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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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40 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可见,对销售行为进行研究,对于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着重要意义。
何谓“销售行为”
明确何谓“销售行为”,首先需要明确“销售”的概念,笔者百度百科搜索以“销售”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百度百科对“销售”的定义为“销售,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或者说:销售是指实现企业生产成果的活动,是服务于客户的一场活动。”上海辞书出版社在 2016 年出版的《小辞海》对“销售”的定义为“卖出(货物)。如:销售一空。”虽然百度百科以及《小辞海》对“销售”的定义都不一定是权威的,二者结合能够看出“销售”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结果,销售货物并且成功卖出。《刑法》第 140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的依据是销售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行为,犯罪行为实施结束,并且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
“销售行为”的具体情形
上周笔者在律所的每周分享活动中,提到“犯罪金额”的确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意义,以及在“犯罪金额”定方面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在分享交流过程中,单玉成主任、陈达律师以及实习律师陈明前对“销售金额”如何明确,尤其是在收到货款,但伪劣产品未交付的情况,以及伪劣产品交付了,但是货款没收到的情况,是构成既遂还是未遂?针对前述前述问题,笔者研读了相关的文献资料。曲新久教授认为,销售金额是销售行为完成后的结果,而判断销售行为是否完成应以该产品是否被交付给其他销售者或消费者为标准。张明楷教授认为,签订合同就可以视为他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李希慧教授认为,只要行为人施了销售行为,且销售行为产生了销售金额,就可以构成犯罪,至于是否将伪劣产品交付给他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解释》中也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但《解释》也没有明确“出售”具体含义。
基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伪劣产品的销售行为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 签订了买卖合同,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已经收了部分货款,但伪劣产品尚未发货,已收货款达到五万元以上;对于此种情形,有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但伪劣产品尚未发货,虽然所收的货款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不能确定销售者所发的货物一定为伪劣产品。若销售者被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巡检过程中发现存在伪劣产品,此时需结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销售者的供述、仓库中是否存在与合同约定的同种产品的合格产品、以及销售者之前与他人的交易,将相关材料结合,如果存在销售者可能会发货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则不应当将其已经收到的货款认定为犯罪金额,仅能根据所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确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如果将前述材料结合,能够将销售者未发货物为合格产品的合理怀疑排除,则可以根据所收货款金额是否满五万元单独确定销售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因销售者没有将伪劣产品交付给购买者,虽然购买者可能会损失货款,但伪劣产品实际上还未对购买者造成影响,此时应当认定为未遂,若是所收所收货款未达到五万元,则无罪,此时不需要考虑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若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也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量刑幅度。比较所收货款金额的量刑幅度与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的量刑幅度,选择较重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2. 签订了买卖合同,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已经发货,购买者已经收到货物,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还未收到货款;对于此种情形,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已经发货,且购买者已经收到货物,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是还未收到货款的情形。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中的“销售行为”已经完成,若经过鉴定销售者所发货物伪劣产品,是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的。根据《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已经发货,只货款暂时没收到,这时的货款就是应得收入,销售金额包括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因此第 2 种情形中未收货款已经超过五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就是完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行为”。
3. 签订了买卖合同,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已经发货,但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伪劣产品的金额已经达到五万元以上,但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还未收到货款;对于此种情形,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已经发货,所发货物的货款已经满五万元,但是在运输途中被抓获,购买者没有收到货物,伪劣产品因为被查获也不能对购买者造成身体健康等损害,且购买者没有支付相应货款,购买者也没有财产损失。伪劣产品的“销售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够进行下去,应当依据所发的货物的货款金额是否满五万元,确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并根据所发货物的货款金额确定量刑幅度。因为有明确的购买者,一般是商量好价格再发货,此时货款的金额不需要依据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确定,直接根据双方约定的价格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 签订了买卖合同,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已经发货,但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伪劣产品的金额已经达到五万元以上,且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已经收到货款;此种情形是确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还是未遂,是争议最多的一类案件。有人认为销售者已经收到了伪劣产品的货款了,并且金额已经达到五万元以上了,应当认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有人认为虽然销售者收到的伪劣产品的货款达到五万元以上,但是伪劣产品并没有实际交付给购买者,对购买者没有造成损害,因为整个交易环节没有完成也不存在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应当认为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应当认为销售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销售行为”应当包含收到货款,并且将货物交付给购买者,只有如此,才算是完成了整个“销售行为”。以一般人的理解,货物没有交付,即使是收到了货款,也不认为销售已经完成。在送货过程中被抓获,“销售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继续进行下去,若货款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则确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
5. 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只是与购买者签订了买卖同,
既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发货。此种情形下,销售者没有实施“销售行为”中的收款或者交付任一重要环节,笔者认为此时销售者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是其屯积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元以上,则依据相应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综上,笔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行为”的实行结束与否主要是依据货物是否交付完成进行判断。收到的伪劣产品的货款达到五万元以上,但是伪劣产品并没有实际交付给购买者,对购买者没有造成损害,因为整个交易环节没有完成也不存在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应当认为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当认为销售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销售行为”应当包含收到货款,并且将货物交付给购买者,只有如此,才算是完成了整个“销售行为”。以一般人的理解,货物没有交付,即使是收到了货款,也不认为销售已经完成。在送货过程中被抓获,“销售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继续进行下去,若货款金额到五万元以上,则确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
5.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只是与购买者签订了买卖合同,既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发货。此种情形下,销售者没有实施“销售行为”中的收款或者交付任一重要环节,笔者认为此时销售者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是其屯积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则依据相应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
综上,笔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行为”的实行结束与否主要是依据货物是否交付完成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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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静飞律师 联系方式182213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