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玉成 | 不允许被告人阅卷,是因噎废食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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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被告人阅卷,是因噎废食的智慧
被告人不允许阅卷,当然也不应当允许他们听庭。在庭审中,可以制作专门的耳塞和眼罩,防止他们看到卷宗、听到证据内容。最好,也别让他们知道判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纠纷。判决一个人有罪、剥夺他的生命或自由,却不让他知道依据的什么证据,不仅违背法律,甚至连基本的道理都不讲。历史上或许有过类似情况和观点,但这绝不应当是我们当代中国的司法机关该做的事情、该有的想法。
大概五六年前的一天下午,我接到了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一位副处长的电话,说让我去一厅里谈工作上的事情。到了之后,副处长把司法部的一个关于律师执业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拿给我看,要求我下午就给出意见。由于时间很紧,我就尽快找主要的问题,这就看到了关于刑事律师在会见时不允许让当事人查阅证据的内容;当即,我就对这个条款提出了反对意见,反馈给司法部的简要理由是:这样如何规劝当事人认罪?后来该文件下发时,这一条款果然未再保留;事后得知,全国各省、市参与发表意见的律师普遍反对该条款。
前两年有熟悉的检察官打电话问我,律师是否可以在会见时让被告人阅卷?估计是遇到了此类情况,但明显提问中带着倾向性的观点,只是想找我印证。而我回答的意见是:可以。问者忿忿然地说我胡扯;我反问:有冤抗辩、无冤求饶,如果律师认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凿、建议被告人认罪,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想认罪的,律师可否把证据给他看?问者说:可以。我反问:那么,为什么被告人质疑自己犯罪的情况下,律师要采取不同的态度呢?问者沉默,我们结束了交流。我想,他或许同意了我的观点,但又未必。
让被告人阅卷,到底怕什么?主要观点是怕被告人翻供。由于被告人在庭前了解了控方的证据,可能会根据证据的薄弱环节,推翻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如果是这个理由成立,则被告人在一审庭审中听到证据内容,也可能在此后的庭审中翻供,还有可能在上诉和二审的程序中翻供;在二审庭审听到证据的内容,也可能在申诉时翻供。于是乎,好像开庭时也确实不宜宣读证据、不宜让被告人听到证据的内容,这种观点,显然是荒唐的。
那么,律师给被告人阅卷,到底会不会导致其翻供?当然有可能会,但这种情况一则不会普遍,二则难以形成危害。在现代的刑事诉讼中,由于辩护律师的介入,通常都会对案件内容进行全面地分析并形成预判,仅仅依靠让被告人翻供的做法是极少的,因为这样通常难以取得辩护成效,甚至更可能适得其反。无论是事实清楚或者事实不清的案件,让被告人翻供基本都没有多大意义。
首先,事实清楚的案件翻供也难以改变局面,被告人只能因此丧失从宽情节。多年前,我辩护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一名与我当事人同案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而在庭审时被取保候审;但庭审中,该被告人却对于一切指控均予以否认。审判长是一个年轻法官,看到这种情况,还让被告人展开辩解,并提示书记员详尽记录。后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这名被告和他的辩护律师还强调其认罪态度好,引起他们同案犯的哄笑。当然,该被告人的辩解未被采纳,自首情节也确定丧失了。
其次,事实不清的案件通常也无须翻供。我自己辩护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自始就供述了自己与被害人互殴的过程中,持匕首捅刺被害人的经过。但客观证据却出现了另外一种可能:被告人的刀被其扔掉,找不到了;现场发现一把刀,不仅与被害人伤口具有同一性,且有被害人的血迹;另外经过多名同案辨认,均称该刀不是被告人所持的单刃匕首。由于被告人的供述一直很稳定,且公安机关取证并无不当,我选择让被告人继续如实供述;同时,我在辩护时对被告人感觉的可信度提出质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这一情节存疑由,对被告人作出了量刑留有余地的判决。设若被告人翻供,其无法解释自己的多次自愿供述,显然不能增加法院采纳其辩解的权重,未必能够获得从轻。
如果继续追问:被告人阅卷,一点都不会增加翻供的可能性、一点产生危害的风险都没有吗?当然不是,但辩护律师如果意欲教唆被告人翻供,也没有必要让被告人阅卷,只要提示被告人改变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便能够达到目的;被告人翻供和让被告人阅卷这一特定行为上,根本不具有关联性。说到底,辩护律师希望被告人翻供,不让被告人阅卷也可以做到。
事实上,辩护律师之所以能够阅卷,是被告人权利的延伸,辩护权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只是交由律师来具体行使,律师在辩护的问题上更多的是职责和义务,而不是权力。因此,除极个别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律师能够了解的情况,均可以向当事人披露;只要辩护律师能够看到卷宗,被告人就应当知道卷宗的大致内容。领导如果看到这些,会不会想把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也剥夺吧;卷宗就只让司法机关自己看,干脆废除辩护制度得了,毕竟我们国家有段时间就没有律师。但有些司法机关领导们废除律师制度,也还真不太可能;毕竟时代的发展,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代表国家意志的立法,不仅设立且在不断强化辩护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想回到从前,也是不太可能了。
辩护律师让被告人阅卷,可以让被告人知道司法机关是依据什么证据指控其有罪;未经生效判决确定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不能只是一句空话,满足被告人的知情权就是尊重其人格尊严,不是把其当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让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辩解权利,会让很多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内心信服,让司法更具有公信力。
辩护律师把卷宗给被告人看,可能会有非法使用目的而扰乱司法;但辩护律师不把卷宗给当事人看,对司法的损害显然更甚,且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数量级。
噎,会死人;废食(包括不吃粮食、不食肉糜),更会死人。哪头轻、哪头重,在2023年的今天仍然萌萌地分不清,I服了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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