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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司法认定、【以案释法】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分、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对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业务分享
2024年1月5日下午两点半,润天律所第二十一次业务分享如期而至。本次由实习律师杨未希、曾蓉、孙青山、见习生李诗男分别分享《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司法认定》《【以案释法】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分》《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对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四个主题。
实习律师杨未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司法认定》

实习律师杨未希认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解释并没有采用“网络服务者是指……”的表述模式,而是采取了“……应当认定为网络服务者”的列举表述的模式,因此在该司法解释之外还应当存在其他可能的类型。基于此,她对该罪的三个客观行为予以明确:司法机关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时,首先就必须将行政法规纳入应当遵循的范畴,在这一基础上,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履行”做出界定;此外,必须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设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再者,“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不仅需要满足形式要求还包括实质要求;最后是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必须符合《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实习律师曾蓉《【以案释法】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分》

实习律师曾蓉首先介绍“黄某诉腾讯案”的基本概况:黄某认为腾讯旗下“微信读书”未经用户允许,自行上传和使用用户的好友关系数据和微信读书的阅读信息,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经过对案例的简要分析,曾蓉认为争议焦点是微信好友关系、读书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和隐私、腾讯是否构成侵犯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构成侵权的条件下,腾讯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争议焦点后,曾蓉根据《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特征、证明责任的问题以及一般社会认知等角度予以分析。最后,她向大家展示了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使大家结合司法判决的同时有自己的思考。
实习律师孙青山《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对象》

实习律师孙青山通过抛出问题的方式展开本次分享:在数字化时代,营销传播形式日新月异,如果行为人利用这些新的传播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呢?随后,他综合广告界学者观点和《广告法》的定义,认为广告最核心的特质是推销以及通过媒介(信息传播),对于新型传播形式是否具有广告的核心要义,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标准来判定,首先,必须具备推销属性;其次,通过一定的媒介传播,这个媒介可以是媒体、互联网或其他必要的传播形式。最后,根据这个标准,实习律师孙青山对“微商”“测评视频”“直播电商”三种新型传播形式逐一进行分析,认为它们都具备推销属性和通过媒介的特性,具有广告的核心特质,应当归属于广告。
见习生李诗男《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

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使得债务纠纷频发,一些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不及时归还,给债权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与困扰。部分债权人迫于无奈采取非法手段限制或剥夺债务人人身自由来实现索要债务的目的。在此背景下,见习生李诗男聚焦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他人”的认定,提出问题:“他人”究竟是指债务人本人,还是指其他所有能为索债目的起到作用的人。紧接着,他从立法目的、背后的法理、被害人过错以及胁迫程度等角度,并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仅为其实现债权的手段。债权人为实现债权,通过拘禁和债权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来胁迫债务人返还债务,属于本罪中的“他人”范围。所以非法拘禁罪的“他人”包含与债权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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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方雨杰