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医疗费、直播带货机遇与风险防范、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刷单中介责任认定”业务分享

2023年12月22日下午两点半,润天律所第十九次业务分享如期而至。本次由戴丹丹律师、陈达律师、实习律师陈明前以及见习生高云龙分别分享《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解读》《直播带货的机遇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中刷单中介的责任认定》四个主题。
戴丹丹律师《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解读》

为厘清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赔偿相关问题,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戴丹丹律师选择以交通事故医疗费为题进行分享。在简单介绍医疗费相关概念后,戴律师阐述了医疗费的合法性来源和合理性依据,并进一步说明了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则上举证责任由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受害人承担,特定情况下则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最后,通过解读交通事故医疗费存在的“就医医院选择”“基础疾病治疗”“非医保用药”等常见八大问题,戴丹丹律师为大家在相关案件的办理上提供了参考思路。分享结束后,戴丹丹律师向各位同事提出了一个问题:120救护车产生的费用究竟是医疗费还是交通费?针对该问题,陈达律师、丁胜律师以及实习律师陈明前分别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与理由,同戴律师进行了积极的交流。
陈达律师《直播带货的机遇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陈达律师从“直播带货”的概念与现状的简要介绍出发,以各大电商的萌芽、成长和爆发的时间线为叙述脉络,说明当下“直播带货”行业的火热,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直播带货涉刑规制的客观需要。随后他阐述了直播电商面临的三大刑事法律风险,分别是与销售有关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与娱乐相关的“网络赌博以及洗钱类犯罪”和其他单独个罪。通过对三类刑事风险的“高发”罪名进行基于法条的构成要件解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让大家对“直播带货”中常见高发犯罪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分享的最后环节,陈达律师通过几个“直播带货”案例与大家就涉案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展开了友好交流。同事们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探讨并发表自己的见解。陈达律师的分享契合了当下社会热点问题,是润天律师关注时事热点、富有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实习律师陈明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实习律师陈明前先针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这一问题,展示了三类不同的观点及其背后的理论支撑,紧接着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缺乏规范指引和保险制度保障的现状予以介绍。通过对大量实务裁判观点的总结,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获得赔偿,关键的影响因素是责任划分、受损部位、索赔程序和车龄。针对交通事故中车辆价值贬值的现实索赔困境,在厘定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的属性为直接损失后,他表示应当通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方式来构建赔偿路径。
见习生高云龙《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中刷单中介的责任认定》

本所见习生高云龙以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下商家刷单炒信现象频发为背景,通过对“李某某创建刷单平台牟利案”的案情介绍和案件争议焦点的梳理解读,先向大家分享了学界对于刷单中介责任认定上的不同观点,再针对上述学说进行分析研判,对前述案例中李某某罪责的认定等相关问题给出自己的观点:一方面,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且其侵犯法益不属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保护法益,故不成立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李某某并非可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又因其仅提供中介服务,故不成立虚假广告罪。最后,运用犯罪四要件原理分析得出李某某应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享结束后,陈达律师针对非法经营罪中行为主体资质获取的相关问题与高云龙进行了学术探讨。高云龙作为合工大见习生,积极参加每周学习分享,认真准备分享内容。此次展示让大家对网络刷单炒信中的中介行为的责任认定有了较为全面的认知。
现场照片分享

润天律所每周五的分享例会,为大家提供了学习交流和展示自我的平台,也欢迎更多的律师同行关注并加入我们的分享活动!
撰稿人:吴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