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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规解读 及辩护方法归纳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1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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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荐语


       笔者最近办理了几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所规定的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法律法规的研究解读,发现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构成本罪的案例中,某些违法所得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立案标准的案件,均可对此提出无罪辩护的主张。现有司法解释未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做出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一直不出台。因此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应重视此观点在控辩协商中可以取到的作用,以求实现最大程度的辩护效果。

    作者:陈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规解读

    及辩护方法归纳

    作者:陈达

    一、现有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法律条文解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定罪区分的标准为“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上述法律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214条最新的修改内容,对比214原法条,主要体现在将“销售金额”改为了“违法所得”,增加了情节适用,并提高了量刑。

    (二)本罪没有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做出明确规定

    本罪有一明显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对修改后的214条“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尚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商标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之中,但与本案相关的,规定在解释(一)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及解释(一)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违法收入。可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论是修改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还是修改后的法律,均以行为人“犯罪所得”来确认数额,未以“经营数额”确认数额。可能以后立法者会对本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但对于本罪来说还现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为了便于打击犯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巨大”的,分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的内容,不能认为是犯罪,具体到本案,如果本罪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既达不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也由于“其他严重情节”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而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所以根据本罪的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能认为本罪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司法实践突破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2004年制定施行的法律是否符合2023年的经济发展规律,实际上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给出了答案,“销售金额”到“违法所得”的转变代表着立法者认为“违法所得”才是本罪立案与否的认定标准。销售金额不应当再成为公检法评判的唯一标准。但据笔者了解,实践中,所有的检察院、法院都在依据“销售金额”定罪量刑。原因是没有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数额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做出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意见,但到目前迟迟不予以施行也能够映射上述问题。但检察院、法院实践中的情况突破“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成了事实。现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于2004年的司法解释并未失效,但202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无论在立法机关的位阶上,还是在两者的效力等级上,都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优先级更高。因此,检察院、法院在此罪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一旦继续以“销售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就明显出现了为了定罪而定罪,为了惩罚而惩罚的情形。不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还基于“有罪推定”而无法体现刑法的谦益性。

    依据笔者的理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或者法律规定了部分条款不够完善的,属于法律自身或立法者的问题,这个锅不应当让案件当事人来背,现在的司法实践情况,表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罪的规定成了废法,施行两年多的时间,“违法所得”基本未经司法适用,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我们所有司法从业人员的反思。

    二、辩护律师可考虑的其他定罪量刑情节

    (一)定罪辩护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故意犯罪,需要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明知”,实践中需要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情形判断有无被“推定明知”的可能。

    2.依据客观优先原则,判断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是否成立“中立帮助者”或者属于拿“工资+提成”的业务、行政人员。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行为人提供运输、仓储等中立帮助行为的,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犯。从本罪的司法实践情况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活动中大量的中立帮助者对制假、售假的主观故意和参与程度与实施销售行为主体有所不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中立帮助者明知其运输、仓储的商品是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帮助,则不构成本罪。并且“违法所得”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量要素之一,对本罪销售假冒商品共同犯罪的责任认定与划分起到重要作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业务、行政人员通常采用“工资+提成”的计算方式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额。因此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反映其是否构成本罪也关涉量刑情节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数额问题。

    3.小前提对照大前提,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本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量刑辩护

    经审查,确定了当事人构成本罪的,辩护律师就应当对其进行量刑辩护的考量,争取通过律师的努力获得罪轻结果。

    1.判断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有无上下线争取认定从犯身份。

    2.当事人有无自首、坦白、立功情节。

    3.通过律师及家属努力争取获得被害人谅解。

    4.初犯、偶犯无前科且认罪认罚,其中本罪的罚金刑是本罪案件办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本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此司法解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没有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至今仍在适用,因此辩护律师需综合考量对比“违法所得”和“经营数额”的罚金对比。

    综上,本罪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及网络带货的兴起,呈现着愈发增多的态势,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迫在眉睫,但现有的法律法规辩护律师应当对此充分解读并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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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达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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