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天商事】期货闲谈丨强行平仓权与穿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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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闲谈丨强行平仓权与穿仓风险
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者需要按照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的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结算和担保履约,这也就是我们一直所说的保证金制度,也体现了期货交易杠杆的存在。如果在期货交易中经历市场波动造成亏损,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也会针对保证金进行相应的风险管控。本期期货闲谈我们将针对期货交易中因保证金不足导致的强行平仓与穿仓的情况向大家进行介绍。
一、强行平仓权
(一)什么是强行平仓
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强行平仓是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交易者既不追加保证金又不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才能对其所持有的期货进行平仓处理的行为。
(二)两个“保证金”的存在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需要向期货交易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通常为5%-10%),以此保证在结算时有足够的履约能力,这是我们所说的第一种保证金。然而考虑到市场波动、操作延迟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实际交易中,如果客户的保证金不足以负担亏损,则需要期货经营机构为客户垫付损失,所以期货经营机构会在交易所所收取的比例基础上增加3%-6%,以此保证履约风险的进一步降低,这是我们所说的第二种保证金。
期货交易一般通过保证金来衡量风险,也称为风险率,计算方法为保证金÷客户权益×100%=风险率。两种保证金分别对应交易所风险率和公司风险率,当两种风险率不同时,所对应的操作也有所不同。
(三)强行平仓的条件
强行平仓这一行为带有处分他人的财产的色彩,故需要达到特定条件,一般有如下条件:1.保证金不足;2.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告知义务;3.预留合理追加保证金期限;4.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追加保证金也未自行平仓;5.强行平仓的范围应与需追加保证金的范围相同;6.强行平仓应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交易。
前述我们提到了期货交易中所对应的两个保证金及两种风险率,而强行平仓要认定保证金不足,从一般的期货交易习惯而言,只有在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期货公司才会进行强行平仓。而期货经纪合同通常也只是约定在公司风险率达到100%,公司有权强行平仓。故在公司风险率达到100%而交易所风险率未达100%时的情形下,期货公司需要结合行情、资金安全程度等实际交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适用强行平仓。
二、穿仓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一)一般平仓损失的承担
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按照约定强行平仓,若因平仓造成损失,由交易者承担。若未达到强行平仓的条件,期货经营机构仍强行平仓的,则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损失。
(二)穿仓损失的承担
穿仓指的是客户账户上客户权益为负值的风险状况,即客户不仅将开仓前账户上的保证金全部亏掉,而且还倒欠期货公司的钱。造成穿仓的原因各有不同,双方也会因此产生纠纷,那什么情形下由期货经营机构承担?什么情形下由客户自担呢?
1.期货经营机构承担损失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除上述情形外,若期货公司在交易者未追加保证金亦未平仓的情形下,未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属于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造成的穿仓损失也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法律禁止期货交易中存在透支交易的行为,这不仅是保护交易者和期货公司,更是保护整个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
2.交易者自行承担损失的情形
在期货交易中,有一种情形需交易者自行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虽进行及时的平仓操作,但因市场原因未能交易成功导致穿仓,在此情形下造成的损失,由交易者自行承担。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权并不排除交易者对自己账户的监控及处分,而期货公司已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平仓处理,市场原因造成的交易失败并非因期货公司的过错导致,损失亦不能归结于期货公司。
强行平仓的相关规定,虽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透支交易给市场、期货公司、客户三方造成损失,但实践中仍时常出现多种原因造成的穿仓损失与平仓纠纷。像前述所言,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权并不排除交易者对自己账户的监控及处分,交易者在期货交易中要树立正确的交易观念,期货公司也要及时审查风险并履行告知义务,各方均不应懈怠,共同创造更加良好的交易环境。
往期回顾:
杨家琦
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