪
如果要求法院对钞票真伪进行判断,则法院首先要穷尽其发现真实的手段,包括专业的鉴定、常识的比照、来源的审查。但无论审查的结果如何,最终必需给出结论,因为法院不能拒绝裁判。
而真伪的判断,也只能根据人的认知为基础,没有其他的办法。
在判断时,法院可以采取较严格的标准、较宽松的标准。如果法院采取较严格的标准,则存疑就可以不认定为真,但会导致罕见的“错版”钞票被认定为假;也可以采用较宽松的标准,但这样就会导致一些较逼真的伪钞被错误确认为真。但无论标准的宽严或者适中,总会有一定误判风险。
在决策时的判断,就存在着权衡利弊的问题,对于明显不可靠的证据,可能就先认定为不真实;对于较为可靠的证据,则可以先确认为真,或者临时确认不假。应当说,证据法学的方法,是先排除、后确认。排除环节,先选择差的证据材料;确认环节,先选择优质的材料。
但是,法院最终不能给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也就是要符合逻辑矛盾律,不能相互矛盾,否则等同于拒绝裁减。在这里,就是所谓的“灰度认知、黑白决策”,一定要对证据的真伪给出判断。
然而,确实会存在“真假难以确定”的材料,最终虽然不需要断言其为假,但可以按照“不能查证属实”为由,而不确认其真实性。这里的结论,并未断言其虚假;也就是说,在认知上并不强求逻辑“排中律”的确定性判断。
四、概率上的真伪
在概率上,真伪判断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准确性,也就是会有一定的偏差,也就是必然会存在误判的可能,我们一定会出将真判断为假、将假判断为真,也就是颠倒黑白的错误。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承认证据实际上未必具有真实性。这会让我们始终怀着敬畏之心。也就是说,证据最终可能是不真实的。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在提前设定标准时,认为证据可以是不真实的;标准的设定,与最终的偏差风险,完全不是一个认知层面的问题。
作者:单玉成
编辑:段亚龙


单玉成
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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