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扣车行为的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位阶化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聚会宴饮酒后撞人,同饮者是否担责”业务分享
2024年1月26日下午两点半,润天律所第二十四次业务分享如期而至。为与更多的同行进行交流学习,润天律所继续采用线上+线下的模式,开展本周的业务分享
本次由戴丹丹律师、张伟律师、杨宜律师和实习律师陈明前分别分享《交通事故中扣车行为的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位阶化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聚会宴饮后撞人,同饮者是否担责》四个主题。
戴丹丹律师《交通事故中扣车行为的法律分析》

戴丹丹律师从“扣车”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出发,阐述了扣车的具体情形,从而进一步分析车上的物品是否可以扣留,明确了交警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上的货物这一问题。紧接着论述了扣车的期限以及费用承担问题,最后讨论了实践中饱受争议的关于当事人对扣车期间的停运损失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主张,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戴律师赞同支持说,这对于明确侵权方的责任以及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来说都是更加有益的,但是需要区分扣车的具体原因、考虑受害方有无过错等因素,从而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张伟律师《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位阶化认定》

张伟律师以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这一法律问题,从学理分析以及模式建构上进行论述。在学理上,张伟律师列举了三个学说,分别是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义务说与折中说。立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法条,从四项法定义务、三个位阶、逃逸原因三个方面对于逃逸行为进行了分析阐述,使我们对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建立了理解。
杨宜律师《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杨宜律师首先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一个阐述,方便大家对本罪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接着对妨害驾驶罪中的交通工具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不包括船只、飞机等。紧接着对于法条中明确规定的“车辆的行驶中”通过举例进行了详细解释。对于本罪要求的“使用暴力”中的暴力进行了程度以及使用对象上的限定,说明了此处的暴力不是广义上的暴力,本罪中的暴力要求程度和手段上足以使驾驶人员安全行驶的条件受到干扰。同时解释了本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即驾驶人员构成本罪时所需要的条件。最后指出对本罪的限缩性适用的关键点在于是否真的对安全驾驶进行了妨害。通过杨律师的分享,我们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罪有了全面而深刻的了解。
实习律师陈明前《聚会宴饮后撞人,同饮者是否担责》

酒后撞人,同饮者是否担责?对于这一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法律争议,实习律师陈明前在本次会议分享中进行了说明,并与同事们进行了讨论。其从共同饮酒的行为定性角度出发,指出同饮者需要承担的各项法律义务的来源,例如共同危险行为防范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先行行为产生义务等,对于担责的类型进行了说明。特别强调了“同饮者”不仅仅是狭义上的同饮者,也包括“同席者”。通过四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论述,分别说明了多种常见情形下同饮者是否担责,如何担责,担责比例以及责任类型等责任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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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