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闲谈丨期货违法行为分析—操纵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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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天商事】
期货闲谈丨期货违法行为分析—操纵期货市场
操纵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一直是我们国家的重点打击对象,它与非法配资、变相期货等行为有较为明显的不同,非法配资、变相期货这些行为是通过华丽包装、虚假介绍以及高回报承诺等方式获得投资者信任,从而实施违法行为。而操纵期货市场一般为期货交易的参与主体通过蛊惑交易、自我交易、非法利用信息技术优势等方式,影响期货价格,获得非法利益。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的标准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角度来向大家介绍操纵期货市场这一违法行为。
一、非法操纵期货市场行为的法定情形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被划分为了十种情形,分别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上述三种情形,分别为对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洗售操纵),属于三类传统的操纵情形。关于这三种情形,无论是《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还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及处理意见。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此类情形为蛊惑交易操纵,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扬虚假的、不确定的信息,从而影响特定的期货交易价格、交易量,以此谋得非法利益。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此类情形为虚假申报操纵,也被称为恍骗交易操纵,指的是行为人本身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这样的行为,从而影响到交易者对于特定期货决定交易或不交易,以此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同时行为人再进行反向交易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此类情形为抢帽子交易操纵,指的是利用行情黑嘴对一些重要事件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交易者作出决策,从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原本此类情形的行为主体主要指期货经营机构等特殊主体,但是近年来互联网及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网络带货以及自媒体视频等渠道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故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也相应的扩大到了互联网、自媒体行业,警惕利用相关行业信息传播优势操纵期货市场。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此类情形为跨期、现货市场操纵,指的是行为人为了影响特定期货的交易价格,超出自身实际需求大量囤积现货,造成市场对于现货需求旺盛的假象,以此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再进行相关期货交易。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此类情形为挤仓操纵,指的是一些行为人通过单独或联合形成持仓优势,降低合约流动性,迫使空头在高位离场,以此获益。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此条规定相对笼统,考虑到期货交易的专业性及复杂性,对于相关市场的活动难以穷尽式列举,故应根据实务需要进行相应补充。
(十)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现存的操纵期货市场的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列举,但考虑到违法行为会随着监管强度的加大而变化,所以设立了第十种的兜底性条款。
二、典型示例
(一)利用技术优势操纵
A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过甲在B期货有限公司开设期货账户。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A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甲、乙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A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其间,A公司隐瞒实际控制A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还伙同甲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A公司及被告人乙、丙伙同甲,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893亿余元。
本案中A公司与甲等人通过隐瞒控制大量账户,规避监管,使用自制系统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高频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A公司操纵大量期货账户,利用非法手段进行高频交易,破坏了公平交易秩序,符合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故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定性。
(二)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2016年5月至8月,A公司利用资金优势,控制18个期货账户,大量连续买入聚丙烯期货合约PP1609,同时在现货市场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等方式大量囤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2020年9月,法院判决A公司罚没款7.4亿元,董事长吴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本案系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件,A公司通过购买、代采等形式囤积现货,同时还利用资金优势交易期货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这也为期货市场的各参与主体敲响了一记警钟,让大家对期货的违法犯罪有了清醒的认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三)虚假申报操纵
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25日,个人客户马某、易某某、易某、黄某某四人,以分工协作方式,通过各自期货账户,在铜、锌、镍等期货品种合约上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的违规交易行为,上期所决定给予马某、易某某、易某、黄某某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暂停开仓交易,并没收违规所得合计86.29万元。
此类案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在市场一侧申报大额虚假报单,同时在市场另一侧反向申报小额真实报单等待成交,真实报单成交前后快速撤销之前申报的虚假大额报单,达到影响或企图影响价格,实现真实报单盈利目的。可以从其行为意图、行为表现和行为影响三方面对虚假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三、非法操纵期货市场的责任
(一)从行政责任层面来看,《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处以100万至1000万的罚款。单位操纵期货市场的,还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万至500万的罚款。因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对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刑事责任层面来看,操纵期货市场,达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的,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前三款分别为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洗售操纵)。对于第四款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前述所介绍的“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情形均有所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虽然终结了期货市场多年来“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统一并细化了期货交易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方面仍有很多需要通过实践来补足的地方。而操纵期货市场这一违法行为,一般案涉金额较大,极易涉嫌刑事责任。在此也希望通过违法行为及案例的介绍,为大家树立正确的投资及经营理念,明确法治“红线”不可逾越。
往期回顾
杨家琦
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