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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玉成律师接受权威媒体《财新》采访, 解读“两高两部”醉驾新《意见》

    润天律师事务所 2023-12-23 0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醉驾入罪的具体标准,《意见》内容体现出醉驾入罪不再“一刀切”式的“严刑峻法”,而是给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的醉驾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2023年12月19日,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单玉成分别接受了国内权威媒体《财新》采访,就醉驾新《意见》各自发表了观点。


    单玉成律师在接收采访时表示:《意见》出台前,醉驾入刑至今已有十二年,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直接将醉驾入罪,这种本身缺乏监管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一夜之间跃升为犯罪;而且,只要是醉驾,就被“一刀切”地认定为犯罪并被追诉。然而醉驾“从严”式的处罚方式并未明显的减少醉驾,反而导致刑罚的不当扩张。醉驾屡禁不止,“严刑峻法”也无法很好的遏制醉驾犯罪。


    醉驾新《意见》的出台给了“一律入刑”式的醉驾犯罪提供了新的处罚方式,通过对“醉驾动机目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多个因素的准确把握,该“严”的处罚更严格,但该“宽”的也提高了入罪门槛。


    单玉成律师也指出:《意见》最大的特点,是在第12条、13条限缩了《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形态的危险驾驶罪的追诉范围,实际是从“实体出罪”“程序出罪”两个角度限缩了醉驾导致的危险驾驶罪的追诉范围。“实体出罪”,是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列举了五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作为依据,不认为是犯罪。“程序出罪”,是检察机关可以因醉驾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从而在程序上阻断对其刑事追诉。《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认为醉驾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实际也是在程序上对醉驾出罪。


    同时,《意见》又通过“行政处罚衔接”避免不入刑就不处罚的两极分化处置方式,采用了综合治理手段、形成了科学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关于行政处罚,《意见》十九条、二十条,均规定了对实体出罪、程序出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实现了此前醉驾立法时未审慎考虑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另外,《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十五种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四条从宽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了十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体现出并非对醉驾行为一律从宽,而是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采访的最后,单玉成律师说:“作为法律人,我认为《意见》体现了司法和立法的良性互动。在立法明显不能适应实际情况时,通过司法规范性文件来出罪,也体现了“两高两部”对法律实施过程经验与教训的总结,体现了能动司法的要求,有利于构建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相信严格依照《意见》执行,在减少犯罪化的同时,不妨碍当前治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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